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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曉宏
(湖南省長沙市人民政府原黨組成員、副市長)
鎖定
- 中文名
- 李曉宏
- 國 籍
- 中國
- 民 族
- 漢族
- 出生日期
- 1967年1月
- 出生地
- 湖南邵陽
李曉宏人物履歷
1985.09——1989.07,中南財經大學農業經濟管理專業大學學習,獲經濟學學士學位;
1989.07——1995.11,長沙市財政局幹部;
1995.11——1997.02,長沙市財政局農税科副科長;
1997.02——2000.09,長沙市財政局農税科科長;
2000.09——2004.07,長沙市財政局黨組成員、副局長(其間:2001.03——2003.03,在湖南師範大學經濟與管理學院產業經濟學專業在職研究生學習);
2004.07——2007.12,長沙市財政局黨組副書記、副局長(其間:2006.02——2006.04,在中共湖南省委黨校處級幹部培訓一班學習);
2007.12——2008.03,長沙市財政局黨組書記、副局長;
2008.03——2012.12,長沙市財政局黨組書記、局長(其間:2011.03——2011.07,在中共湖南省委黨校第四十期中青年幹部培訓班學習);
2012.12——2015.11,長沙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黨工委副書記、管委會主任;
2015.11——2016.03,長沙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黨工委書記;
2016.03——2016.10,長沙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黨工委書記,湖南湘江新區管委會副主任(兼);
李曉宏人物事件
李曉宏違紀被查
李曉宏依法雙開
2019年9月2日,據湖南省紀委監委消息:經湖南省委批准,湖南省紀委監委對長沙市政府原黨組成員、副市長李曉宏進行立案審查調查。
經查,李曉宏違反政治紀律,搞兩面派,做兩面人,長期欺騙組織,對黨不忠誠不老實,對抗組織審查;違反中央八項規定精神和廉潔紀律,收受禮品禮金,利用職權或職務上的影響為親屬在金融領域活動中謀取利益;違反工作紀律,不正確履行職責,造成巨大損失;違反生活紀律;長期利用職務上的便利或職權、地位形成的便利條件,在工程承攬、資金撥付等方面為他人謀取利益並收受鉅額財物。
李曉宏身為黨員領導幹部,毫無黨性原則,毫無宗旨意識,道德敗壞,生活糜爛,肆無忌憚追求個人享樂,大搞權錢交易,且在黨的十八大後不收斂、不收手,嚴重違反黨的紀律,構成職務違法並涉嫌受賄犯罪。依據《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監察法》等有關規定,經湖南省紀委常委會會議研究並報湖南省委批准,決定給予李曉宏開除黨籍、開除公職處分,終止其長沙市第十三屆黨代會代表資格,收繳其違紀違法所得,將其涉嫌犯罪問題移送檢察機關依法審查起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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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曉宏依法逮捕
2019年9月,湖南省長沙市人民政府原副市長李曉宏(副廳級)涉嫌受賄一案,由湖南省監察委員會調查終結,移送檢察機關審查起訴。湖南省人民檢察院依法以涉嫌受賄罪對李曉宏決定逮捕。該案正在進一步辦理中。
[6]
李曉宏提起公訴
2019年11月,湖南省長沙市人民政府原黨組成員、副市長李曉宏(副廳級)涉嫌受賄罪一案,經湖南省人民檢察院指定管轄,由岳陽市人民檢察院向岳陽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公訴。
檢察機關在審查起訴階段依法告知了被告人李曉宏享有的訴訟權利,依法訊問了被告人,聽取了辯護人的意見。岳陽市人民檢察院起訴指控:2003年至2019年,被告人李曉宏利用擔任長沙市財政局副局長、局長,長沙市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管委會主任、黨工委書記,長沙市副市長的職務便利或職權地位形成的便利條件,直接或通過其他國家工作人員職務上的行為,為相關公司和個人謀取利益,單獨或夥同其他國家工作人員非法收受他人給予的財物,數額特別巨大,依法應當以受賄罪追究其刑事責任。
