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杜文

(內蒙古法制辦法律顧問室原副主任)

鎖定
杜文,曾任內蒙古法制辦法律顧問室副主任、典章法學與社會學研究院院長。
2010年5月被刑拘。案件源自一樁土地案件的“公款送禮”。杜文供述,2008年和2010年,他在領導的指示下分別前往深圳和北京就一宗土地的問題“送禮”協調。這兩筆款項也成為日後他下獄的案由——他被指控貪污“禮金”。杜文的家屬稱,杜文為政府辦事,因政府不願承認公款送禮而由杜文背黑鍋。
曾參與其中的內蒙古高官除政府原秘書長烏蘭巴特爾退休外,內蒙古政協原副主席、公安廳原廳長趙黎平涉嫌故意殺人罪被捕。政府原副秘書長、法制辦原主任武志忠於2013年12月,被呼和浩特市中級人民法院以貪污罪、受賄罪、挪用公款罪、鉅額財產來源不明罪、隱瞞境外存款罪,一審判處其無期徒刑。 [1] 
2016年7月4日上午10時,內蒙古自治區高級人民法院認定杜文貪污挪用公款罪名成立,改判為有期徒刑11年,比重審一審所判刑期減少了4年;且重審一審並未判處罰金,而重審二審則判處罰金200萬元。 [2] 
中文名
杜文
出生地
內蒙古
性    別

杜文人物履歷

杜文,曾任內蒙古法制辦法律顧問室副主任、典章法學與社會學研究院院長。該研究院成立於2006年,由政府法制辦主任武志忠以其兒媳名義出資51000元,杜文出資49000元成立,屬民辦非企業法人,其主管單位是內蒙自治區政府法制辦。研究院免費承擔內蒙古自治區政府非常設機構——法律顧問委員會辦公室(與研究院一套班子兩塊牌子,共用一個賬號)工作,研究院經費由財政解決。

杜文人物事件

杜文公款送禮

杜文 杜文
2007年3月,深圳支援內蒙古的一塊土地發生糾紛。2008年,內蒙古自治區派人由武志忠帶隊前往深圳針對這宗土地開展協調。杜文也在其中,當時他的身份為內蒙古法制辦法律顧問室副主任、典章法學與社會學研究院院長。杜文稱,武志忠帶他們在深圳送出210萬元協調工作的感謝費。
杜文稱,這一“送禮”行為是內蒙古自治區的時任負責人及自治區政府秘書長烏蘭巴特爾武志忠等共同開會研究決定,得到了內蒙古自治區政府領導的簽字同意。
一番協調運作之後,土地過户到自治區政府名下。但由於案件中相關公司對裁定不滿,向最高法院申請撤銷裁定。2009年12月28日,最高法院認為,內蒙高院程序違法,執行行為違反法定程序,撤銷了前述裁定。
內蒙方面不得不另尋出路,向公安部送禮協調。因此,2010年,杜文支取了412萬協調經費再次赴北京協調,其中12萬為差旅費,270萬沒有動用,130萬送禮,去向何處杜文最初並未交代。不久,武志忠與杜文交惡,2010年武志忠將杜文舉報。
2010年因涉嫌犯非法持有槍支罪被刑拘,並被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八個月;2012年因涉嫌犯貪污罪被刑拘,呼和浩特市中級人民法院三次開庭審理,判處其有期徒刑15年,杜文當庭表示上訴。 [3] 

杜文一審宣判

2012年8月2日,呼和浩特市中級法院一審認定杜文貪污罪名成立,判刑15年。貪污的款項即是兩次“送禮”的492萬。杜文提出上訴。
2013年10月,內蒙古自治區高級法院以原審法院認定事實不清,適用法律不當為由,發回呼和浩特市中級法院重審。案件發回重審後,前後三次開庭。2014年12月庭上,杜文披露前述130萬交給了時任內蒙古公安廳廳長趙黎平,打點公安部關係。杜文稱,當時趙黎平告訴杜文,向公安部送禮不能直接送錢。趙黎平看上了一個古鼎,價格130萬元,讓杜文把錢給他,由他買了去送。
杜文稱其向武志忠及其他區政府領導彙報時都曾錄音。2014年12月18日開庭期間,杜文當庭稱在接受檢察機關訊問時,詳細指出自己被扣押的電腦上錄音文件的存放位置,但此後所有錄音文件被刪除。
杜文家人請內蒙古慧眼司法鑑定所恢復了這些錄音,杜文的辯護律師提交給了法庭,以證明包括武志忠在內的區政府領導對400餘萬元“送禮”的事情知情。值得一提的是,杜文的手機短信、錄音等內容未能被完全恢復。呼市賽罕區檢察院出具的文字説明稱,因為杜文家屬不信任本院委託鑑定,所以自治區檢察院在得知這一情況後,要求撤銷對杜文手機、電腦的後續鑑定。 [4] 
2015年7月17日,呼市中院再審一審宣判:被告人杜文犯貪污罪判處有期徒刑十三年;犯挪用公款罪,判處有期徒刑四年,決定執行有期徒刑十五年。刑事判決書顯示:被告人杜文利用受國家機關委託管理國有財產的便利,將公款人民幣2285481.90元據為己有,其行為構成貪污罪。被告人杜文受原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武志忠的指使,在明知是公款的情況下,挪用公款人民幣1420萬元供他人公司進行營利活動,其行為構成挪用公款罪的共犯。杜文當庭提出上訴。 [4] 
2016年4月29日,備受關注的內蒙古“杜文案”重審二審在內蒙古高院開庭,經過近9小時審理後,法官宣佈擇日宣判。辯護律師不同意檢方對於被告人貪污和挪用公款罪的指控,而認為該案是一起“政府集體行賄醜聞”,對被告人做無罪辯護。 [5] 

杜文二審宣判

2016年7月4日上午10時,內蒙古自治區高級人民法院對杜文涉嫌貪污、挪用公款罪作出重審二審判決。內蒙古高院認定杜文貪污、挪用公款罪名成立,改判為有期徒刑11年,比重審一審所判刑期減少了4年;且重審一審並未判處罰金,而重審二審則判處罰金200萬元。 [2]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