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梁波
(國家能源局電力司原副司長)
鎖定
- 中文名
- 梁波
- 國 籍
- 中國
- 出生日期
- 1971年06月13日
- 出生地
- 山西省太原市
- 性 別
- 男
- 户籍所在地
- 北京市西城區三里河
- 住 址
- 北京市朝陽區
梁波人物履歷
1996年10月調入原國家計委後,一直在原國家計委、國家發改委、國家能源局工作:
2003年8月至2005年9月任國家發改委能源局電力處主任科員;
2005年9月至2008年11月任國家發改委能源局電力處助理調研員;
2008年11月至2012年9月任國家能源局電力司火電處處長,全面負責火電處工作,負責國家火電項目的產業政策、標準的制定和除南方五省(廣東、廣西、海南、貴州、雲南)以外的項目審批;
2012年9月至2013年6月任國家能源局電力司副司長兼任電力司火電處處長,主要負責國家火電項目的產業政策、標準的制定和除南方五省以外的項目審批;
2013年6月至2014年6月國家能源局機構重組後,任國家能源局電力司副司長。
梁波人物事件
梁波強制措施
梁波提起公訴
梁波一審宣判
北京一中院依照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指定管轄的決定,於2015年7月23日受理了該案。北京一中院依法組成合議庭,在庭審前召集有關訴訟參與人就審判相關的問題了解了情況,聽取了意見,並公開開庭審理了此案。
[1]
2016年1月,梁波案件在法院審理,檢察院指控梁波多家央企民企的賄金500餘萬元。然而,梁波在庭審中則表示,“因為家人受到威脅,我做了大量有罪供述。”資料顯示,在梁波做有罪供述之前,曾又一次自殺未遂。
[3]
2017年8月17日,北京一中院一審刑事判決如下:一、被告人梁波犯受賄罪,判處有期徒刑十二年,並處罰金人民幣三百萬元。(刑期從判決執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監視居住的二日折抵一日,即自2014年8月5日起至2026年7月9日。罰金限自本判決生效之次日起十日內繳納。)二、責令被告人梁波退還人民幣四百五十一萬四千二百一十九元二角一分,予以沒收。三、在案凍結款物退回北京市人民檢察院第一分院處理。
[1]
- 參考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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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梁波受賄一審刑事判決書 .中國裁判文書網.2018-05-11[引用日期2019-01-13]
- 2. 能源局原副司長梁波全盤否認受賄 自殺未遂 .新浪網[引用日期2016-03-17]
- 3. 能源局“電老虎”自殺未遂 庭上翻供稱家人被威脅 .鳳凰[引用日期2016-03-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