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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赦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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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赦令,又稱為“特赦”,是指國家元首或者最高國家權力機關對已受罪刑宣告的特定犯罪人免除其全部或部分刑罰的制度。國家機關會公佈被赦人的名單,僅赦刑而不赦罪,特赦後再犯罪則有可能構成累犯。
中文名
特赦令

特赦令定義

特赦令,又稱為“特赦”,是指國家元首或者最高國家權力機關對已受罪刑宣告的特定犯罪人免除其全部或部分刑罰的制度。國家機關會公佈被赦人的名單,僅赦刑而不赦罪,特赦後再犯罪則有可能構成累犯。

特赦令基本含義

大赦,是指國家元首或者國家最高權力機關,對某一範圍內的罪犯一律予以赦免的制度。大赦的效力很大,它不僅免除刑罰的執行,而且使犯罪也歸於消滅。經過大赦之人,其刑事責任完全歸於消滅。尚未追訴的,不再追訴;已經追訴的,撤銷追訴,已受罪刑宣告的,宣告歸於無效,不再執行。
特赦,是指國家元首或者最高國家權力機關對已受罪刑宣告的特定犯罪人免除其全部或部分刑罰的制度。

特赦令主要區別:

特赦令特赦與大赦的區別

(一)特赦的對象是特定的;而大赦對象是不特定。
(二)特赦僅赦刑而不赦罪;大赦既赦刑又赦罪。
(三)特赦後再犯罪則有可能構成累犯;而大赦後行為人再犯罪沒有累犯問題。
(四)特赦往往公佈被赦人的名單;大赦一般不公佈被赦人的名單。

特赦令發佈機構

中國1954年憲法規定了大赦和特赦,並將大赦決定權賦予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特赦的決定權賦予了全國人大常委會,大赦令和特赦令由國家主席發佈。1975年、1978年和現行憲法都只有特赦的規定,這表明中國已經取消了大赦制度。根據中國現行憲法第67條和第80條的規定,特赦經全國人大常委會決定,由國家主席發佈特赦令。

特赦令特赦來源

無論在東方還是西方,都有根據需要進行特赦的傳統,在封建時代,是少數專屬於君主的特權之一。在不同的國家裏,不同的人或組織有下達特赦令的權利,比如國家元首或者議會。在不同國家裏對特赦令的定義和理解也各不相同。比如有些國家中(如德國),對個人和對一羣人的特赦令有不同的稱呼和定義。在有些國家裏,特赦令雖然免除被特赦的人的服刑期或服刑的重度,但它並不表示該人已經無罪了。在另一些國家中,特赦令也免除被特赦者的罪行。頒佈特赦令的原因一般有以下幾種:
1、對過去當權者或其助手的特赦令,過去的政府及其政治在一種新的體系下被看做是非法的,但為了保持國家的穩定和團結,對過去政府及其僱員的罪行實行特赦。柬埔寨(對紅色高棉)、南非、智利等國家在近代對其過去的當權者進行過特赦。為了使得一個地區或國家獲得和平而對所有非法武裝組織成員或恐怖組織成員施加的特赦令。在阿富汗、伊拉克等國家施行過這樣的特赦令。
2、由於一定的慶祝活動而對部分(一般罪行比較輕的)罪犯施行的特赦令,這樣的慶祝活動比如國家元首登基、國王的生日、皇家婚禮、週年的國慶日等等,如中華人民共和國建國10週年時就曾對清朝廢帝溥儀及部分國民革命軍被俘將領施行特赦。
3、由於法律的更改過去被按法律判刑的人可能按新的法律成為無罪的人。在有些國家裏這些人可以被特赦,在其它國家裏也可能有其它的機構可以保證他們不必繼續服刑。

