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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洙

鎖定
沈洙(518-569),字弘道,吳興郡武康人。梁朝任尚書祠部郎中。陳霸先入宮輔政,封沈洙為國子博士,與沈文阿同掌儀禮。
陳高祖陳霸先為帝的時候任揚州別駕從事史、大匠卿。陳世祖時任光祿卿。陳廢帝時任戎昭將軍、輕車衡陽王長史,行府國事,兼帶琅邪、彭城二郡丞。
沈洙太建元年卒,時年五十二。
弘道
出生地
吳興武康
本    名
沈洙
性    別

沈洙人物生平

沈洙早期經歷

沈洙初任梁朝湘東王國左常侍,轉任中軍宣城王限內參軍,板仁威臨賀王記室參軍,改任尚書祠部郎中,其時年紀在二十多歲。

沈洙喜愛經術

大同年間,學者多涉獵文史,不搞古書的章節句讀,而沈洙獨獨積思於經術,吳郡朱異、會稽賀琛十分稱道他。到朱異、賀琛在士林館講制旨義,常派沈洙為主講者。

沈洙同掌儀禮

侯景叛亂時,沈洙竄逃於臨安,此時陳蒨在那裏,親自跟從他習業。到陳霸先入宮輔政,封沈洙為國子博士,與沈文阿同掌儀禮。

沈洙陳朝為官

陳高祖陳霸先受禪,沈洙被加員外散騎常侍,歷任揚州別駕從事史、大匠卿。
陳世祖陳蒨登位,沈洙改任通直散騎常侍,侍東宮讀。不久兼尚書左丞,領揚州大中正,改任光祿卿,侍讀照舊。
陳廢帝陳伯宗繼位,重又任通直散騎常侍,兼尚書左丞。改任戎昭將軍、輕車衡陽王長史,行府國事,兼帶琅邪、彭城二郡丞。

沈洙去世

太建元年(公元569年正月),沈洙去世,時年五十二歲。 [1] 

沈洙史籍記載

《陳書 卷三十三 列傳第二十七◎儒林》

沈洙人物評價

沈洙少年時大方文雅而又好學,不隨便交遊。治《三禮》、《春秋左氏傳》。精識強記,凡《五經》章句及諸子史書,問無不答。

沈洙軼事典故

沈洙改葬之禮

陳朝有司上奏,前寧遠將軍、建康令沈孝軌的門生陳三兒書札稱主人的靈柩在周,主人奉使關內,由於想要迎喪,很久未返。這個月末就是第二週,主人弟子在此的,是到月末除靈,內外就吉?還是等待主人還情禮就申畢?帝以此事諮詢左丞江德藻,江德藻議道:“王衞軍説:‘久喪不葬,惟主人不變,其餘親人各終月數而除靈。’這是引《禮》之文論在家內有事故而未得葬的人罷了。沈孝軌既然在異域,雖已迎喪,回還日期無指望。諸位弟子如便不除靈,永絕婚嫁,此於人情,或許不太公允。中原淪陷之後,應當有類似事例,可諮詢沈常侍詳細議之。”沈洙議道:“禮有變正,又有從宜。《禮·小記》説:‘久而不葬的,惟主喪的不除靈,其餘以麻終月數的解除喪服就可以了。’《注》説:‘其餘指旁親。’如鄭玄所解,眾人都應不除,王衞軍所引,是禮之正。但是魏氏東關一役,既失亡屍棺材,葬禮無期,議以為禮無終身之喪,因而制使除喪服。晉氏喪亂,或有死於寇虜之庭的,無法迎殯,江左因而又申明其制。李胤的祖父,王華的父親,都存亡不測,他們的子孫制服按時脱去喪服,這都是變禮之宜。沈孝軌雖然因奉使便要迎喪,但戎狄難親,還期不測。我以為應該按塞鹽過去的規矩,在此國內的,都應脱去喪服,毀靈附祭,如果喪棺得以回還,另行改葬之禮。白天下寇亂,西朝傾覆,流落於絕遠之地,情禮無法得申,像這類人,恐怕不止一二。寧可喪期無數,而不脱喪服,朝廷自應為此作出限制,以禮義決斷恩情,通訪博識之士,以禮折衷。”江德藻同意沈洙之議,上奏被允准。

