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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蘇省工藝美術行業協會

鎖定
江蘇省工藝美術行業協會成立於1994年12月。協會是由江蘇省內工藝美術生產經營、科研開發的企業、事業單位和工藝美術大師、工藝美術工作者,省內各級地方工藝美術社團自願組成的行業性、非營利性社會組織。登記管理機關是江蘇省民政廳,接受登記管理機關、行政管理部門和其他相關部門的業務指導和監督管理。
中文名
江蘇省工藝美術行業協會
外文名
JIANGSU ARTS & CRAFTS ASSOCTATION
簡    稱
江蘇工美協會
登記單位
江蘇省民政廳 [1] 
屬    性
社會團體
別    名
江蘇工藝美術

江蘇省工藝美術行業協會概況

  1. 江蘇省工藝美術行業協會會員單位500餘家,涵蓋全省工藝美術研究開發、生產製造和經營、教學的骨幹企業與單位。
  2. 協會下設中青年人才、藝術設計、水晶、刺繡、紅木、陶藝、染織、民間工藝等專業委員會和分會。

江蘇省工藝美術行業協會職能

工藝美術行業協會是保護和促進傳統工藝美術發展的社會團體,是政府與行業的橋樑和紐帶。主要有以下服務功能:
參與制定全省工藝美術行業發展規劃;
設立“江蘇省傳統工藝美術評審鑑定委員會”專家委員庫;
組織評審鑑定、並報江蘇省人民政府批覆“江蘇省受保護的傳統工藝品種”和“江蘇省工藝美術大師”、
“江蘇省工藝美術名人”;
協助組建“江蘇省工藝美術專業高級專業技術資格評審委員會”,評審研究員級高級工藝美術師和高級工藝美術師;
承擔全省工藝美術專業司法鑑定;
承擔“江蘇省名牌產品”(傳統工藝美術)審定;
實施全省工藝美術行業知識產權戰略推進;
實施全省工藝美術專業技術人員繼續教育與專業培訓;
參與省人大、省政協、省委宣傳部、省工信廳、省文化廳專題調研和非物質文化遺產論證等;
組織會員單位和全行業舉辦或參加各項國內國際大型工藝美術交易會、高層研討會和專業交流;
開展相關信息、研發、培訓、鑑定、認證及法律援助、知識產權保護等各項服務。

江蘇省工藝美術行業協會現任領導

江蘇省工藝美術行業協會理事會

江蘇省工藝美術行業協會第七屆理事會會長:於廣雲
常務副會長兼秘書長:宋建根
副會長:馬建庭、王劍秋、王春進、劉珽、孫振球、朱宏兵、吳九年、周存玉、尚榮、陸秋年、陳銀付、徐建榮、蕭劍波、裘小洵
常務副秘書長:徐婷
副秘書長:許良浩、趙文勝、範澤鋒、殷琪傑

江蘇省工藝美術行業協會監事會

第七屆監事會監事長:何祖偉 [3] 

