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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不起訴

鎖定
人民檢察院公安機關偵查終結移送起訴的案件或者自己偵查終結的案件進行審查後,認為犯罪嫌疑人的行為不構成犯罪或依法不應追究刑事責任,從而作出不將犯罪嫌疑人訴至人民法院審判的一種處理決定,是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規定的不起訴的三種情況之一。
中文名
法定不起訴
詞    性
名詞
拼    音
fǎ dìng bú qǐ sù

目錄

法定不起訴概念

法定不起訴又稱絕對不起訴,指《刑事訴訟法》第177條第1款和第175條第4款規定的不起訴。所謂法定,是指法律規定的“應當”,即是犯罪嫌疑人沒有犯罪事實,或具有《刑事訴訟法》第16條規定情形之一的,人民檢察院應當做出不起訴決定,檢察機關不享有做出起訴決定或不起訴決定的自由裁量權,只能依法做出不起訴決定。 [1] 

法定不起訴情形

根據《刑事訴訟法》第16條及第177條的規定,法定不起訴適用於以下七種情形: [1] 
1、犯罪嫌疑人沒有犯罪事實的;
2、情節顯著輕微、危害不大,不認為是犯罪的;
3、犯罪已過追訴時效期限的;
4、經特赦令免除刑罰的;
5、依照刑法告訴才處理的犯罪,沒有告訴或者撤回告訴的;
6、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
7、其他法律規定免予追究刑事責任的。
參考資料
  • 1.    陳光中 主編.《刑事訴訟法》第五版.北京:北京大學出版社;高等教育出版社,2013年4月20日:325-3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