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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林

(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遼寧監管局原黨委書記、局長)

鎖定
李林,男,漢族,1960年10月生,山東肥城人,在職博士研究生,高級經濟師,1983年8月參加工作,1992年2月加入中國共產黨。曾任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遼寧監管局黨委書記、局長。
2022年11月,李林被開除黨籍。 [3] 
中文名
李林
國    籍
中國
民    族
漢族
籍    貫
山東肥城
出生日期
1960年10月

李林人物履歷

1983年8月至1996年12月,先後在中國人民銀行遼寧省分行、大連市分行、大連經濟技術開發區分行工作。
1996年12月至1999年1月,任中國人民銀行大連市分行黨組成員、副行長兼經濟技術開發區分行行長、外匯管理分局局長。
1999年1月至1999年8月,任中國人民銀行大連市中心支行黨委委員、副行長兼金州支行黨組書記、行長。
1999年8月至2003年1月,任中國人民銀行大連市中心支行黨委副書記、副行長。
2003年1月至2003年7月,任中國人民銀行大連市中心支行黨委書記、行長兼國家外匯管理局大連市分局局長(副局級)。
2003年7月至2003年9月,任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大連監管局籌備組組長。
2003年9月至2006年3月,任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大連監管局黨委書記、局長。
2006年3月至2007年2月,任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遼寧監管局黨委委員、副局長。
2007年2月至2008年5月,任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安徽監管局黨委書記、局長(正局級)。
2008年5月至2016年9月,任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遼寧監管局黨委書記、局長。
2016年9月至2018年10月,任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大連監管局黨委書記、局長。
2018年10月至2018年11月,任中國銀行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大連監管局籌備組成員。
2018年11月至2019年6月,任中國銀行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大連監管局巡視員。
2019年6月至2020年11月,任中國銀行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大連監管局一級巡視員。
2020年11月,退休。 [1] 

李林人物事件

李林黨內警告

2015年11月,中國銀監會紀委通報稱,中國銀監會嚴肅查處遼寧銀監局黨委書記、局長李林等4起違紀案件。報道稱,2011年,遼寧銀監局黨委臨時動議、違反程序提拔幹部,李林作為遼寧銀監局黨委書記、局長履職不到位,對幹部任職相關程序性規定不落實負有領導責任,導致不良後果,違反黨的組織紀律。依據有關規定,給予李林黨內警告處分。 [2] 

李林違紀被查

2021年12月,原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遼寧監管局黨委書記、局長李林涉嫌嚴重違紀違法,接受紀律審查和監察調查。 [1] 

李林開除黨籍

2022年11月4日,據中央紀委國家監委駐中國銀保監會紀檢監察組、遼寧省監察委員會消息:中央紀委國家監委駐中國銀保監會紀檢監察組、遼寧省監察委員會對原遼寧銀監局黨委書記、局長李林嚴重違紀違法問題進行了紀律審查和監察調查。
經查,李林違反政治紀律,落實黨中央金融工作決策部署陽奉陰違、濫權妄為,大肆為不法企業和金融機構謀取非法利益,嚴重破壞地方金融秩序,助推區域金融風險;落實管黨治黨政治責任不力,嚴重破壞單位政治生態;對抗組織審查,與他人串供。違反中央八項規定精神和廉潔紀律,收受可能影響公正執行公務的禮品和接受旅遊安排,縱容親屬吃空餉。違反組織紀律,違規干預金融機構人事工作。違反工作紀律,違規插手干預行政許可和銀行機構貸款發放。違反生活紀律,與他人發生不正當性關係;家風不正,對親屬失管失教。利用職務便利和職務影響為被監管對象謀取利益,在辦理貸款、企業上市、設立和入股中小銀行等方面為他人謀取利益,非法收受鉅額財物,涉嫌受賄犯罪;利用監管職權,違規免除銀行機構行政處罰,批准超比例持股銀行機構,造成重大損失,涉嫌濫用職權犯罪;利用職務之便,隱瞞、掩蓋銀行高管人員違法犯罪行為,涉嫌徇私舞弊不移交刑事案件犯罪。
李林身為金融監管部門的黨員領導幹部,理想信念喪失,黨性原則蕩然無存,價值觀、權力觀極度扭曲,罔顧黨中央關於加強和改進金融監管、切實防範金融風險的決策部署,甘為不法企業“馬前卒”,充當銀行機構和銀行高管人員違法違規行為的“保護傘”,是與不法私營企業主、金融“蠹蟲”沆瀣一氣、攫取私利的突出典型;長期擔任“一把手”,全面棄守管黨治黨“第一責任”,帶頭破紀違法,恣意濫權妄為,甘於被“圍獵”,貪腐瀆職觸目驚心;對親屬疏於管教乃至縱容,致使家人貪慾膨脹、毫無敬畏。李林違紀違法問題涉案金額大,時間跨度長,且在黨的十八大乃至十九大後不收斂、不收手、不知止,嚴重違反黨的紀律,構成嚴重職務違法並涉嫌受賄犯罪、濫用職權犯罪、徇私舞弊不移交刑事案件犯罪,性質嚴重、影響惡劣,應予嚴肅處理。根據《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監察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職人員政務處分法》等有關規定,經中國銀保監會黨委會議研究決定,給予李林開除黨籍處分,取消其享受的待遇;收繳其違紀違法所得;經遼寧省監委研究決定,將李林涉嫌犯罪問題移交檢察機關依法審查起訴,所涉財物隨案移送。 [3]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