江蘇省工藝美術行業協會章程

江蘇省工藝美術行業協會章程 [2]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本團體的名稱是 “江蘇省工藝美術行業協會”簡稱“江蘇工美協會”,英文名稱為:JIANGSU ARTS & CRAFTS ASSOCTATION(縮寫為JACA)。
第二條 本協會是由江蘇省內工藝美術生產經營、科研開發的企業、事業單位和工藝美術大師、工藝美術工作者,省內各級地方工藝美術社團自願組成的行業性、非營利性社會組織。
第三條 本協會的宗旨:遵守國家憲法、法律、法規和政策,踐行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遵守社會道德風尚。作為社會中介和市場中介熱忱為政府和企業服務,聯合、開拓、創新,促進和繁榮我省工藝美術事業。
第四條 本協會根據《中國共產黨章程》的規定,設立中國共產黨的組織,開展黨的活動,為黨組織的活動提供必要的條件。
第五條 本協會的登記管理機關是江蘇省民政廳。本協會與江蘇省工業和信息化廳脱鈎後,依法獨立運行。
本協會接受登記管理機關、行政管理部門和其他相關部門的業務指導和監督管理。
第六條 本協會可以根據工作需要設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本協會的分支機構、代表機構是本協會的組成部分,不具有法人資格,不得另行制訂章程,在授權的範圍內發展會員、開展活動,法律責任由本協會承擔。
第七條 本協會的住所是江蘇省南京市夢都大街150號707室。
第二章 業務範圍
第八條 本協會的業務範圍:
(一)開展對全行業基本資料和動態情況的調查、研究和發佈,為政府制定行業發展規劃、經濟技術政策和有關立法提供依據和建議,為企業生產經營決策提供服務;
(二)建立行業自律性機制,規範行業自我管理行為,制訂行業道德準則及行規行約並督促執行;維護行業內公平競爭以及企業的合法權益;協調企業間關係,組織經驗交流以及生產、技術和經營合作,推動橫向聯合;
(三)參與制訂、修改產品標準、技術標準、經濟標準、管理標準和服務標準等行業各類標準,並組織貫徹實施;推薦行業內高新技術產品、名牌產品和企業,組織新產品的推廣應用;
(四)構建產業公共服務平台,實施創意產業的運作,引入知識產權機制,開展法律援助,組織繼續教育和專業培訓,優化行業經濟運行水平,不斷提升行業的創新理念、創造能力、科技含量、人員素質和管理層次。
(五)組織和參加海內外本行業的展覽會、展銷會、報告會、研討會,並出版專業刊物,運行行業網站,開展諮詢和信息服務,以疏通行業的產、供、銷渠道;
(六)與國外同行業及相關組織建立聯絡,開展國際技藝交流、經貿合作與友好往來;
(七)協助省經濟和信息化委員會貫徹實施國家和省傳統工藝美術保護條例;
(八)承辦政府及有關部門和中國工藝美術協會等交辦或委託的工作和事項;開展行業協會宗旨所允許的其他活動。
第三章 會 員
第九條 本協會由單位會員和個人會員組成。
凡從事工藝美術生產經營、科研開發具有法人資格的單位和從事工藝美術創作、製作、經營的個人,省內工藝美術地區性、專業性社團,可申請為會員。個人會員比例不得超過會員總數的10%。
第十條 自願申請加入本協會的會員,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擁護本協會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協會的意願。
(三)在工藝美術行業具有一定的影響。
第十一條 會員入會的程序是:
(一)向協會提交會員申請表;
(二)協會秘書處根據協會章程條件提出初審意見;
(三)經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討論通過;
(四)繳納當年會費和會員證工本費;
(五)由協會秘書處頒發會員證書並公告。
第十二條 會員享有下列權利:
(一)本協會的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二)參加本協會的活動;
(三)優先獲得本協會服務;
(四)對本協會工作的知情權、建議權和監督權;
(五)退會自由。
每一單位會員或個人會員有一票表決權,單位會員通過會員代表人行使上述權利,單位會員代表人一般由單位會員的法定代表人擔任。
第十三條 會員履行下列義務:
(一)遵守本協會的章程;
(二)執行本協會的決議;
(三)維護本協會的合法權益;
(四)積極參加本協會活動,完成本協會交辦或委託的工作;
(五)向本協會反映情況,提供有關資料;
(六)按規定繳納會費。
第十四條 會員退會應書面通知本協會,並交回會員證。
會員如果1年不繳納會費或無正當理由不參加本協會活動,視為自動退會。
第十五條 會員如有違反本章程的行為,經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表決通過,可以暫停其會員資格或者予以除名。
第十六條 會員退會、被暫停會員資格或者被除名後,其在本協會相應的職務、權利、義務自行終止。
第四章 組織機構
第一節 會員代表大會
第十七條 本協會的最高權力機構是會員代表大會,會員代表根據產業和會員分佈情況,按地區產業協商推薦產生。會員代表大會的職權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制定和修改會費標準;
(三)制定和修改理事、常務理事、副會長、會長、秘書長、分支(代表)機構負責人產生辦法;
(四)選舉或者罷免會長、副會長、理事、監事;
(五)審議理事會的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
(六)審議監事的工作報告;
(七)審議和處理會員提案;
(八)討論並確定協會的工作方針、任務以及重大問題;
(九)決定名稱變更、終止等重大事宜。
第十八條 會員代表大會每屆 5 年,每 5 年召開1次。因特殊情況需提前或者延期換屆的,須由理事會表決通過,報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延期換屆最長不超過1年。
本協會召開會員代表大會,須提前10日將會議的議題書面通知會員代表。
第十九條 經理事會或者本協會60%以上的會員代表提議,應當召開臨時會員代表大會。
第二十條 會員代表大會須有2/3以上的會員代表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具備下列條件方能生效: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決定更名和終止事宜,制定和修改會費標準,須經到會會員代表2/3以上表決通過;
(二)選舉理事、監事、副會長、會長,應當由得票數多的候選人當選,且得票數不低於總票數的1/2。
其他決議,須經到會會員代表過半數表決通過。
第二節 理事會
第二十一條 理事會是會員代表大會的執行機構,在會員代表大會閉會期間領導本協會開展工作,對會員代表大會負責。
理事人數為會員代表的1/3。
第二十二條 本協會理事應當符合以下條件:
(一)在工藝美術行業具有較高的影響;
(二)積極支持理事會的工作,為理事會提供決策依據。
第二十三條 單位理事的代表由該單位的主要負責人擔任。單位調整理事代表,由其書面通知本協會,報理事會或者常務理事會備案。該理事同時為常務理事的,一併調整。
第二十四條 理事會的職權是:
(一)制定會員代表產生辦法和分配名額;
(二)籌備召開會員代表大會;
(三)執行會員代表大會決議;
(四)決定內設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的設立、變更和終止;
(五)決定副秘書長和內設機構主要負責人的人選;
(六)領導本協會各機構開展工作;
(七)選舉和罷免常務理事、秘書長;
(八)向會員代表大會提交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
(九)制定內部管理制度;
(十)審議年度財務預算、決算;
(十一)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第二十五條 理事會與會員代表大會任期一致。
第二十六條 理事會會議須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理事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理事因特殊情況不能到會的,可書面委託1名代表參加會議並行使表決權。
