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植樹義務
鎖定
- 中文名
- 植樹義務
- 相關法規
- 《關於開展全民義務植樹運動的決議》
植樹義務條法背景
1982年2月27日國務院常務會議通過《關於開展全民義務植樹運動的實施辦法》,規定植樹義務勞動,限於在本縣、本市所轄範圍,營造國有林和集體林;使用義務勞動,在國有土地上栽種的樹木,林權歸經營管理這些土地的單位所有;沒有明確經營管理單位的,上當地政府指定的部門、單位所有,在集體土地上義務栽植的樹木,林權歸集體單位所有;對義務栽植的樹木和現有的林木,必須大力加強培育管護,確保成活成林,不受破壞。人民解放軍指戰員參加營區外義務植樹的辦法,按國務院、中央軍委《關於軍隊參加營區外義務植樹的指示》的規定執行。
1984年9月20日通過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森林法》第9條規定,植樹造林,保護森林是公民應盡的義務;各級人民政府有責任組織全民義務植樹,開展植樹造林活動。
植樹義務媒體評論
2021年3月11日,新華社發表時評《創造條件,讓更多公民參與植樹造林》。文章指出,除了個別地方、公園零星地開展一些認養活動,植樹活動還多以單位或集體組織的方式開展,缺少對個人參與植樹的統籌考慮與安排。城裏人想參與卻不知到哪裏去植,也缺乏植樹和養護的相關知識。在這件事上,農林科技等部門大有可為。植樹不只是一項活動,更是一種生活態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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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參考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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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鄒瑜.法學大辭典: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1991.12
- 2. 新華時評:創造條件,讓更多公民參與植樹造林 .新華網[引用日期2021-03-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