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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謙
(河北省人民政府原副省長、黨組成員)
鎖定
- 中文名
- 李謙
- 國 籍
- 中國
- 民 族
- 漢族
- 籍 貫
- 河北晉州
- 出生日期
- 1960年3月
- 畢業院校
- 河北省委黨校
李謙人物履歷
1976.03——1978.12,河北省晉縣萬莊村知青;
1978.12——1986.07,河北省軍區教導大隊學員、深澤縣人民武裝部幹事;
1986.07——1988.11,河北省深澤縣委辦公室資料員、副組長、組長;
1988.11——1989.03,共青團深澤縣委副書記;
1989.03——1989.12,河北省石家莊地委研究室副主任科員;
1989.12——1992.12,河北省石家莊地委辦公室副科級秘書、正科級秘書、副處級秘書;
1992.12——1995.02,河北省趙縣縣委常委、常務副縣長(其間:1991.09——1994.07,在南京政治學院馬克思主義原理專業學習);
1995.02——1997.01,河北省石家莊市郊區區委常委、常務副區長(其間:1993.08——1995.12,在中央黨校領導幹部函授班經濟管理專業學習);
1997.01——1997.02,河北省石家莊市郊區區委副書記、代區長;
1997.02——1998.01,河北省石家莊市郊區區委副書記、區長;
1998.01——2000.11,河北省新樂市委書記(其間:1997.09——2000.01,在河北省委黨校在職研究生班經濟管理專業學習);
2000.11——2001.03,河北省石家莊市郊區區委書記;
2001.03——2001.07,河北省石家莊市裕華區委書記;
2001.07——2006.03,河北省保定市委常委、宣傳部部長;
2006.03——2008.07,河北省保定市委常委,市人民政府副市長(分工政府常務工作)、黨組副書記;
2008.07——2009.11,河北省保定市委常委,市人民政府副市長(分工政府常務工作)、黨組副書記,白溝·白洋淀温泉城黨工委書記(兼) ;
2009.11——2009.12,河北省保定市委副書記,市人民政府副市長(分工政府常務工作)、黨組副書記,白溝·白洋淀温泉城黨工委書記(兼) ;
2009.12——2010.01,河北省保定市委副書記,市人民政府代市長、黨組書記,白溝·白洋淀温泉城黨工委書記(兼);
2010.01——2010.11,河北省保定市委副書記,市人民政府市長、黨組書記,白溝·白洋淀温泉城黨工委書記(兼);
2012.12——2017.03,河北省衡水市委書記;
[4]
第八屆、第九屆河北省委委員,第十二屆、第十三屆河北省人大代表(2020.09終止),瀦龍河河長(安國市軍詵村至高陽縣大教台村,91公里),趙王新河河長(棗林莊樞紐至西碼頭閘,42公里)。
[1]
[7-10]
李謙人物事件
李謙違紀被查
李謙免去職務
李謙辭去代表
2019年9月28日,河北省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發布公告,邢台市人大常委會決定接受李謙辭去河北省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代表職務。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代表法》的有關規定,李謙的代表資格終止。
[10]
李謙依法雙開
2020年1月22日,據中央紀委國家監委消息:經中共中央批准,中央紀委國家監委對河北省政府原黨組成員、副省長李謙嚴重違紀違法問題進行了立案審查調查。
經查,李謙喪失理想信念,背棄初心使命,蜕化變質,自甘墮落,對黨不忠誠不老實,不按規定報告個人有關事項、組織談話時不如實説明問題;違反中央八項規定精神,違規安排並參加超標準公務接待;收受禮品、禮金,違規從事營利活動,甘於被“圍獵”,在房地產開發建設、工程建設項目承攬等方面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為他人謀利,並非法收受鉅額財物;生活腐化,搞錢色交易。
李謙嚴重違反黨的組織紀律、廉潔紀律、生活紀律,構成嚴重職務違法並涉嫌受賄犯罪,性質嚴重,影響惡劣,應予嚴肅處理。依據《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監察法》等有關規定,經中央紀委常委會會議研究並報中共中央批准,決定給予李謙開除黨籍處分;由國家監委給予其開除公職處分;終止其河北省第九次黨代會代表資格;收繳其違紀違法所得;將其涉嫌犯罪問題移送檢察機關依法審查起訴,所涉財物隨案移送。
[11]
李謙依法逮捕
李謙提起公訴
2020年4月,河北省人民政府原黨組成員、副省長李謙涉嫌受賄一案,由國家監察委員會調查終結後,移送最高人民檢察院審查起訴。最高人民檢察院經指定管轄,交由北京市人民檢察院第一分院審查起訴。北京市人民檢察院第一分院已向北京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提起公訴。