第二十七條 理事會選舉常務理事、秘書長,應當由得票數多的候選人當選,且等額選舉得票數不低於總票數的2/3(差額選舉得票數不低於總票數的1/3)。
第二十八條 本理事會每年至少召開1次會議,情況特殊的,可採用通訊形式召開。
第二十九條 經會長或者60%的理事提議,應當召開臨時理事會會議。
第三節 常務理事會
第三十條 本協會設立常務理事會。常務理事從理事中選舉產生,人數為理事的1/3。在理事會閉會期間,常務理事會行使理事會第一至六項的職權,對理事會負責。
常務理事會與理事會任期一致。
第三十一條 常務理事會會議須有2/3以上常務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常務理事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常務理事因特殊情況不能到會,可書面委託1名代表參加會議並行使表決權。
第三十二條 常務理事會至少每 6個月召開1次會議。情況特殊的,可採取通訊形式召開。
第三十三條 經會長或者60%的常務理事提議,應當召開臨時常務理事會會議。
第四節 負責人
第三十四條 本協會的會長、副會長、秘書長鬚具備下列條件:
(一)堅持黨的路線、方針、政策,具備良好的政治素質;
(二)在本協會業務領域和活動地域內有較大的影響;
(三)年齡不超過70週歲,秘書長為專職;
(四)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五)能夠忠實、勤勉履行職責、維護本協會和會員的合法權益;
(六)無法律法規規章和政策規定不得擔任的其他情形;
(七)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
第三十五條 會長為本協會法定代表人。
本協會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社會團體的法定代表人。
第三十六條 本協會會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領導理事會、常務理事會工作;
(二)召集和主持理事會、常務理事會;
(三)檢查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常務理事會各項會議決議的落實情況;
(四)代表本協會簽署重要文件;
(五)章程規定的其他職權。
第三十七條 秘書長協助會長開展工作,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持內設機構開展日常工作;
(二)提名副秘書長以及各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的主要負責人,交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決定;
(三)提名專職工作人員的聘用,由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決定;
(四)擬定年度工作報告和計劃,報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審議;
(五)擬訂內部管理規章制度,報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批准;
(六)擬訂年度財務預算、決算報告,報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審議;
(七)協調各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開展工作;
(八)處理其他日常事務。
第三十八條 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常務理事會、應當製作會議記錄。形成決議的,應當製作書面決議,並由會長審閲、簽名。會議記錄、會議決議應當以適當方式向會員通報。
秘書長、副會長、會長的選舉結果須報登記管理機關備案並向會員公開。
第五節 監事會
第三十九條 本協會設監事會,監事任期與理事任期一致,期滿可以連任。監事會由3名監事組成。監事會設主席1名,由監事會推舉產生。
第四十條 本協會的負責人、理事、常務理事和財務管理人員不得兼任監事。
第四十一條 監事會行使下列職權:
(一)列席理事會、常務理事會會議,對理事會、常務理事會決議事項提出質詢或建議;
(二)對理事、常務理事執行本協會職務的行為進行監督,對違反法律法規和本協會章程或者會員代表大會決議的負責人、常務理事、理事提出依程序罷免的建議;
(三)檢查本協會的財務報告,向會員代表大會報告監事工作和提出建議;
(四)對負責人、常務理事、理事、財務管理人員損害本協會利益的行為,及時予以糾正;
(五)向登記管理機關以及税務、會計主管部門反映本協會工作中存在的問題;
(六)決定其他應由監事審議的事項。
監事會每半年至少召開1次會議。監事會會議須有2/3以上監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監事2/3以上通過方為有效。
第五章 財產的管理和使用
第四十二條 本協會的收入來源於:
(一)會費;
(二)捐贈;
(三)政府資助;
(四)在核準的業務範圍內開展活動或服務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四十三條 本協會的收入及其使用情況應當向會員代表大會公佈,接受會員代表大會的監督檢查。
本協會接受境外捐贈收入的,須將接受捐贈和使用的情況向登記管理機關報告。
第四十四條 本協會經費主要用於:
(一)本章程規定的業務範圍;
(二)必要的行政辦公和人員薪酬支出;
(三)其他由理事會或者常務理事會決定的事項。
第四十五條 本協會的資產,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佔、私分和挪用。
第四十六條 本協會執行《民間非營利組織會計制度》,依法進行會計核算、建立健全內部會計監督制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
本協會接受税務、會計主管部門依法實施的税務監督和會計監督。
第四十七條 本協會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會計不兼任出納。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離職時,必須辦清交接手續。
第四十八條 本協會進行換屆、變更法定代表人,應當進行財務審計,並將審計報告報送登記管理機關。
第四十九條 本協會按照《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條例》規定接受登記管理機關組織的年度檢查。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五十條 對本協會章程的修改,由理事會表決通過,報登記管理機關預審後,提交會員代表大會審議。
第五十一條 本協會修改的章程,經會員代表大會到會代表2/3以上表決通過後15日內,報登記管理機關核准。登記管理機關核准日期為章程的生效日期。
第七章 終止和剩餘財產處理
第五十二條 本協會有以下情形之一,應當終止:
(一)完成章程規定的宗旨的;
(二)無法按照章程規定的宗旨繼續從事公益活動的;
(三)發生分立、合併的;
(四)自行解散的。
第五十三條 本協會終止,應當由理事會提出終止動議,經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並報登記管理機關審查同意。
第五十四條 本協會終止前,由理事會確定的人員組成清算組,負責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善後事宜。
清算期間,不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
第五十五條 本協會完成清算工作後,應當向登記管理機關申請辦理註銷登記手續。
第五十六條 本協會終止後的剩餘財產,在登記管理機關的監督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用於發展與本團體宗旨相關的事業。
第八章 附 則
第五十七條 本章程經2019年3月10日第六屆一次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
第五十八條 本章程的解釋權屬於本協會理事會。
第五十九條 本章程自登記管理機關核准之日起生效。

