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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家倫理思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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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家倫理思想,是中國先秦時期法家思想的組成部分。它從自然人性論(見人性)出發,肯定利慾,提倡利己主義,把法與道德對立起來,主張“法治”,否定道德的社會作用,具有非道德主義的傾向。其主要代表是商鞅和韓非。反映在《管子》書中的倫理思想只是法家倫理思想的一個分支。
中文名
法家倫理思想
外文名
法家倫理思想
來    源
中國先秦時期法家思想
出發點
自然人性論
主    張
利己主義

法家倫理思想原文內容

《管子》書中的倫理思想是對春秋時期管仲倫理思想的發展。該書主張治理國家和臣民要以法為主,以德為輔;肯定“道德定於上,則百姓化於下矣”;指出教化需要以法令威行為前提,認為“法立令行”,然後“教可立而化可成”; 認為 “所謂仁義禮樂者皆出於法”。《管子》書又以“凡人者莫不欲利而惡害”為根據,提出統治者“與天下同利”的主張,即順同百姓利慾,舉百姓之利而利之。它雖然肯定利慾,但反對縱慾,認為這會使”男女無別,反於禽獸”,“人君無以守自也”。《管子》還對管仲關於“衣食足,則知榮辱”的觀點作了發揮,指出“衣食足則侵奪不生,怨怒無有,上下相親,兵刃不用矣,故適身行義,儉約恭敬”。並由此作出了“倉廩實而囹圄空”、“倉廩虛而囹圄實”的論斷。
商鞅和韓非把法與德絕對對立起來,主張“不貴義而貴法”,“不務德而務法”。他們認為,隨着社會的進化,治世之道也發生了變化,道德只適用於“上古”,而在“爭於氣力”的“當今”是無用的。他們以人皆自為的理論為根據,認為人皆“計利”,各“用計算之心以相待”,相互之間只是赤裸裸的利害關係,根本不會有什麼“恩愛”之心。因此,君主治國,只能倚仗暴力,“唯法為治”。他們對儒家的“德治”主張進行猛烈的抨擊,嘲笑其仁義道德不合時勢,揭露了它的虛偽性。
法家倫理思想反映了先秦時期新興地主階級激進派在當時歷史條件下的利益和主張。尤其是韓非的倫理思想,適應了秦統一六國和建立中央集權的封建君主專制統治的需要,具有一定的歷史進步性。但是,它偏重“法治”、否定道德的社會作用,不符合封建統治者的長遠利益。秦王朝滅亡之後,法家趨於沒落,其部分倫理思想被董仲舒所代表的漢儒所汲取。

法家倫理思想人性觀

法家倫理思想中最具主題色彩的就是相關人性論的主張。在法家看來,好利惡害,趨利避害是古往今來人人固有的本性。這種本性是不可改變的。從傳承思想文化的角度看,法家的人性論觀念是對荀子人性惡思想的承續。荀子的性本惡思想主要表現為:人的感官慾望的無法滿足狀態,他在《荀子·性惡》説:“目好色,耳好聽,口好味,心好利,骨體膚理好愉佚,是皆生於人之情性者也。”他認為,正是在人的本能的基礎上,產生了人的財產佔有慾和好利之心。《荀子·榮辱》中寫道:“人之情,食慾有芻豢,衣欲有文秀,行欲有輿馬,又欲夫餘財蓄積之富也。然而窮年累世不知足,是人之情也。”同時還認為,人的共同心理是好榮而惡辱,從堯舜到庶民百姓沒有什麼差別,而人世間最值得榮耀的就是掌握政治權利。《荀子·王霸》裏談到:“夫貴為天子,富有天下,名為聖王,兼制人,人莫得而制也,是人情之所同欲也。”荀子認為人的這種本性是不盡合理的,這就應該藉助於開展深入的社會實踐來矯正,即‘化性起偽’。法家先驅及代表人物或先於荀子談到了或在荀子之後拓展了這一人性論思想。《管子·禁藏》説:“夫凡人之性,見利莫能勿就,見害莫能勿避。其商人通賈,倍道兼行,夜以繼日,千里而不遠者,利在前也。漁人之入海,海深萬仞,就彼逆流,乘危百里,宿夜不出者,利在水也。故利之所在,雖千仞之山,無所不上;深淵之下,無所不入焉。”商鞅認為,人的本性是好利的,人性好利的主要表現為人的生存慾望和生存需要。《商君書·算池》裏指出:“民之性,飢而求食,勞而求佚,苦而索樂,辱則求榮,此民之情也。”由於人有這種生存需要,因此,每一個人在利弊之間都要趨利避害。《商君書·算池》:“民之生:度而取長稱而取重,權而索利。”商鞅認為,人的本性與生俱來,人的一生就是追逐名利的一生,人的所有行為都受制於好利的本性。這種人本性論應用在政治上就是追求爵位,經濟上就是追求田宅。《商君書·錯法》中指出了統治者恰恰可以利用此人性論實現自己的統治,“人生有好惡,故民可治也;人情者有好惡,故賞罰可用。”韓非的人性論,部分的受了荀子的性惡論的影響,同時,也繼承了商鞅的人性好利的觀點。韓非認為,人的好利主要根源於人們的生存需要,他以為以腸胃為根本,不食則不能活。每個人都有欲利之心,人的任何行為都受好利的本性支配,即使是父子、君臣之間,也是計利而行的。韓非舉出了社會上的溺嬰習俗説明這一已經演化為自私自利的思想。《韓非子·六反》:“父母之於子也,產男則相賀,產女則殺之,此俱出父母之懷衽,然男子受賀,女子殺之者,慮其後便,計之長利也。”韓非認為,儒家所説的君臣之間以忠信仁義相待,是不可靠的。《韓非子·難一》:“臣盡死力以與君市,君重爵祿以與臣市。君臣之間,非父子之親也,計數之所出也。”總之,法家人性論是那個時代的反映,是私有制和商品經濟發展的產物,是商品等價交換在人們利益上的反應,也為法家法治思想提供了理論基礎,在一定意義上講具有歷史進步性。