檢察機關在審查起訴階段依法告知了被告人李謙享有的訴訟權利,並訊問了李謙,聽取了辯護人的意見。檢察機關起訴指控:被告人李謙利用擔任中共保定市委常委、市委副書記、保定市人民政府常務副市長、代理市長、市長,中共衡水市委書記等職務上的便利,為他人謀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鉅額財物,依法應當以受賄罪追究其刑事責任。
[13]
李謙一審開庭
一審開庭(3張)
北京市人民檢察院第一分院起訴指控:2006年9月至2013年10月,被告人李謙利用擔任中共保定市委常委、市委副書記、保定市人民政府常務副市長、代理市長、市長,中共衡水市委書記等職務上的便利,為有關單位和個人在重點建設項目申報、房地產開發建設、工程項目承攬等事項上提供幫助,非法收受相關單位和個人給予的財物共計摺合人民幣5048萬餘元。
庭審中,公訴機關出示了相關證據,被告人李謙及其辯護人進行了質證,控辯雙方在法庭的主持下充分發表了意見,李謙進行了最後陳述,並當庭表示認罪、悔罪。人大代表、政協委員、新聞記者和各界羣眾30餘人旁聽了庭審。
李謙一審宣判
2021年8月31日,北京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公開宣判河北省人民政府原副省長李謙受賄案,對被告人李謙以受賄罪判處有期徒刑十三年,並處罰金人民幣三百萬元;對其受賄所得財物及孳息予以追繳,上繳國庫。李謙當庭表示服從判決,不上訴。
經審理查明:2006年至2013年,被告人李謙利用擔任中共保定市委常委、副書記、保定市人民政府副市長、代理市長、市長、中共衡水市委書記等職務上的便利,為相關單位和個人在重點建設項目申報、房地產開發建設、工程項目承攬、親屬工作調動等事項上謀取利益,直接或通過特定關係人收受他人給予的財物,共計摺合人民幣5048萬餘元。
北京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認為,被告人李謙的行為構成受賄罪,數額特別巨大,應依法懲處。鑑於李謙到案後能夠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主動交代辦案機關尚未掌握的大部分受賄犯罪事實,提供偵破其他重大案件線索,經查證屬實,具有重大立功表現,認罪悔罪,積極退贓,贓款贓物已全部追繳,具有法定、酌定從輕處罰情節,依法可對其從輕處罰。法庭遂作出上述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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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參考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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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河北省政府黨組成員、副省長李謙接受中央紀委國家監委紀律審查和監察調查 .中央紀委國家監委網站[引用日期2019-08-27]
- 2. 河北省人民政府原黨組成員、副省長李謙受賄案一審開庭 .中國法院網[引用日期2020-11-18]
- 3. 保定市市長李謙簡歷(圖) .中國經濟網[引用日期2012-05-16]
- 4. 李謙任衡水市委書記 劉可為不再擔任(圖|簡歷) .中國經濟網[引用日期2013-01-06]
- 5. 衡水市委書記李謙任河北省副省長(圖/簡歷) .中國經濟網[引用日期2017-03-30]
- 6.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人事任免人員名單 .河北人大網[引用日期2019-09-29]
- 7. 河北省省級總河湖長和省級河長、湖長調整(名單) .央廣網[引用日期2018-05-03]
- 8. 河北省第十二屆人民代表大會代表名單(767名) .人民網[引用日期2013-01-24]
- 9. 河北省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代表名單 .人民網[引用日期2018-01-23]
- 10. 4人河北省十三屆人大代表資格終止 .人民網[引用日期2019-09-29]
- 11. 河北省政府原黨組成員、副省長李謙嚴重違紀違法被開除黨籍和公職 .中央紀委國家監委網站[引用日期2020-01-22]
- 12. 最高人民檢察院依法對李謙決定逮捕 .中華人民共和國最高人民檢察院[引用日期2020-02-14]
- 13. 北京檢察機關依法對李謙涉嫌受賄案提起公訴 .中華人民共和國最高人民檢察院[引用日期2020-04-21]
- 14. 河北原副省長李謙受賄案一審宣判 .中國法院網[引用日期2021-08-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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