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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曉宏
(寧夏石嘴山資源利用與規劃建設局原局長)
鎖定
李曉宏(曾用名李紅衞),男,1971年6月6日出生於寧夏石嘴山市,漢族,大學文化,捕前系石嘴山市經濟開發區管委會資源利用與規劃建設局局長,户籍地為寧夏石嘴山市大武口區,住所地為寧夏銀川市興慶區。
[1]
- 中文名
- 李曉宏
- 別 名
- 李紅衞
- 國 籍
- 中國
- 民 族
- 漢族
- 出生地
- 寧夏石嘴山市
- 出生日期
- 1971年06月06日
- 性 別
- 男
- 户籍地
- 寧夏石嘴山市大武口區
- 住所地
- 寧夏銀川市興慶區
李曉宏人物履歷
1993年9月2日被錄用為國家工作人員,2007年8月任惠農區房屋拆遷管理辦公室(土地收儲中心)主任,主管惠農區土地收儲中心房屋拆遷工作,負責政府計劃目標房屋拆遷任務的實施。2008年4月至2008年10月任惠農區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局長,主持全面工作,主管惠農區生產經營單位安全生產監管工作;2008年10月至2011年12月,先後擔任石嘴山市惠農區建設局黨委委員、副書記、局長;2010年5月至2012年11月,擔任惠農區星州房地產開發公司董事長。擔任星州房地產開發公司董事長期間,李曉宏負責公司全面工作,主要開發了惠農區水韻名都小區、水城民生小區、御河城堡三個小區以及惠農區道路規劃中的經四路、緯八路等工程。
[1]
曾任寧夏回族自治區石嘴山經濟技術開發區(陸港經濟區)管理委員會資源利用與規劃建設局局長。
[2]
李曉宏人物事件
李曉宏違紀違法被查
2014年05月30日,據石嘴山日報消息,寧夏回族自治區石嘴山經濟技術開發區(陸港經濟區)管理委員會資源利用與規劃建設局局長李曉宏,涉嫌嚴重違紀違法,被免去領導職務,接受組織調查。
[2]
李曉宏強制措施
2014年6月20日因涉嫌受賄罪,經石嘴山市人民檢察院決定,由石嘴山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4年7月2日經寧夏回族自治區人民檢察院決定,2014年7月3日由石嘴山市公安局執行逮捕。
[1]
李曉宏雙開處分
2014年10月10日,據石嘴山市紀委消息:日前,石嘴山市紀委對石嘴山經濟技術開發區(陸港經濟區)管理委員會資源利用與規劃建設局原局長李曉宏嚴重違紀問題進行了立案審查。經查,李曉宏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為他人謀取利益,多次索取、收受賄賂、失職瀆職、挪用公款,已構成嚴重違紀,並涉嫌違法犯罪。經惠農區委常委會議研究,並報請石嘴山市委常委會議批准,決定給予李曉宏開除黨籍處分,石嘴山市監察局決定給予其開除公職處分;由惠農區人大常委會依法罷免李曉宏人大代表職務;收繳其違紀所得;其涉嫌犯罪問題、線索及涉嫌違法所得款物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處理。
[3]
李曉宏提起公訴
李曉宏一審宣判
寧夏平羅縣人民法院於2014年12月26日作出(2014)平刑初字第231號刑事判決,認定罪犯李曉宏犯受賄罪,判處有期徒刑十二年,對於上交的贓款397萬元予以沒收(刑期自2014年6月20日起至2026年6月19日止),2015年1月26日送監獄服刑改造。
[4]
李曉宏執行變更
執行機關吳忠監獄於2018年3月1日以該犯確有悔改表現,向吳忠市中級人民法院提出減刑建議書,建議對罪犯李曉宏予以減去有期徒刑七個月,報送吳忠市中院審理。檢察機關吳忠市人民檢察院作出同意吳忠監獄對該犯減刑的檢察意見書。吳忠市中級人民法院依法組成合議庭,於2018年3月14日在吳忠監獄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
2018年3月22日,吳忠市中級人民法院經審理後認為,罪犯李曉宏在服刑期間,能夠認罪悔罪,確有悔改表現,符合減刑條件。本院考慮該犯在原判的犯罪性質、犯罪情節、主觀惡性和社會危害性,結合其在服刑期間改造情況、計分考核情況,該犯系職務犯罪罪犯,應從嚴掌握其減刑幅度。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等相關條款之規定,裁定如下:對罪犯李曉宏減去有期徒刑六個月(刑期自2014年6月20日起至2025年12月19日止)。
[4]
- 參考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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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李曉宏受賄一審刑事判決書 .中國裁判文書網.2015-03-01[引用日期2019-03-02]
- 2. 寧夏石嘴山經開區管委會資源利用與規劃建設局局長李曉宏被調查 .鳳凰資訊.2014-05-30[引用日期2019-03-02]
- 3. 石嘴山經濟技術開發區(陸港經濟區)管理委員會資源利用與規劃建設局原局長李曉宏嚴重違紀被“雙開” .寧夏紀委監察廳網站.2014-10-10[引用日期2019-03-02]
- 4. 李曉宏受賄罪刑罰變更刑事裁定書 .中國裁判文書網.2018-03-26[引用日期2019-03-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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