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殺傷性武器

鎖定
殺傷性武器,指用來大規模屠殺的武器,一般針對的是平民。人們通常所説的核武器是指利用原子核的裂變或聚變所產生的巨大能量和破壞力製造的具有巨大殺傷力的武器。
即指利用能自行維持原子核裂變或聚變鏈式反應瞬間釋放的能量產生爆炸作用,並具有大規模殺傷破壞效應的武器。
裂變核武器的基本原理是使一定量的鈾—235或鈈—239從亞臨界態向超臨界態轉變,也就是使核裝置產生中子的速度大於中子從核裝置逸出的速度。有兩種方法可以實現這種轉變:一種方法是把核裝置分成兩部分,而每一部分都小到不足以具有中子正增殖率,然後用炮式設備把兩部分擊成一塊;另一種方法是用烈性化學炸藥包住處於亞臨界態的球形核裝置,通過引爆將核裝置壓成超臨界態。
中文名
殺傷性武器
外文名
weapons of mass destruction
縮    寫
WMD
解    釋
來大規模屠殺的武器

殺傷性武器核武器

聚變核武器是使氫的同位素或氚化鋰這類熱核燃料中產生起爆條件,用裂變核彈的方法使核武器中的熱核燃料具有10000000—20000000℃高温,從而引起核聚變。原子彈和氫彈通常以千噸或兆噸梯恩梯(TNT)當量作為單位來表示。如1945年美國投在廣島的裂變核彈,不到50公斤的鈾釋放出來的能量相當於2萬噸化學炸藥。各種聚變核彈即熱核彈(氫彈),其威力最高可達60兆噸。據計算,在核武器爆炸時,1公斤鈾—235全部裂變釋放的能量相當於2萬噸TNT釋放的能量,而1公斤氘和氚的混合物完全聚變時放出的能量大約是1公斤鈾—235完全裂變所放出能量的3—4倍
1945年8月6日和9日,在第二次世界大戰結束的前夕,美國空軍在日本的廣島和長崎接連投擲了兩枚原子彈。這場人類有史以來的巨大災難,造成了10萬餘日本平民死亡和8萬多人受傷。原子彈的空前殺傷和破壞威力,震驚了世界,也使人們對以利用原子核的裂變或聚變的巨大爆炸力而製造的新式武器有了新的認識。

殺傷性武器化學武器

化學武器是以毒劑的毒害作用殺傷有生力量的各種武器、器材的總稱。化學武器是在第一次世界大戰期間逐步形成具有重要軍事意義的制式武器的。包括裝備各軍種、兵種的裝有毒劑的化學炮彈、航空炸彈、火箭彈、導彈、槍榴彈、地雷、布毒車、毒煙罐、航空布灑器和氣溶膠發生器,以及裝有毒劑前體的二元化學彈藥。可靈活機動地實施遠距離、大縱深和大規模的化學襲擊。按毒劑的分散方式,化學武器可分為:爆炸分散型、熱分散型、布撒型:(1)爆炸分散型,通常由彈體、毒劑、炸藥、爆管和引信組成,藉助炸藥爆炸的力量,把毒劑分散成氣霧狀和液滴狀;(2)熱分散型,通常以煙火型、火藥的化學反應產生的熱源或高速熱氣流、將毒劑蒸發或昇華,形成氣溶膠;(3)布灑型,通常由毒劑容器和火藥或壓縮空氣壓源裝置等組成。
軍用毒劑是化學武器的基本組成部分,按毒理作用分為6類:神經性毒劑、糜爛性毒劑、窒息性毒劑、全身中毒性毒劑、刺激性毒劑、失能性毒劑。其作用是將毒劑分散成蒸汽、液滴、氣溶膠或粉末狀態,使空氣、地面、水源、軍事技術裝備、器材和物資等染毒,以殺傷、疲憊敵方有生力量,遲滯敵方軍事行動。其特點是殺傷途徑多、範圍廣,持續時間長;其缺點是受氣象、地形條件影響較大。與常規武器相比,它的特點是:殺傷途徑多,可經口、鼻、皮膚中毒;持續時間長,可延續幾分鐘、幾小時,甚至幾天、幾十天;殺傷範圍廣,染毒空氣可隨風擴散,滲入無防護設施的工事、艙室,滯留於溝壕和低窪處。
第一次世界大戰中法國人率先使用催淚瓦斯在戰爭中。 德國人則在1915年1月使用含有甲基溴化物(xylyl bromide)的炮彈攻擊在俄國邊境的波蘭小鎮Bolimów。[1] 而第一次大規模的使用化學武器則是在1915年4月22日發生,在第二次伊普爾之役(Second Battle of Ypres) 德國用氯氣攻擊 法國,加拿大和阿爾及利亞聯軍。 之後兩軍相互使用及研發新型的毒氣,其中以芥子氣、光氣、氯氣為主,估計至少有50965噸用於戰爭中。 根據官方公佈數字,在第一次世界大戰中因化學武器戰劑而造成的非致命性傷亡約1176500人、而至少有 85000人死亡,在德國作家雷馬克的小説《西線無戰事》一書中也有其慘況的敍述。

