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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永平

(青海省柴達木循環經濟試驗區管委會原副主任)

鎖定
李永平,男,漢族,1967年10月生,青海湟中人,1995年6月入黨,1988年7月參加工作,省委黨校研究生。 [1]  曾任青海省柴達木循環經濟試驗區管委會專職副主任(副廳級)、試驗區黨工委委員、木裏煤田管理局局長。
2022年1月20日,西寧市中級人民法院依法公開對西寧市人民檢察院提起公訴的李永平濫用職權、受賄一案作出一審判決,以被告人李永平犯濫用職權罪、受賄罪,數罪併罰,決定執行有期徒刑十一年六個月,並處罰金人民幣五十萬元。對李永平受賄所得贓款予以沒收,上繳國庫。 [7]  [9] 
中文名
李永平
國    籍
中國
民    族
漢族
籍    貫
青海湟中
出生日期
1967年10月
畢業院校
青海省委黨校

李永平人物履歷

1986年09月至1988年07月 陝西煤炭工業學校井下開採專業學習;
1988年07月至1991年10月 青海省海西州綠草山煤礦生產科技術員;
1991年10月至2002年06月 青海省重工業技工學校培訓科助理講師、副科長、科長;
2002年06月至2006年01月 青海省企業幹部培訓中心幹部、副主任;
2006年01月至2012年06月 青海省煤礦安全監察局事故調查處副處長、處長;
2012年06月至2014年05月 青海省煤礦安全監察局安全監察處處長;
2014年05月至2014年07月 青海省能源發展(集團)有限責任公司總經理人選;
2014年07月至2017年03月 青海省能源發展(集團)有限責任公司總經理、黨委副書記;
2017年03月至2020年08月 青海省柴達木循環經濟試驗區黨工委委員、管委會專職副主任(副廳級)兼木裏煤田管理局局長;
2020年8月 免去青海省柴達木循環經濟試驗區黨工委委員、管委會專職副主任、木裏煤田管理局局長職務。 [2] 

李永平人物事件

李永平接受調查

2020年8月9日下午,青海省召開新聞發佈會,發佈關於媒體報道木裏礦區非法開採問題專項調查工作進展情況和下一步工作部署。調查組初步認定涉事企業涉嫌違法違規。經初步調查核實,海西州人民政府黨組成員、柴達木循環經濟試驗區黨工委委員、管委會專職副主任兼木裏煤田管理局局長李永平(副廳級),對興青公司非法開採問題,在監管上失職失責,負有主要領導責任,經省委研究決定,免去李永平同志所任職務,接受組織調查。 [3] 

李永平免去職務

2020年8月10日,經省政府黨組研究,青海省人民政府免去:李永平同志青海省柴達木循環經濟試驗區管委會專職副主任職務。 [4] 

李永平違紀被查

2020年8月13日,柴達木循環經濟試驗區黨工委原委員、管委會原專職副主任兼原木裏煤田管理局局長李永平涉嫌嚴重違紀違法,接受青海省紀委監委紀律審查和監察調查。 [5] 

李永平依法雙開

2021年2月9日,據青海省紀委監委消息:經中共青海省委批准,青海省紀委監委對青海省海西州柴達木循環經濟試驗區黨工委原委員、管委會原專職副主任兼原木裏煤田管理局局長李永平嚴重違紀違法問題進行了立案審查調查。
經查,李永平身為黨員領導幹部,理想信念喪失,背棄初心使命,違反政治紀律,落實黨中央決策部署不堅決,打折扣、搞變通;違反中央八項規定精神,長期接受私營企業主安排的宴請並違規收受禮品禮金;違反組織紀律,未按規定向組織報告個人重大事項;違反廉潔紀律,將個人應付的費用由他人支付;濫用職權,致使國家利益遭受重大損失;利用職權,為他人謀取利益,收受他人賄賂,涉嫌職務犯罪。
李永平違反黨的政治紀律、中央八項規定精神、組織紀律、廉潔紀律,構成嚴重職務違法並涉嫌濫用職權犯罪、受賄犯罪,且在黨中央持續深化全面從嚴治黨的情況下,不收斂、不收手,性質嚴重,影響惡劣,應予嚴肅處理。依據《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監察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職人員政務處分法》等相關規定,經中共青海省紀委常委會會議研究並報中共青海省委批准,決定給予李永平開除黨籍處分,由省監委給予其開除公職處分;收繳其違紀違法所得;將其涉嫌犯罪問題移送檢察機關依法審查起訴,所涉財物隨案移送。 [6] 

