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奴隸制法
鎖定
- 中文名
- 奴隸制法
- 外文名
- law in the slavery society
- 維護階級
- 奴隸主階級
- 形成原因
- 階級矛盾不可調和的產物和表現
奴隸制法概念解釋
奴隸制法形成歷史
奴隸制法是人類歷史上最早的法。和奴隸制國家一樣,它隨着原始社會的解體和奴隸社會的形成而誕生,是階級矛盾不可調和的產物和表現。
世界上大多數國家都經歷了奴隸制社會這個發展階段,也都存在過奴隸制法。中國奴隸制法到了殷商時期(約前16~前11世紀),由於階級鬥爭的激化而有了進一步的發展,即所謂“商有亂政,而作湯刑”(《左傳·昭公六年》),“刑名從商”(《荀子·正名》)。到西周(約前11世紀~前771)穆王時,令呂侯製作刑書,史稱“呂刑”,可見中國奴隸制社會已有成文法。
在人類歷史上,最先進入奴隸制社會的,除中國外,還有埃及、巴比倫、印度等國。它們都有各自的法。其中古巴比倫《罕穆拉比法典》共282條,是一部涉及刑法、民法和訴訟法等各方面的初具規模的法典。公元 6世紀拜占庭帝國皇帝查士丁尼下令編纂的法典更是一部比較完善、影響比較深遠的奴隸制法(見羅馬法),對於後世資本主義立法有重要影響。
奴隸制法法律特點
奴隸制法在不同的奴隸制國家和不同的發展階段,都各有其自己的特點;但是,由於它們的經濟基礎和階級本質相同,又具有不同於其他類型法的共同特點:
確認並用極其殘酷的刑法維護奴隸主的私有制 特別是維護奴隸主佔有生產資料和生產者──奴隸。奴隸主不僅直接掠奪奴隸的勞動成果,而且完全佔有奴隸的人身。
奴隸制法的特點: 1、嚴格保護奴隸主的所有制,由極其嚴厲和殘暴的手段保護奴隸主對生產資料的佔有; 2、公開確認自由民內部的不平等;3、保留原始公社的殘餘。
奴隸制法法律內容
在法律上,奴隸不是權利主體,而是權利客體──物。奴隸主可以任意處置奴隸,就像處置自己的所有物一樣,可以買賣、贈與、繼承,甚至屠殺和充作殉葬品。主人殺傷奴隸,不僅不負任何法律責任,而且是奴隸制法所確認和保障的重要權利。如果他人殺死或傷害奴隸,不認為是犯罪,不負刑事責任,只對其主人負責賠償財產上的損失(《罕穆拉比法典》第219、220條)。如果盜竊或藏匿奴隸,協助奴隸逃跑,或者去掉他人所有的奴隸的標誌者,則認為是犯罪,處以重刑,甚至可以處死(《罕穆拉比法典》第15、16、19、226、227條)。除奴隸外,奴隸主的其他私有財產,如土地、房屋、牲畜等,奴隸制法也都有極其嚴格的保護條款。如果奴隸侵犯奴隸主的財產,要處極刑。在《罕穆拉比法典》的282條中,保護私有財產的條文就有100多條,侵犯私有財產被處以死刑的條文就有30多條。羅馬的《十二銅表法》規定,債務人如果不償還債務,債權人可以將他拘捕,帶上足枷或手銬出售於國外,或處以死刑,乃至砍切成塊(《十二銅表法》第3表第2、3、5、6條)。
公開規定自由民之間的不平等地位 奴隸制法不僅明確規定了奴隸的無權地位,也明確劃分了自由民內部的不同等級以及他們在法律上的不同地位。中國西周的禮規定“男帥女、女從男”(《禮記·郊特牲》),確保丈夫統治妻子、妻子從屬丈夫的男女不平等地位。子女的命運也要完全聽從家長的擺佈,甚至父親對子女有生殺予奪的大權。《罕穆拉比法典》第117條規定:“倘自由民因負有債務,將其妻、其子或其女出賣,或交出以為債奴,則他們在其買者或債權者之家服役應為三年;至第四年應恢復其自由。”古希臘、古羅馬等國也有類似的法律規定。
- 參考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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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鄒瑜.法學大辭典: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1991年12月
- 2. 奴隸制法 法律解釋 .聖才學習網[引用日期2012-12-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