江蘇省工藝美術行業協會條例內容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繼承和弘揚民族傳統文化藝術,進一步保護和發展傳統工藝美術,維護傳統工藝美術科研、生產、經營單位和技藝人員的合法權益,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和本省的實際情況,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條例所稱傳統工藝美術,是指歷史悠久、具有獨特民族風格和鮮明地方特色的手工藝術。
第三條 所有國有、集體、私有、外商投資、股份制企業等單位和個體生產、經營者,在本省行政區域內從事傳統工藝美術研究、開發、生產、經營等活動,都適用本條例。
第四條 所有組織和個人都有保護傳統工藝美術的義務。對破壞、危害傳統工藝美術的行為,有權勸阻、制止、檢舉、控告。
第五條 堅持“保護、發展、提高”和為現代生活服務的原則,加強對傳統工藝美術的研究和開發,提高其技藝水平和產品質量。
第六條 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工藝美術行政主管部門對本行政區域內的傳統工藝美術保護工作實行監督管理,具體負責本條例的實施。
第七條 工藝美術行業協會是保護和促進傳統工藝美術發展的社會團體,協助工藝美術行政主管部門在本行政區域內實施有關法律、法規和本條例。
第二章 管理
第八條 受保護的傳統工藝美術應當同時具備下列條件:
(一) 一般在1840年以前開始生產;
(二) 主要使用自然或者傳統的原材料;
(三) 以傳統工藝和手工製作為主,技藝精良;
(四) 在一定區域內生產,並在國內外享有較高聲譽;
(五) 具有實用價值或者欣賞價值。
第九條 受保護的傳統工藝美術品種經省傳統工藝美術評審鑑定委員會評審鑑定後,由省工藝美術行政主管部門報請省人民政府批准後公佈。
第十條 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工藝美術行政主管部門的主要管理職責是:
(一) 負責制定和組織實施傳統工藝美術發展規劃;
(二) 會同有關部門扶持傳統工藝美術的發展;
(三) 對傳統工藝美術的科研生產經營進行指導、服務和協調;
(四) 對保護和發展傳統工藝美術成績顯著的單位和個人進行表彰獎勵;
(五) 對違反本條例的行為進行查處;
(六) 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職責。
第十一條 經省人民政府批准的傳統工藝美術品種,其產品符合技藝標準的,可以使用統一的江蘇省傳統工藝美術證標。
江蘇省傳統工藝美術證標是受保護的傳統工藝美術產品的標誌。
江蘇省傳統工藝美術證標的式樣和使用辦法,由省工藝美術行政主管部門制定後公佈。
第二十條 設計、製作江蘇省傳統工藝美術產品的技藝人員,可以在其作品上使用本人印記。
同時具備下列條件的,可以申請在其作品上使用江蘇省傳統工藝美術名人印記:
(一) 能獨立完成設計或者製作關鍵工藝;
(二) 技藝精湛,在省內外享有較高聲譽;
(三) 具有高級技師、工藝師以上職稱或者掌握一定絕技。
使用江蘇省傳統工藝美術名人印記的,由省工藝美術行政主管部門審定。禁止偽造或者冒用他人印記和名人印記。
第十三條 省傳統工藝美術評審鑑定委員會具體負責江蘇省傳統工藝美術品種、技藝標準以及使用江蘇省傳統工藝美術證標和名人印記的評審鑑定工作。
省傳統工藝美術評審鑑定委員會可以根據工作需要,設立若干專業評審鑑定組。專業評審鑑定組協助省傳統工藝美術評審鑑定委員會進行有關專業的評審鑑定工作。
第十四條傳統工藝美術生產、經營單位和個人應當加強質量管理,保證產品質量,禁止以假充真,以次充好。
第三章 生產經營保護
第十五條 從事傳統工藝美術生產、經營活動的單位和個人,在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申請營業執照後,應當向當地工藝美術行政主管部門登記備案。
第十六條 對有重大影響的傳統工藝美術的發展所需資金確有困難的,有關部門有責任給予扶持。
第十七條 傳統工藝美術生產單位和個人,納税確有困難的,可以向税務部門申請減免税。
第十八條 有關部門應當支持傳統工藝美術生產、經營單位開展對外經濟貿易活動,開設旅遊參觀景點和銷售網點。
第十九條傳統工藝美術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增強自我保護能力,促進和保障傳統工藝美術的發展,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無償佔用傳統工藝美術品。
確需停產、轉產的,生產單位和主管部門應當採取措施,確保傳統工藝美術不失傳。
第二十條 用於傳統工藝美術生產的自然資源應當有計劃地開發利用。地質礦產行政主管部門核發採礦許可證時,應當徵求工藝美術行政主管部門的意見。禁止無證開採、盲目開採。
第四章 人才培養和保護
第二十一條 傳統工藝美術科研、生產、經營單位應當根據技藝人員的技藝水平和實際貢獻,確定技藝人員的工資福利待遇。
第二十二條 工藝美術行政主管部門和科研、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加強工藝美術人才的培養,支持技藝水平較高的技藝人員帶子女、徒工學藝,鼓勵專門人才向傳統工藝美術行業流動。