特赦令我國特赦特點

建國後,我國共實行過九次特赦。對前八次特赦的特點可概括如下:
(一)特赦的對象基本上只限於戰爭罪犯。除第一次特包括部分反革命罪犯與普通刑事犯外,其他幾次特赦的對象都是戰爭罪犯。
(二)特赦的範圍是一類或幾類犯罪人,而不是個別犯人。
第一次特赦的內容是:
1、釋放關押已滿10年,確實改惡從善的蔣介石集團和偽滿洲國的戰爭罪犯;
2、釋放判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包括判處5年有期徒刑)服刑時間經過1/2以上、確實改惡從善,或者判處5年以上有期徒刑、服刑時間經過2/3以上、確實改惡從善的反革命罪犯;
3、釋放判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包括判處5年有期徒刑)、服刑時間經過1/3以上、確實改惡從善,或者判處5年以上有期徒刑、服刑時間經過1/2以上、確實改惡從善的普通刑事犯;
4、判處死刑緩期二年執行的罪犯,緩刑時間已滿年、確實有改惡從善表現的,可以減為無期徒刑或者15年以上有期徒刑;
5、判處無期徒刑的罪犯,服刑時間已滿7年、確實有改惡從善表現的,可以減為10年以上有期徒刑。其他幾次特也都是針對戰爭罪犯中的幾類犯罪人,而沒有針對特定個別犯罪人。
(三)特赦的前提是犯罪人在服刑過程中確實有改惡從善的表現。一方面,對尚未宣告刑罰或者沒有開始執行刑罰的,不實行特赦;另一方面,也並非對執行過一定刑期的戰爭罪犯均予以特赦,只是對其中確有改惡從善表現的犯罪人,才予以特赦。
(四)對需要特赦的犯罪人,根據其罪行輕重與悔改表現實行區別對待:罪行輕因而所判刑罰輕的,予以釋放;罪行重因而所判刑罰重的,只是減輕刑罰。
(五)特赦的效力只及於刑而不及於罪。即特赦的效力只是免除執行剩餘刑罰或者減輕原判刑罰,不是免除執行全部刑罰,更不是使宣告刑與有罪宣告無效。
十二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十六次會議於2015年月29日通過了《關於特赦部分服刑罪犯的決定》,國家主席同日簽署特赦令。根據特赦令,對依據2015年1月1日前人民法院作出的生效判決正在服刑,釋放後不具有現實社會危險性的四類罪犯實行特赦(經人民法院依法作出裁定後,予以釋放):
1、參加過中國人民抗日戰爭、中國人民解放戰爭的(共特赦50人);
2、中華人民共和國成立以後,參加過保衞國家主權、安全和領土完整對外作戰的,但犯貪污受賄犯罪,故意殺人、強姦、搶劫、綁架、放火、爆炸、投放危險物質或者有組織的暴力性犯罪,黑社會性質的組織犯罪,危害國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動犯罪的,有組織犯罪的主犯以及累犯除外(共特赦1428人);
3、年滿75週歲、身體嚴重殘疾且生活不能自理的(共特赦122人);
4、犯罪的時候不滿18週歲,被判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剩餘刑期在1年以下的,但犯故意殺人強姦等嚴重暴力性犯罪,恐怖活動犯罪,販賣毒品犯罪的除外(共特赦29927人)。
2019年6月29日,第十三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一次會議通過《關於在中華人民共和國成立七十週年之際對部分服刑罪犯予以特赦的決定》:
1.參加過中國人民抗日戰爭、中國人民解放戰爭的;
2.中華人民共和國成立以後,參加過保衞國家主權、安全和領土完整對外作戰的;
3.中華人民共和國成立以後,為國家重大工程建設做過較大貢獻並獲得省部級以上“勞動模範”“先進工作者”“五一勞動獎章”等榮譽稱號的;
4.曾系現役軍人並獲得個人一等功以上獎勵的;
5.因防衞過當或者避險過當,被判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剩餘刑期在一年以下的;
6.年滿七十五週歲、身體嚴重殘疾且生活不能自理的;
7.犯罪的時候不滿十八週歲,被判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剩餘刑期在一年以下的;
8.喪偶且有未成年子女或者有身體嚴重殘疾、生活不能自理的子女,確需本人撫養的女性,被判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剩餘刑期在一年以下的;
8.被裁定假釋已執行五分之一以上假釋考驗期的,或者被判處管制的。 [1] 

特赦令案例剖析

胡某武詐騙案——前罪被特赦後發現緩刑考驗期內犯新罪的處理

特赦令案件詳情

審理法院:浙江省紹興市中級人民法院
案  號:(2018)浙06刑終741號
被告人胡某武因犯故意傷害罪於2014年4月14日被江蘇省宿遷市宿城區人民法院判處有期徒刑二年,緩刑三年。2015年10月21日被江蘇省宿遷市中級人民法院裁定予以特赦。
2015年7月起,被告人胡某武先後設立量贏公司和墨昌公司,並以量贏公司為依託,成為天津貴金屬和青島齊魯的會員單位代理商;以墨昌公司為依託,成為華益金安和西部貴金屬的會員單位;以個人名義成為華中礦的會員單位代理商;並從上述現貨交易平台分取客户交易手續費的提成以及客户的全部交易虧損作為返傭。2017年4月起,被告人胡某武又從他人處購得私自構建的AMS平台及軟件、簽約成為寶富國際的代理商,以外匯交易為名,通過賺取客户的交易手續費、點差和交易虧損進行非法獲利。
2015年7月至2017年6月,被告人胡某武以量贏公司、墨昌公司為依託,招募周某飛、宋某傑和陳某志、劉某、錢某傑、錢某成、朱某媛等人為副總經理、業務總監、業務經理,招募吳某勝、任某勝、陳某偉、曹某、沈某奇等人為指導老師,招募朱某傑、王某、朱某、時某、沈某、冷某成、史某航、李某悦、江某、錢某婷等人為業務員,按比例分取各自客户的手續費作為提成。同時,被告人胡某武在公司內設置註冊開户、淨入金量、留存資金等項目的PK制度,給予業務總監、業務經理、業務員相應的獎懲,促使上述人員不斷髮展客户。在此過程中,被告人胡某武等人指令業務員通過電話、網絡等途徑對公司經營的現貨、外匯平台進行宣傳,將意向客户吸引到公司的“量融學院”網絡直播間中,又通過業務總監、業務經理、業務員和指導老師相互配合,虛構指導老師水平高、能力強的假象,謊稱在老師指導下投資可以賺錢獲利,以此騙取客户信任,誘使客户到公司經營的現貨、外匯平台開户投資。在客户開户後,被告人胡某武等人又指令業務員利用“話術”,隱瞞公司與客户之間系對賭關係、公司賺取客户虧損以及交易手續費被槓桿放大等真相,虛構公司能夠指導客户賺錢獲利的事實,進一步騙取客户信任,惡意引導客户頻繁進行交易操作,進而產生大量的手續費;同時又在客户盈利時指導客户平倉、換交易品種做單,在客户虧損時指導客户持倉、設置大區間止損點,進而導致客户的交易虧損。在客户虧損後,上述人員再次相互配合,謊稱可以提供更高級別、更專業的指導老師,誘使客户繼續加金、加倉及頻繁操作,進一步騙取客户的投資款。被告人胡某武通過上述手段,利用華益金安、西部貴金屬、華中礦和AMS平台,騙取包括浙江嵊州人馬某波在內的數十名客户人民幣920餘萬元。
2017年6月15日,嵊州市公安局對位於上海市嘉定區南翔鎮中暨大廈10樓的量贏公司進行搜查,查獲手機2部、筆記本電腦2台、電腦硬盤8個、公司印章5枚、銀行卡2張、紙質材料36張及現金人民幣47725元,均暫扣於嵊州市公安局;次日,嵊州市公安局查封了被告人胡某武使用的9731中國銀行賬户,該賬户內尚有餘額人民幣1577435.39元。
案發後,被告人胡某武由其家屬代為賠償了被害人馬某波經濟損失41796.65元,並獲得了諒解。

