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權利客體

鎖定
權利客體即法律關係主體的權利、義務所共同指向的對象。例如,所得税法律關係客體就是生產經營所得和其他所得;財產税法律關係的客體即是財產,流轉税法律關係客體就是貨物銷售收入或勞務收入。税收法律關係客體也是國家利用税收槓桿調整和控制的目標,國家在一定時期根據客觀經濟形勢發展的需要,通過擴大或縮小徵税範圍調整徵税對象,以達到限制或鼓勵國民經濟中某些產業、行業發展的目的。
中文名
權利客體
定    義
税收法律主體權利義務所指向對象
權利與義務
税收法律關係的內容
權利1
多繳税款申請退還權
權利2
延期納税權
權利3
依法申請減免税權

權利客體税收法律關係

税收法律關係的內容就是權利主體所享有的權利和所應承擔的義務,這是税收法律關係中最實質的東西,也是税法的靈魂。它規定權利主體可以有什麼行為,不可以有什麼行為,若違反了這些規定,須承擔什麼樣的法律責任。
國家税務主管機關的權利主要表現在依法進行徵税、進行税務檢查及對違章者進行處罰;其義務主要是向納税人宣傳、諮詢、輔導税法,及時把徵收的税款解繳國庫,依法受理納税人對税收爭議申訴等。
納税義務人的權利主要有多繳税款申請退還權、延期納税權、依法申請減免税權、申請複議和提起訴訟權等。
權利客體的範圍決定於不同的社會性質。在不同的歷史時期和不同類型的國家裏,對權利客體的觀念和法律規定各不相同。在奴隸制社會,奴隸不被認為是人,只是“會説話的工具”,因此奴隸制法規定,奴隸不是權利主體而是權利客體。在封建制法中,農奴在很多情況下也是權利客體。他們雖不完全為封建地主所佔有,而且在某些法律關係中可以作為權利主體出現,但他們仍然是可以買賣和贈與的財產。在資本主義法中,形式上雖然不承認人是權利客體,但在勞動力商品化的情況下,僱傭勞動者實質上仍然不能完全擺脱權利客體的地位。在社會主義法中,人只能是權利主體,在任何時候、任何法律關係中,人(人身、人格)都不能作為權利客體,否則構成犯罪(如買賣人口),要受到刑事制裁。

權利客體內容

權利客體包括:
亦稱標的物。指在法律關係中可以作為財產權對象的物品和其他物質財富。大多數的民事法律關係是以為權利和義務的客體而設定的,因此,物在民事法律關係中具有重要意義。在社會主義國家,並非一切物質財富都可以在法律關係中作為權利客體。某些物質財富只有在特定的法律關係中才可以作為權利客體。如土地、礦藏、水流、森林草原荒地鐵路、公路、郵電通訊設施等經法律規定為國家或集體財產者,只能是國家或集體所有權的客體。
行為
作為法律關係客體的行為,包括一定的作為或不作為。例如《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15條規定:“父母對子女有撫養教育的義務;子女對父母有贍養扶助的義務。”根據這一規定,父母對子女的撫養教育行為(作為),子女對父母的贍養扶助行為(作為),都是權利客體。第21條規定,“繼父母與繼子女間,不得虐待或歧視”。雙方對虐待或歧視行為的抑制(不作為),就是繼父母與繼子女間家庭法律關係的客體。
和人身相聯繫的精神財富
發現權發明權等權利的客體是發現和發明,它們是受法律保護的與人身相聯繫的精神財富。這裏所謂人身,不僅指自然人,也包括法人在內。因為榮譽以及技術發明的所有權,不僅可以屬於個人,也可以屬於集體的權利主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