傳統工藝美術技藝人員的職稱評定,應當按照特殊行業的規定執行,重點考核技藝水平和藝德。
第二十三條 傳統工藝美術科研、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加強對職工的培訓,有計劃地組織技藝人員開展技術交流、操作表演、作品展覽和業務考察等活動。
第二十四條 長期從事傳統工藝美術工作,技藝精湛,在國內外享有較高聲譽,並作出較大貢獻的技藝人員,經評審後由省人民政府授予江蘇省工藝美術大師的榮譽稱號。
第二十五條 傳統工藝美術科研、生產、經營單位應當改善技藝人員的工作條件。對獲准使用江蘇省傳統工藝美術名人印記的技藝人員,可以在其退休後聘為技藝顧問。對國家、省工藝美術大師或者身懷絕技的技藝人員,應當為其建立工作室。
第五章 技藝保護和開發
第二十六條 傳統工藝美術的生產技藝,按照國家有關保密法律、法規的規定必須保密的,應當確定密級,嚴格保密措施。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泄露技藝秘密。
在不違反前款規定的前提下,傳統工藝美術的生產技藝,可以依法申請專利或者進行有償轉讓。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侵犯他人專利權。
第二十七條 省和傳統工藝美術重點產區應當積極創造條件,設立工藝美術珍品館或者陳列館(室),有償徵集傳統工藝美術珍品。鼓勵單位和個人捐贈。
第二十八條 建立江蘇省傳統工藝美術發展基金,發展基金專門用於傳統工藝美術的教育、科研的開發,不得挪作他用。
第二十九條 傳統工藝美術研究、教育和生產單位應當加強對傳統工藝美術理論與技藝的研究,積極開發傳統工藝美術新產品。
對瀕臨湮滅的技藝,工藝美術行政主管部門和有關單位必須及時進行收集整理,立卷歸檔;對有價值的,應當採取搶救措施予以開發利用。
第三十條 科技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支持傳統工藝美術技藝的發掘、研究和開發。對研究開發的成果,可以作為科技成果進行評審,給予獎勵。
第六章 獎懲
第三十一條 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單位或者個人,應當給予表彰獎勵:
(一) 保護、發掘或者研究傳統工藝美術有突出成績的;
(二) 設計或者製作的傳統工藝美術品被評為國家或者省級珍品,或者在國內外重大評比活動中獲獎的;
(三) 培養傳統工藝美術人才有顯著成績的;
(四) 其他為促進傳統工藝美術繁榮與發展作出重大貢獻的。
第三十二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偽造或者冒用江蘇省傳統工藝美術證標,名人印記,他人印記或者他人的廠名、廠址的,由工藝美術、技術監督和工商等有關行政管理部門依照各自職權責令停止生產、銷售,公開公正,沒收違法所得,並可以處以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
違反本條例規定以假充真,以次充好的,除按照前款規定予以處罰外,並可以吊銷營業執照;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三條 違反本條例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工藝美術、地質礦產和工商等有關行政管理部門依照各自職權給予警告,沒收違法所得,並可以處以違法所得五倍以下的罰款;造成他人的損失的,責令返還原物或者賠償損失;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 泄露傳統工藝美術技藝秘密的;
(二) 毀損他人傳統工藝美術珍品的;
(三) 非法開採,佔有或者破壞傳統工藝美術自然資源的;
(四) 其他危害傳統工藝美術的行為。
第三十四條 侵犯他人傳統工藝美術專利權的,依照國家有關專利法律、法規的規定,追究其法律責任。
第三十五條 當事人對行政處罰決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行政處罰決定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作出處罰決定機關的本級人民政府或者上一級主管部門申請複議,對複議決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複議決定書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當事人也可以在接到行政處罰決定書之日起三個月內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當事人逾期不申請複議,也不提起訴訟又不履行行政處罰決定的,由作出處罰決定的機關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第七章 附則
第三十六條 省人民政府可以根據本條例制定實施辦法。
第三十七條 本條例自公佈之日起施行。

