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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哲學沉思錄

鎖定
《法哲學沉思錄》是2010年北京大學出版社出版的圖書,作者是舒國瀅。該書篇幅雖然不長,但卻嚴謹、雄辯地展現了法哲學思想的體系和精華。 [1] 
書    名
法哲學沉思錄
作    者
舒國瀅
出版社
北京大學出版社
出版時間
2010年8月1日
頁    數
321 頁
定    價
26 元
開    本
32 開
裝    幀
平裝
ISBN
9787301172476

法哲學沉思錄編輯推薦

《法哲學沉思錄》是一本真正的思想力作!《法哲學沉思錄》是關於法哲學重大命題的思辨,行文頗有維特根斯坦《邏輯哲學論》的風格,但更適合中國讀者的閲讀習慣和旨趣。
法哲學是有誘惑性的,不是因為它的平實樸素,而是因為其所討論主題的嚴肅性與深刻性。本書在思想性、可讀性等方面均有較高的價值,必將給讀者帶來閲讀和思考的樂趣。 [2] 

法哲學沉思錄內容簡介

《法哲學沉思錄》共8章、64個命題,每章由8個命題以及命題展開的內容構成:命題1-8討論世界、理論與邏輯,宣示一種邏輯進路的哲學立場;命題9-16論述法學、法哲學與法教義學的關係,提出“法教義學確定法學的基質和問學方式”的觀點;命題17-24談法、存在、行為與規範,提出“在邏輯結構上,法律規則乃行為規則與裁判規則的結合”和“若無裁判規則,法就失去其所應有的本性”的思想;命題25-32探討法律概念、法律規則和法律原則的關係,力圖證明法律規則是“行為規範”,法律原則是“證成規範”;命題33-40討論法律體系、結構與效力,將法律體系的效力分為“內部效力”和“外部效力”,並提出“效力賦予”和“程序性確認”的概念及兩者的關係;命題41-48談規範承受者對法律的服從、抵抗與憲法權威,重點討論“來自形式的單向性理由”與來自規範承受者之主觀理由之間的關係以及“合法律性危機”問題;命題49-56討論價值多元、普遍共識與論證,強調“不通過理性論辯,無以證成對法或法律體系的反駁或質疑”;命題57-64的主題是時間、歷史、人與法治,其研究不同時代的法律對不同類型的人類形象的塑造,提出“法治不是完美社會的完美原則,但無法治則無完美的社會”的結論。 [2] 

法哲學沉思錄作者簡介

舒國瀅,湖北省隨州市人,中國政法大學教授,博士生導師,法理學研究所所長。著有《在法律的邊緣》(2000年),《思如浮萍》(2007年);譯著有《法律智慧警句集》(2001年)、《法律論證理論》(2002年)、《古斯塔夫?拉德布魯赫傳》(2003年)和《法社會學原理》(2009年)。 [2] 

法哲學沉思錄圖書目錄

一、世界、理論與邏輯
命題1 這個世界是由理論表述的
命題2 所有表述這個世界的理論都是不完全的
命題3 表述世界的理論之間是相互競爭的
命題4相互競爭的理論並非不存在基本的約定
命題5 這些理論約定的基礎就是人類思想所共有的邏輯
命題6 承認這些邏輯的認識論根據在於人類的理性
命題7 人類的理性是不證自明的
命題8 理性的毀滅是一切理論的最終毀滅
二、法學、法哲學與法教義學
命題9 法學是充滿理論爭議的學問,但也有自己的理論約定
命題10 法教義學確定法學的基質和問學方式
命題11 法教義學沉默之處,便有法哲學
命題12 法哲學的目的在於使法學思想在邏輯上得以清晰
命題13 法哲學的使命不是改造世界,而是認識世界
命題14 法哲學的工作方式主要是反思、解釋和批判
命題15 法哲學是多元的,但不必然是混亂的
命題16 法哲學的命運不是死亡,而是再生
三、法、存在、行為與規範
命題17 法作為非物理存在,是由人類創設或約定的
命題18 人類創設或約定法,在於規制人的行為
命題19 法對人類行為的規制具有規範性
命題20 行為規制的規範性可以通過人類行為的邏輯加以辨識
命題21 人類行為與其應歸結的後果之關係不能看作是因果關係
命題22 在邏輯結構上,法律規則乃行為規則與裁判規則的結合
命題23 若無裁判規則,法就會失去其所應有的本性
命題24 無論行為規則,還是裁判規則,都是通過語言建構的
四、概念、規則和原則
命題25 從語言上看,法是由法律概念構成的體系
命題26 法律概念是對經驗生活素材的提煉和抽象
命題27 法律概念的意義就是它在語言中的使用
命題28 沒有法律概念,法律規則無以構成,但法律概念本身不能説明法律規則的性質
命題29 法律規則排除任何個人對自己行為的合法律性判斷,並由此成為剛性的獨斷理由來源
命題30 法律原則並不是行為規範,不直接構成行為理由
命題31 法律原則可以用作裁判規則,但必須具備條件
命題32 法律原則的適用不是“非此即彼”的
五、體系、結構與效力
命題33 凡法律規範均構成體系,並在法律體系結構中有效
命題34 離開法律原則,無從認識法律體系的結構
命題35 法律體系結構諸關係通過法條加以展開
命題36 法律體系的運行功能在於規範內部統一和因應外部變化
命題37 法律體系是動態的
命題38 法律體系的效力不能由法律體系本身證明,它的效力基礎在體系外部
命題39 法律體系是經賦予並確認有效的
命題40 法律體系是制度化的,依靠制度化運作
六、服從、抵抗與憲法權威
命題41 法律體系在形式上要求規範承受者個人或集體遵行和服從
命題42 規範承受者個人或集體自願遵行和服從法律,必然來自自我的內心認同
命題43 基於自我的內心信念,規範承受者個人或集體,也可能抵抗法或法律體系的效力
命題44 規範承受者個人或集體抵抗法律體系的效力必然首先表現為對制度化力量的抵抗
命題45 對制度化力量的抵抗將會造成法律體系的“合法律性危機”
命題46 尊重憲法權威是避免“合法律性危機”的必要條件
命題47 憲法權威的失落,意味着整個法律體系的解體或崩潰
命題48 重建憲法權威,有賴於整合規範承受者個人或集體的法律確信,並形成普遍的社會共識
七、價值多元、普遍共識與論證
命題49 在價值多元社會中,每個人對於法或法律體系,均持有不同的主觀價值判斷
命題50 對於法或法律體系持各自不同的主觀價值判斷,必然造成價值判斷上的爭議和衝突
命題51 即使有統一的法或法律體系,仍會存在個人或集體的實踐差異
命題52 解決價值判斷上的爭議和衝突,應首先尋求具有可公度性的評價法律的標準
命題53 尋求具有可公度性的評價法律的標準,必須通過“公共領域”的理性論辯
命題54 理性論辯需要建立一套合理的論證規則
命題55 理性論辯的目的在於使聽眾信服並形成共識
命題56 不通過理性論辯,無以證成對法或法律體系的反駁或質疑
八、時間、歷史、人與法治
命題57 一切法律均處於一定的時間結構之中
命題58 法律的歷史並非空洞的時間序列
命題59 因為有了人,法律的歷史才不是空洞的
命題60 法律是人的造物,人也被法律塑造
命題61 不同時代的法律塑造不同類型的人類形象
命題62 人治是理想的,但未必是現實的
命題63 法治不是完美社會的完美原則,但無法治則無完美的社會
命題64 世界的未來尚未可知,法治的使命尚未完成
後記 [2]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