李永平決定逮捕

2021年2月27日,據高檢網消息:青海省柴達木循環經濟試驗區黨工委原委員、管委會原專職副主任兼木裏煤田管理局原局長李永平(副廳級)涉嫌濫用職權、受賄一案,由青海省監察委員會調查終結,移送檢察機關審查起訴。日前,青海省人民檢察院依法以涉嫌濫用職權罪、受賄罪對李永平作出逮捕決定。 [7] 

李永平開庭審理

2021年10月21日,西寧市中級人民法院依法公開開庭審理了由西寧市人民檢察院提起公訴的青海省柴達木循環經濟試驗區原黨工委委員、試驗區管理委員會原專職副主任、木裏煤田管理局原局長李永平涉嫌濫用職權、受賄一案。
公訴機關指控,被告人李永平身為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濫用職權,幫助青海興青工貿工程集團有限公司通過《木裏煤田聚乎更礦區五號井採坑邊坡治理優化方案》,使興青公司以邊坡治理的名義在木裏礦區非法開採煤炭資源,致使青海木裏礦區生態遭到嚴重破壞;其又利用職務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財物,數額巨大。被告人的上述行為已構成濫用職權罪、受賄罪,應對其數罪併罰。
庭審中,控辯雙方在法庭的主持下圍繞指控事實進行舉證、質證和辯論,針對案件事實、在案證據及法律適用充分發表意見。庭審結束後,被告人李永平作了最後陳述,當庭表示認罪悔罪。 [8] 

李永平一審判決

2022年1月20日,西寧市中級人民法院依法公開對西寧市人民檢察院提起公訴的青海省柴達木循環經濟試驗區原黨工委委員、試驗區管理委員會原專職副主任和木裏煤田管理局原局長李永平濫用職權、受賄一案作出一審判決,以被告人李永平犯濫用職權罪、受賄罪,數罪併罰,決定執行有期徒刑十一年六個月,並處罰金人民幣五十萬元。對李永平受賄所得贓款予以沒收,上繳國庫。
法院經審理查明,2018年5月,被告人李永平利用其擔任柴達木循環經濟試驗區管理委員會專職副主任和木裏煤田管理局局長的身份,幫助青海興青工貿工程集團有限公司通過《木裏煤田聚乎更礦區五號井採坑邊坡治理優化方案》,使興青公司以礦山恢復治理措施為名,在木裏礦區大肆進行非法採礦;2005年至2020年,李永平利用擔任青海省柴達木循環經濟試驗區黨工委委員、試驗區管理委員會專職副主任和木裏煤田管理局局長等職務上的便利,多次非法收受、索取他人錢物,摺合人民幣共計200.44萬元。
西寧中院認為,被告人李永平身為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濫用職權,致使木裏礦區生態遭到嚴重破壞,情節特別嚴重,其行為已構成濫用職權罪;利用職務之便,多次非法收受、索取他人錢物,數額巨大,其行為已構成受賄罪,對其上述罪行應實行數罪併罰。鑑於其在案發後能如實供述全部犯罪事實,並認罪認罰;積極退贓且贓款已全部追繳完畢,依法可對其從輕處罰。法院遂依法作出上述判決。 [9] 

李永平二審開庭

2022年8月5日,省高級人民法院二審公開開庭審理青海省柴達木循環經濟試驗區黨工委原委員、試驗區管理委員會原專職副主任兼原木裏煤田管理局局長李永平濫用職權、受賄上訴一案。 [10] 

李永平公開通報

2017年至2020年,李永平先後收受某公司副總經理馬某某兄弟二人茅台酒7箱、某公司項目經理許某某茅台酒2箱;春節拜年送給上級主管領導禮金14萬元。李永平還存在其他嚴重違紀違法問題。2021年2月,李永平受到開除黨籍、開除公職處分,收繳違紀違法所得,涉嫌犯罪問題移送檢察機關依法審查起訴。 [11] 
參考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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