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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永平

(雲南省怒江傈僳族自治州蘭坪白族普米族自治縣原縣長)

鎖定
李永平,男,白族,1962年8月生,雲南蘭坪人,在職大學學歷。1981年7月參加工作,1987年3月加入中國共產黨。曾任雲南省怒江傈僳族自治州蘭坪白族普米族自治縣縣長 [2] 
2019年10月消息,李永平被開除黨籍和公職。 [2] 
中文名
李永平
國    籍
中國
民    族
白族
出生日期
1962年8月
出生地
雲南蘭坪

李永平人物履歷

1979年10月至1981年7月,在雲南省公安學校公安專業學習;
1981年7月至1985年9月,在雲南省怒江傈僳族自治州蘭坪白族普米族自治縣公安局工作;
1985年9月至1987年7月,在雲南省公安專科學校學習;
1987年7月至1990年5月,在雲南省怒江傈僳族自治州蘭坪白族普米族自治縣公安局工作;
1990年5月至1996年10月,任雲南省怒江傈僳族自治州蘭坪白族普米族自治縣公安局副局長;
1996年10月至2000年12月,歷任雲南省怒江傈僳族自治州蘭坪白族普米族自治縣檢察院副檢察長、代理檢察長、檢察長;
2000年12月至2003年9月,任雲南省怒江傈僳族自治州瀘水縣公安局局長;
2003年9至2006年6月,任雲南省怒江傈僳族自治州公安局黨委委員、副局長,瀘水縣公安局局長(正處);
2006年6月至2007年9月,任雲南省怒江傈僳族自治州瀘水縣委副書記、政法委書記(正處);
2007年9月至2008年1月,任雲南省怒江傈僳族自治州蘭坪白族普米族自治縣委副書記、代理縣長;
2008年1月至2012年1月,任雲南省怒江傈僳族自治州蘭坪白族普米族自治縣委副書記、縣長;
2012年1月至2016年12月,任雲南省怒江傈僳族自治州瀘水縣委書記;
2016年12月至2017年12月,任雲南省怒江傈僳族自治州委政法委副書記;
2017年12月,任雲南省怒江傈僳族自治州委政法委調研員。 [3] 

李永平人物事件

李永平違紀被查

2019年4月9日,據怒江州紀委監委消息:怒江州委政法委調研員李永平涉嫌嚴重違紀違法,接受紀律審查和監察調查。 [3] 

李永平依法雙開

2019年10月,據廉潔怒江消息,李永平在擔任原瀘水縣委副書記、政法委書記,蘭坪縣政府縣長,原瀘水縣委書記等職務期間,紀法意識淡薄,理想信念嚴重缺失,漠視政治紀律和規矩,多次與他人進行串供和偽造證據,訂立攻守同盟,對抗組織審查調查;對黨不忠誠、不老實,在組織對其進行談話、函詢時,避重就輕、編造事實,不如實向組織説明相關違紀違法犯罪問題;利用職務影響力,由他人代為支付應由本人親屬支付的費用,長期借用管理對象的車輛歸親屬使用,大肆收受可能影響公正執行公務的禮品、禮金;利用職權違規干預和插手土地使用權出讓;生活作風腐化,在婚姻存續期間與他人發生並長期保持不正當性關係,造成不良影響;違反國家法律法規,非法持有毒品;摒棄初心和使命,背離了黨的宗旨,利用職務便利大肆索取和非法收受財物;為謀取職務調整和晉升等不正當利益,多次給予國家工作人員財物;濫用職權、以權謀私,違反規定處理公務,造成國家經濟損失。
李永平嚴重違反黨的政治紀律和政治規矩、組織紀律、廉潔紀律、工作紀律和生活紀律,構成職務違法並涉嫌受賄、行賄和濫用職權犯罪,情節嚴重,影響惡劣,應予嚴肅處理。依據《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監察法》等相關規定,經怒江州紀委常委會、州監委委員會會議研究並報州委批准,決定給予李永平開除黨籍、開除公職處分;違紀違法所得予以收繳;涉嫌犯罪問題移送檢察機關依法審查起訴。 [2] 

李永平公開通報

2021年11月,中央紀委國家監委公開通報六起“沙霸”“礦霸”背後腐敗和“保護傘”典型案例。
2000年至2019年,以蘭坪縣金頂鎮金鳳村原黨支部書記、村委會主任楊鵬程為首的涉黑組織,多次實施強迫交易、敲詐勒索等違法犯罪行為,長期把持基層組織,非法控制附近礦區礦石剝離和運輸業務。李永平等人收受賄賂,為楊鵬程公司經營、項目承攬等提供幫助。李永平受到開除黨籍、開除公職處分。 [1]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