江蘇省工藝美術行業協會期刊

2019年10月,適逢中華人民共和國七十週年華誕,《市場週刊・江蘇工藝美術》創刊號正式出版了。
江蘇是我國工藝美術發展最早、品類最全、技藝最為精湛、產業最為發達的省份之一。蘇南細膩柔和的風韻,蘇中清新優雅的風致,蘇北渾厚恢宏的風範,既各美其美,更美美與共,交織成絢麗多姿、大美江蘇的錦繡畫卷。與之相適應,我們必然應該有一個平台,記新時代工美之盛事,載新世紀工美之勝景,促進工藝美術成果與工作經驗交流,追蹤理論和實踐探索的前沿成就,推動學術和話語體系的建立完善,推進江蘇工藝美術事業的壯大繁榮。
日本著名工藝理論家柳宗悦對於工藝美術本質的定義是“與美結合,參與生活,與經濟相關聯,表露思想”。工藝美術是精神與物質相結合的文化現象,在所有藝術形式中,它以物的形態,體現了天人合一的至上美學。以生活為載體,以自然為中心,以審美為準則,提升人類的器物之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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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藝美術家們,既要恪守工匠精神,堅持傳統國粹,又要創造創新,與時共進,更要涵養修為,化文為質,乃至於達到以物表達更多的情感和思想,併產生更高的產業效益和藝術影響。
“天之道,利而不害;聖人之道,為而不爭”。我們唯有皈依自然,承續前賢,拔萃精華,創造臻品,方無愧於這麼美好的民族與時代。
《江蘇工藝美術》應時而生,任重道遠。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