法家倫理思想誠信觀

誠信是中國傳統道德規範中的重要內容,帶有普遍的成人立身標準,自古至今中國的先哲們都有所指。法家思想精英也不例外。“誠”,真心實意,開誠佈公。“信”的基本含義為誠實、不疑、不欺。法家先驅管仲認為講誠信是天下行為準則的關鍵,如何講誠信,他從兩個方面做了闡釋。首先他重誠信,把誠信納入德行的範疇。 “先王貴誠信,誠信者,天下之結也。賢大夫不恃宗室,士不恃外權。坦坦之利不以攻,坦坦之備不為用。故存國家、定社稷,在卒謀之間耳。信之者,仁也。不可欺者,智也。既智且仁,是謂成人” (《管子·樞言》)。“其王信明聖,其臣乃正。何以知其王之信明信聖也?曰:慎使能而善聽信。使能之謂明,聽信之謂聖,明信聖者,皆受天賞。使不能為昏,昏而忘也者,皆受天禍”(《管子·四時》)。第二,管仲把誠信的道德觀念拓展到刑罰和軍事領域中。他分別在《管子·權修》、《管子·版法解》和《管子·九廢》中指出:“賞罰信於其所見,雖其所不見,豈敢為之乎?”;“刑賞信必,則善勸而奸之”;“今恃不信之人,而求以智;而不守之民,而欲以固;將不戰之卒,而幸以勝;此兵之三暗也。”
吳起和商鞅等改革派,把誠信置入改革措施中,在倡導踐行變法的過程中非常注重誠信的作用,從一定意義上講,他是靠誠信為變法打基礎,他懂得用誠信贏得民心,從誠信入手樹立改革者的形象。吳起靠誠實守信受到老百姓的擁護,維護了自己的道德形象。《呂氏春秋·慎小》記載:“吳起治西河,欲諭其信於民,夜日置表與南門之外,令於邑中曰:‘明日有人僨南門之外表者,仕長大夫。’明日日晏矣,莫有僨表者。民相謂曰:‘此必不信。’有一人曰:‘試往僨表,不得賞而已,何傷?’往僨表,來謁吳起。吳起自見而出,仕之長大夫。夜日又復立表,又令如邑中如前。邑入守門爭表,表加植不得所賞,自是之後,民信吳起之賞罰。”司馬遷的《史記·商君列傳》有描述:“孝公……以衞鞅為左庶長,卒定變法之令……令既具,未市,恐民之不信,已乃立三丈之木於國都市南門,募民有能徙置北門者予十金。民怪之,莫敢徙。復曰:‘能徙者予五十金。’有一人徙之,輒予五十金,以明不欺。卒下令。”
作為法家集大成者的韓非吸取了商鞅等前期法家的誠信觀念,崇尚信,宣揚信,首先,他為功利而信。《韓非子·難一》有記載:“晉文公將與楚人戰,召舅犯問之曰:‘吾將與楚人戰,彼眾我寡,為之奈何?’舅犯曰:‘臣聞之:繁禮君子,不厭忠信;戰陣之間,不厭詐偽。君其詐之而已矣。’文公辭舅犯,因召雍季而問之曰:‘我將與楚人戰,彼眾我寡,為之奈何?’雍季對曰:‘焚林而田,偷取多獸,後不必無獸;以詐諭民,偷取一時,後必無復。’文公曰:‘善!’辭雍季。以舅犯之謀與楚人戰以敗之。歸而行爵,先雍季而後舅犯。羣臣曰:‘城濮之事,舅犯謀也。夫用其言而後其身,可乎?’文公曰:‘此非君所知也。夫舅犯言,一時之權也;雍季言,萬世之利也。’仲尼聞之,曰:‘文公之霸也,宜哉!既知一時之權,又知萬世之利也。’”第二,韓非不吝美言,頌揚誠信美德。《韓非子·外儲説左上》中高調讚美了晉文公以誠信將衞國的事情。“晉文公攻原,裹十日糧,遂與大夫期十日,至原十日而原攻不下,擊金而退,罷兵而去,士有從原中出者曰:‘原三日即下矣。’羣臣左右諫曰:‘原之食竭力盡矣,君故待之。’公曰:吾與士期十日,不去,是亡吾信也。得原失信,吾不為也。’遂罷兵而去。原人聞曰:‘有君如彼其信也,可無歸乎?’乃降公。孔子聞而記之曰:‘攻原得衞者信也。’”