沈洙更改前制

梁代舊的法律,測囚徒的辦法是,每曰一上,開始於下午三時到五時,結束於夜裏九時到十一時。到比部郎範泉刪定律令,以舊法測立時間太久,不是人所能忍受,劃分其中的刻敷,每日二上。廷尉認為新律制太輕,請求集八座丞郎並祭酒孔奐、行事沈洙五舍人會同尚書省詳議。此時高宗錄尚書,集眾人議之,都官尚書周弘正説:“不知獄中所測的人,有幾人服罪?幾人不服罪?必須先責取人名及數目並加罪目,然後再集。”得廷尉監沈仲由陳述,實行別制以後,有壽羽兒一人殺了壽慧,劉磊渴等八人偷了馬仗家口渡北,依法測之,限期完畢仍不服罪。劉道朔犯了七次偷竊,依法測立,前後二日便服罪。陳法滿被使封藏、背法受錢坐罪,沒來得及上就服罪。弘正議道:“凡小大之獄,必應之以情,正言依準審案的五種方法,驗它們的虛實,哪可全憑拷問鞭打,來判定罪刑。況且測人的時節,本不是古制,近代以來,才有此種方法。起始於下午三時到五時,結束於夜裹九時到十一時,難道是常人所能夠忍受的?所以重械之下,危墮之上,沒有人不服罪,冤枉的人便多了。早晚二個時間,同等刻敷,進退而求。於事才為折衷。假如説小促前期,致使實罪不伏,如再將時節延長,那麼沒有不錯服罪的。況且人所能忍受的,原本即有強弱,人的立意,更有多途。至於如貫高鞭笞刺身,身上體無完膚,戴就燻烤針刺並加致極,病重垂危仍不變移,哪關時間長短,鞭打而測的優劣?與其殺無辜者,寧可失之不經,罪疑惟輕,功疑惟重,造就是古代聖王,重視此明法。我認為依範泉所著的律制,於事為妥。”舍人盛權議道:“比部範泉的新制,尚書周弘正的明議,都適合《虞書》惟輕的旨意,《殷頌》布正的言論。我私下尋思廷尉監沈仲由等列新制以後,共有獄囚十一人,其中所測的人十個,只有一人服罪。我以為服罪的囚犯,獄官應明加辨析,盡考事理。如罪有可疑,自應重審另判,做到沒有濫測;如罪有實際驗證,才可重審測立;這樣就枉與直有分別,刑罰與寬大合理了。範泉今訟述《漢律》,説‘死罪與除名,罪證明白,拷問鞭打已到,而抵賴隱瞞不服罪的,處罰應當列上’。杜預注説:‘處罰應當,指證驗明白的罪狀,列他抵賴隱瞞的意思。,我尋思舊制深刻嚴峻,一百人中不服罪者一個,新制寬大優厚,十人中不服罪者九人,參會兩文,寬嚴是如此不同,處罰應當列上,未見改正。愚以為應付典法,更要詳明‘處罰應當列上’之文。”沈洙議道:“夜間測立,緩急容易欺騙,應兼用滴水計時的漏壺,於事妥當。但漏壺刻制有久近之分,今古不同,《漢書·律歷》,何承天、祖沖之、佢之父子的《漏經》,都從關鼓到下鼓,從晡鼓到關鼓,都是十三刻,冬夏四時沒有不同。如果曰有長短,分在中午時分前後。今用梁末改的漏壺,下鼓之後,分別短長,夏至那天,各十七刻,冬至那天,各十二刻。伏承命令旨意,刻同勒令,檢一日之刻乃同,而四時之用不等,廷尉今訴訟,因時刻短促,致使罪人不服罪。我的意思是應去除夜測的闇昧,遵從晝漏的明白,斟酌於今古之間,參會二漏之義,捨去秋冬的少刻,依從夏日的長晷,不問寒暑,並依今時的夏至,早晚上測,各十七刻。比之於古代的漏刻,那麼一上多於過去四刻,就用今日的漏刻,那麼冬至多了五刻。雖然冬至之時,敷刻侵夜,正是少,於事不疑。使得罪人不以漏刻短而為依捍,獄囚不因在夜間而遭受誣陷,求之於我的意思,我自己以為是允合的。”眾人議論以為應依範泉的前制,齷説:“沈長史之議説得合理,可再加廣議。”左丞宗元饒議道:“我尋思這選之議並非完全不同於藝星,正是想使四時都平均刻敷,兼斟酌它們的佳處,以使勞逸平均。便同牒請寫還刪定曹詳細更改前制。”高宗依事施行。

沈洙家族成員

祖父:沈休稚,梁餘杭令。
父親:沈山卿,梁國子博士、中散大夫。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