[7]
李曉宏一審開庭
2019年12月24日,湖南省岳陽市中級人民法院院長彭世理擔任審判長公開開庭審理長沙市政府原副市長李曉宏受賄案。公訴機關指控,2003年至2019年,被告人李曉宏在擔任長沙市財政局副局長、局長,長沙高新區管委會主任、黨工委書記,長沙市副市長期間,利用職務便利或職權地位形成的便利條件,直接或通過其他國家工作人員職務上的行為,為相關公司和個人謀取利益,單獨或夥同他人收受侯某某等8人所送財物,共計人民幣686.9575萬元、美金4萬元。
庭審前,被告人李曉宏自願向法庭遞交了認罪認罰申請,並簽署了認罪認罰具結書。庭審中,公訴機關出示了相關證據,被告人李曉宏及其辯護人進行了質證,控辯雙方在法庭的主持下充分發表了意見,李曉宏進行了最後陳述,當庭表示認罪、悔罪。被告人家屬、各界羣眾等30餘人旁聽了庭審。
李曉宏一審宣判
2020年6月10日上午,湖南省岳陽市中級人民法院對長沙市政府原副市長李曉宏受賄案一審宣判,被告人李曉宏被判處有期徒刑十年六個月,並處罰金人民幣一百萬元。
法院審理查明:2003年至2019年,李曉宏在擔任長沙市財政局副局長、局長、長沙高新區管委會主任、黨工委書記、長沙市副市長期間,利用職務便利或職權地位形成的便利條件,直接或通過其他國家工作人員職務上的行為,為相關公司和個人謀取利益,單獨或夥同他人共同收受侯某某等人財物,共計人民幣686.9575萬元、美金4萬元。
法院審理認為,被告人李曉宏身為國家工作人員,其行為已構成受賄罪。在與他人共同受賄過程中,被告人李曉宏起主要作用,系主犯。被告人李曉宏到案後,自願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向法庭遞交認罪認罰申請,依法可以從寬處理。
李曉宏公開通報
長沙市政府原黨組成員、副市長李曉宏借貸收息受賄案。2004年至2015年,李曉宏利用擔任長沙市財政局局長,長沙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黨工委書記、管委會主任等職務上的便利、職權或地位形成的便利條件,幫助私營企業主侯某在減免契税、調規提容、報建辦證、獲取銀行貸款等事項上謀取利益。為求得和感謝李曉宏的幫助,侯某與李曉宏約定以“投資回報”的形式送給李曉宏好處費。2003年至2016年,李曉宏以本人和親屬名義先後借給侯某共計人民幣165萬元(幣種下同),並收受侯某所送 “投資回報”(實為借款利息)共計140萬元,涉嫌受賄犯罪。此外,李曉宏還存在其他嚴重違紀違法問題。2019年9月,李曉宏受到開除黨籍、開除公職處分。2020年6月,李曉宏因犯受賄罪,被判處有期徒刑十年六個月,並處罰金一百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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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參考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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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長沙市人民政府副市長李曉宏接受紀律審查和監察調查 .湖南省紀委監委網站[引用日期2019-03-17]
- 2. 長沙市政府原副市長李曉宏受賄案一審宣判 .中國法院網[引用日期2020-06-10]
- 3. 李曉宏任長沙市人民政府副市長(附簡歷) .長沙晚報網[引用日期2016-10-27]
- 4. 快訊:陳文浩當選長沙市人民政府市長 .星辰在線 [引用日期2017-01-08]
- 5. 長沙市政府原黨組成員、副市長李曉宏被“雙開” .湖南省紀委監委網站[引用日期2019-09-02]
- 6. 湖南省人民檢察院依法對李曉宏決定逮捕 .中華人民共和國最高人民檢察院[引用日期2019-09-19]
- 7. 湖南檢察機關依法對李曉宏涉嫌受賄案提起公訴 .中華人民共和國最高人民檢察院[引用日期2019-11-07]
- 8. 長沙市原副市長李曉宏受賄案一審開庭 被控受賄約700萬元 .網易[引用日期2019-12-24]
- 9. 長沙市原副市長李曉宏一審被判10年6個月 .新華網[引用日期2020-06-10]
- 10. 湖南通報8起黨員幹部借貸收息受賄典型案例 .三湘風紀[引用日期2022-04-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