法家倫理思想義利觀

法家先驅人物管仲在《管子·牧民》中提出:“倉稟實,則知禮節;衣食足,則知榮辱”。即從物質生活中尋求道德的根源,肯定了“利”對“義”的決定性意義。不僅如此,法家還認為道德觀念會隨着社會物質生活的變化而變化。韓非在《五蠹》篇中論述到:“古者,丈夫不耕,草木之實足食也;婦人不織,禽獸之皮足衣也。不事力而養足,人民少而財有餘,故民不爭。是以厚賞不行,重罰不用,而民自治。今人有五子不為多,子又有五子,大父未死而有二十五孫。是以人民眾而貨財寡,事力勞而供養薄,故民爭,雖倍賞累罰而不免於亂。”法家堅持人們的道德水平與社會的物質基礎有着直接且緊密的聯繫,當社會的物質財富足以滿足人們的物質需求時,人們就會行仁義、講道德。而春秋戰國時期,中國社會正處於“民眾而物寡”、“爭於氣力”的時期,仁義道德退而居之。商鞅提出“利出於地”、“名出於戰”,韓非也明確提出“務力而不務德”,否則國家將面臨貧窮落後甚至是亡國的危機。法家認為儒家所謂的“愛人之心”實際上是“傷民”,而儒家那套繁雜的仁義禮節不但於民無益且有害,是暴政的發端。而法家堅持,利乃是人們的行為的唯一動因,這既是社會事實,也是社會應該倡導的原則。這與法家好利、自為的人性論思想一致,並由其沿襲而來。商鞅提在《商君書·開塞》中指出:“吾所謂利者,義之本也。”總之,在法家看來,人性好利,人與人之間也是純粹的赤裸裸的利益關係,“利”則是人的一切行為和交往的唯一動力。在這種義利觀的支配下,法家思想家們也觸及到了公和私的話題,法家肯定“利”,但有“公、私”之分,他們主張去私行公。法家所言的“公”是以君主的利益為大;“私”當然是指受君主統治的羣眾。商鞅在《商君書·修權》斷言:“故公私之交,存亡之本也。”因為“公私之分明,則小人不疾賢,而不肖者不妒功。”他的意思是必須“任賢舉能”,而不是“任人唯親”,這樣才能達到公正、公平,才不會引起爭議和爭奪危害君王的統治地位。慎到的《慎子·威德》中所言:“凡立公,所以棄私也。”韓非《韓非子·飾邪》裏也指出:“私義行則亂,公義行則治。”意在為了維護“人主之公利”,必須去私利、私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