殺傷性武器生物武器

舊稱細菌武器生物武器生物戰劑及其施放裝置的總稱,它的殺傷破壞作用靠的是生物戰劑。生物武器的施放裝置包括炮彈、航空炸彈、火箭彈、導彈彈頭和航空布撒器、噴霧器等。以生物戰劑殺死有生力量和毀壞植物的武器統稱為生物武器
生物戰劑是軍事行動中用以殺死人、牲畜和破壞農作物的致命微生物、毒素和其他生物活性物質的統稱。舊稱細菌戰劑。生物戰劑是構成生物武器殺傷威力的決定因素。致病微生物一旦進入機體(人、牲畜等)便能大量繁殖,導致破壞機體功能、發病甚至死亡。它還能大面積毀壞植物和農作物等。生物戰劑的種類很多,據國外文獻報道,可以作為生物戰劑的致命微生物約有160種之多,但就具有引起疾病能力和傳染能力的來説就為數不算在人類戰爭史上,細菌武器的使用由來已久。最早使用細菌武器的實例,可追溯到1349年。韃靼人圍攻克裏米亞半島上的卡法城時,由於城堅難摧,攻城部隊又受到由中國向西蔓延的鼠疫大流行的襲擊,他們便把鼠疫死者的屍體從城外拋到城內,結果使保衞卡法城的許多士兵和居民染上鼠疫,不得不棄城西逃。
911炭疽武器。美國紐約在911事件以後,接着又發生不明人士以郵遞方式展開生物武器恐怖活動,所使用之生物武器為地球上匿跡多年的炭疽菌(Bacillus anthracis);炭疽菌所引起的疾病稱炭疽病(anthrax)。近來報章、雜誌及電視新聞報導,許多報社、媒體甚至於銀行、企業收到包裝有粉末狀炭疽菌芽孢之不明郵件,經拆開郵件,即受炭疽菌感染,美國至十二月底已有16人罹病,並有3人死亡;一時粉末郵包、炭疽菌感染,甚囂塵上,風聲鶴唳。炭疽菌感染,近日雖已趨緩和,但11月下旬美國國會山莊又發現五位疑似病例

