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柔性憲法
鎖定
把憲法分為剛性憲法和柔性憲法是英國學者詹姆斯·布賴斯(James Bryce)於1901年提出的。這種區分的標準是要考察創制憲法與創制普通法律的形式和程序上的差別,突出強調創制憲法活動的特殊性和重要性。
- 中文名
- 柔性憲法
- 外文名
- Flexible constitution
- 提出者
- 詹姆斯·布賴斯
- 特出時間
- 1901年
- 法律效力
- 與一般的普通法律一樣
柔性憲法分類標準
依照剛性憲法和柔性憲法的分類標準,我國憲法也屬剛性憲法。根據我國《憲法》第六十四條的規定:“憲法的修改,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或者五分之一以上的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代表提議,並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以全體代表的三分之二以上的多數通過。而法律和其他議案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以全體代表的過半數通過。”這就説明,在我國,創制憲法的形式和程序不同於一般的法律、法規。因此,憲法也具有不同於一般法律、法規的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