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權利公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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權利公平,是社會公平和正義的根本要求,所有公民都要按照憲法和法律的規定平等地行使權利和履行義務。
中文名
權利公平
根本要求
社會公平和正義
內    涵
按照憲法和法律行使權利和履行
公民權利
知情權、參與權、選擇權和監督權
其內涵是: 就其主體來説,它要求所有公民都要按照憲法和法律的規定平等地行使權利和履行義務,任何公民不能被排除在法律所賦予的權利之外;就其內容來説,權利公平不承認凌駕於法律之上或超然於法律之外的任何特權,一切權利主體享有相同或相等的權利;就其實現過程來説,權利公平既要維護所有公民的合法權利,又要保障所有公民不會受到歧視,法律能夠無差別地給予救濟與保障。實現權利公平的途徑主要是充分保障每個公民的知情權參與權選擇權監督權。其次要保證立法權的公平,消除部門利益立法和背離公共意志的立法傾向。再次,要保證司法過程的公平,做到有法必依,執法必嚴,違法必究,維護司法公正。我國在保證權利公平方面廢除了基於性別、身份、出身、地位、職業、財產、民族等各種附加條件的限制,體現的是社會對所有成員的“不偏袒性”和“非歧視性”,體現的是社會對所有成員提供均等的政治、經濟、文化等方面的發展機會,保證所有成員在平等的起點上融入社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