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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志忠

(內蒙古自治區政府原副秘書長,法制辦原主任)

鎖定
武志忠,蒙古族人,1951年07月出生。曾任內蒙古自治區政府原副秘書長,法制辦主任、黨組書記。
2018年6月,武志忠被建議減為有期徒刑22年,此前獲無期徒刑。 [1] 
中文名
武志忠
國    籍
中國
民    族
蒙古族
出生地
內蒙古
出生日期
1951年07月

武志忠人物履歷

歷任內蒙古高院副院長。
曾任內蒙古自治區政府原副秘書長,法制辦主任、黨組書記。

武志忠人物事件

武志忠違紀被查

2012年10月,武志忠因“送禮”之事,被“雙規”,此前每天唸經拜佛、佛像下藏近百張黃色光盤、坐擁34套房產、自稱“我就能代表政府”。 [1] 

武志忠雙開

2013年7月,內蒙古自治區政府原副秘書長,法制辦主任、黨組書記武志忠,因嚴重違
武志忠 武志忠
紀被“雙開”。依照《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經內蒙古自治區紀委常委會討論並報自治區黨委批准,決定給予武志忠開除黨籍處分;依照《行政機關公務員處分條例》,經內蒙古自治區監察廳研究並報自治區人民政府批准,決定給予武志忠開除公職處分。 [2] 

武志忠一審宣判

2013年12月18日,呼和浩特市中級人民法院對自治區政府原副秘書長、法制辦主任武志忠貪污、受賄、挪用公款案作出一審判決,以貪污罪、受賄罪、挪用公款罪、鉅額財產來源不明罪、隱瞞境外存款罪,判處無期徒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 [3] 
呼市中院依法判決武志忠犯貪污罪,判處無期徒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並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犯受賄罪,判處有期徒刑15年,並處沒收個人財產人民幣50萬元;犯挪用公款罪,判處有期徒刑11年;犯鉅額財產來源不明罪,判處有期徒刑7年;犯隱瞞境外存款罪,判處有期徒刑1年,決定執行無期徒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並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判決其妻、被告人於惠瓏犯受賄罪,判處有期徒刑7年,並處沒收個人財產人民幣20萬元;犯挪用公款罪,判處有期徒刑5年,決定執行有期徒刑9年,並處沒收個人財產人民幣20萬元。
一審宣判後,武志忠不服,提起上訴,後被內蒙古高院駁回,維持原判。

武志忠建議減刑

2018年6月,武志忠被建議減為有期徒刑22年,此前獲無期徒刑。 [1]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