殺傷性武器迴應情況

事實上,大規模殺傷性武器(特別是核武器)很少被用於戰場,因為一旦使用就意味着對方也將以類似的武器回擊,最終的後果是無可設想的,傷害規模之大足以摧毀整個人類文明。冷戰中這就被稱為“確保相互毀滅”(Mutual Assured Destruction),也是為何冷戰最終沒有演變為美國和蘇聯之間真正的戰爭的原因。
一般而言,大多數人不歡迎大規模殺傷性武器,擔心一旦落入危險的領導人手中所可能帶來的災難性後果。很多人士都在推動防止大規模殺傷性武器的擴散,以及對現有大規模殺傷性武器的銷燬。
大規模殺傷性武器經常成為布什主義“先發制人”打擊“流氓國家”的藉口,對此各國的意見都不相同。反對者認為,美國是地球上擁有最多大規模殺傷性武器的國家,而且是唯一曾經在戰爭中使用過核武器的國家,因此沒有資格來指責別國,更無資格以此為由而發動戰爭。但是支持者就認為,應該防止一些危險的獨裁領導人取得大規模殺傷性武器以確保世界的安全。其成果是通過處決薩達姆,對大獨裁者卡扎菲的震懾,卡扎菲已宣佈利比亞放棄核武器(日本、南非之後的第三個宣佈放棄核武的國家),並對國家進行改革與開放,並轉變其所謂的“反美”立場倒向西方

殺傷性武器擁有情況

各國擁有大規模殺傷性武器的情況。2000年,美國科學家聯盟曾經發布報告,認為以下幾個國家可能擁有大規模殺傷性武器:
美國:到1999年,美國共擁有1萬2千枚核武器,2002年美國和俄羅斯同意將核武器數量削減到2200枚;2003年美國拒絕了俄羅斯關於進一步削減核武器數量到1500枚的提議。美國還未批准《全面禁止核試驗條約》,並正致力於開發小型核武器。
美國於1997年4月批准了《化學武器公約》,原本在2004年4月前銷燬所有化學武器的承諾並沒有兑現,至今只銷毀了大約22%的化學武器。美國政府宣稱要在2007年前銷燬所有化學武器,但因環境原因可能無法實現。美國在1975年3月批准了《生物及有毒武器公約》,而在兩年之前美國就已經銷燬所有生物武器。不過美國陸軍依然保存少量樣本,用於進行對抗生物武器的研究。儘管如此,美國仍然是世界上最大的大規模殺傷性武器擁有國和使用國。
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國擁有超過200枚核武器,1964年進行首次核試驗,是《全面禁止核試驗條約》的簽署國之一,該國否認擁有和發展化學與生物武器,並在1984年加入《生物及有毒武器公約》,1996年加入《化學武器公約》。
法國:法國擁有大約500枚核武器,於1997年加入《全面禁止核試驗條約》,但是在之前一年法國曾進行過一次核試驗,遭到國際輿論的抨擊。法國否認擁有化學武器,並於1995年加入《化學武器公約》,1984年加入《生物及有毒武器公約》。
以色列:以色列從未正式承認或否認擁有核武器,但是據一般推測,該國擁有100~200枚核武器,並懷疑擁有化學和生物武器。以色列還未簽署《核不擴散條約》和《生物及有毒武器公約》,簽署了《生物及有毒武器公約》,但是還未批准。
朝鮮:朝鮮在2003年宣稱已經擁有核武器,美國等世界各國都相信,該國已經擁有少量核武器。2003年朝鮮宣佈退出《核不擴散條約》。
俄羅斯:該國是世界上擁有最多大規模殺傷性武器的國家之一(另一個是美國),到2002年,該國擁有1萬6千枚核武器,其中大約有8500枚還可使用。到1997年,俄羅斯共擁有4萬噸化學武器。根據《化學武器公約》,俄羅斯有義務銷燬其所擁有的1%的化學武器,該國已經在2002年期限之前完成此項工作,但是要求經濟和技術支援,並請求延長2004年和2007年的銷燬期限。
英國:英國據信擁有約不到200枚核武器,以及大量化學武器——最多時相信多達6萬噸。但是其中大部分在1960年代和1970年代已經逐步銷燬。到1980年代英國已經完全放棄了化學武器。1975年3月英國簽署了《生物及有毒武器公約》,但是據信英國還在進行生物武器的研發。
日本:2022年11月18日報道,日本政府已經開始研究修改規定有防衞裝備出口規則的“防衞裝備轉移三原則”及其行動指針,旨在出口具有殺傷能力的武器;日本政府還有意修改《自衞隊法》,以便對外提供自衞隊擁有的武器和彈藥。 [1]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