特赦令裁判結果

浙江省嵊州市人民法院於2018年10月12日作出如下刑事判決:
一、被告人胡某武犯詐騙罪,判處有期徒刑十一年六個月,剝奪政治權利二年,並處罰金人民幣20萬元;
二、違法所得繼續予以追繳,連同辦案機關凍結的被告人賬户中的人民幣1577435.39元及扣押的現金人民幣47725元,發還相應被害人(名單詳見附頁);
三、扣押在嵊州市公安局的手機2部、筆記本電腦2台、電腦硬盤8個等作案工具予以沒收,上繳國庫;扣押在嵊州市公安局的公司印章5枚、銀行卡2張等涉案物品,由扣押機關依法處理。
宣判後,被告人胡某武向浙江省紹興市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
浙江省紹興市中級人民法院於2018年12月19日作出如下裁定:
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特赦令裁判要旨

被告人胡某武以非法佔有為目的,結夥利用互聯網採用虛構事實、隱瞞真相的方式騙取他人財物,數額特別巨大,其行為已構成詐騙罪,應依法懲處。公訴機關指控的罪名成立,應予支持。公訴機關提出被告人胡某武在緩刑考驗期內犯新罪,應當撤銷緩刑,並予數罪併罰的意見,因被告人之前犯罪被判處有期徒刑二年,緩刑三年,後被江蘇省宿遷市中級人民法院裁定予以特赦,在該特赦裁定未經法定程序撤銷的前提下,被告人之前罪所判刑罰不再執行,故該公訴意見不能成立,本院予以糾正。辯護人以被告人胡某武歸案後能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賠償被害人馬某波的損失並獲得諒解、部分財物被扣押並當庭自願認罪等情節為由請求對被告人從輕處罰的辯護意見,本院予以採納;辯護人對本案定性、金額等異議,與事實、法律規定不符,不予採納。

特赦令各國發布

特赦令緬甸

2022年4月17日,緬甸看守政府發佈特赦令,宣佈對1577名該國服刑人員和42名外國服刑人員實施特赦 [2] 
當地時間2023年4月17日,緬甸國家管理委員會宣佈,為了慶祝緬歷新年和提供人道主義援助,將根據刑法401條,對3015名本國服刑人員和103名外國人實施特赦,對於實施特赦的外國人將立即驅逐出境;而如果本國特赦人員再次犯罪,將繼續執行此前未完成的刑期。 [3] 
2024年1月4日,緬甸第76個獨立日,緬甸國家管理委員會發布特赦令,赦免9700餘名囚犯。 [5] 
2024年4月17日,緬歷新年第一天,緬甸國家管理委員會發布特赦令,赦免3000餘名囚犯。 [6] 

特赦令韓國

當地時間2023年8月14日,韓國總統尹錫悦召開國務會議,確定了“光復節”特赦名單。此次獲特赦人員共2176人,包括富榮集團創始人李重根、錦湖石油化學集團名譽會長樸贊求、泰光集團前會長李豪鎮、鍾根堂會長李章漢、首爾江西區前區長金泰佑等人。此外,韓國政府還決定對軟件業、信息通信工程、客貨運輸業、漁業等行政制裁對象近81.2萬人實施特別減免措施,並假釋了821名囚犯。獲得特赦人員將於當地時間15日0時特赦生效。 [4] 

特赦令相關詞條

非法拘禁、非法監禁、禁錮他人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