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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新華

(中國石油天然氣集團有限公司原副總經理)

鎖定
李新華,男,1953年1月生,漢族,湖南祁東人,1974年6月入黨,1969年3月參加工作。大專學歷、高級工程師。曾任中國石油天然氣集團有限公司黨組成員、副總經理。
2020年4月23日,中國石油天然氣集團有限公司原黨組成員、副總經理李新華涉嫌受賄罪、利用影響力受賄罪一案,經最高人民檢察院指定管轄,由四川省德陽市人民檢察院依法向四川省德陽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公訴。 [1] 
中文名
李新華
國    籍
中國
民    族
漢族
出生地
湖南祁東
出生日期
1953年1月
畢業院校
昆明工學院

李新華人物履歷

1969.03-1972.03 雲南生產建設兵團一師六團班長、排長;
1972.03-1975.09 昆明工學院化工系讀書;
1975.09-1977.02 雲天化建設指揮部設備組採購員;
1977.02-1978.11 雲南天然氣化工廠團委負責人、團委書記;
1978.11-1985.06 雲南天然氣化工廠制袋車間、硝銨車間、尿素車間主任;
1985.06-1992.02 雲南天然氣化工廠副廠長;
1992.02-1995.06 雲南天然氣化工廠廠長;
1995.06-1997.03 雲南天然氣化工廠廠長、黨委書記;
1997.03-2001.12 雲天化集團公司董事長、總經理、黨委副書記;
2001.12-2002.04 雲天化集團公司董事長、黨委書記;
2002.04-2003.01 雲南省人民政府省長助理;
2003.01-2007.04 雲南省人民政府副省長;
2007.04-2013.07中國石油天然氣集團公司副總經理、黨組成員。 [2] 

李新華人物事件

李新華記過處分

2010年7月16日,位於遼寧省大連市保税區的大連中石油國際儲運有限公司原油庫輸油管道發生爆炸,引發大火併造成大量原油泄漏,致部分原油、管道和設備燒損,另有部分泄漏原油流入附近海域造成污染。事故造成作業人員1人輕傷、1人失蹤;在滅火過程中,消防戰士1人犧牲、1人重傷。據統計,事故造成的直接財產損失為22330.19萬元。 [3] 
據2011年11月24日消息,國務院日前對中石油在大連所屬企業“7·16”輸油管道爆炸火災等4起事故的調查處理報告作出批覆,認定這4起事故均為責任事故,並給予64名事故責任人黨紀、政紀處分,其中給予中國石油天然氣集團公司副總經理、黨組成員李新華記過處分。 [4] 

李新華接受審查

2019年3月22日,據中央紀委國家監委駐國資委紀檢監察組、四川省紀委監委消息:中國石油天然氣集團有限公司原黨組成員、副總經理李新華接受審查調查。 [5-6] 

李新華提起公訴

2020年4月23日,中國石油天然氣集團有限公司原黨組成員、副總經理李新華涉嫌受賄罪、利用影響力受賄罪一案,經最高人民檢察院指定管轄,由四川省德陽市人民檢察院依法向四川省德陽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公訴。
檢察機關在審查起訴階段依法告知了被告人李新華享有的訴訟權利,依法訊問了被告人,聽取了辯護人的意見。德陽市人民檢察院起訴指控:被告人李新華身為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為他人謀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財物,數額特別巨大;利用自己原職權、地位形成的便利條件,通過其他國家工作人員職務上的行為,為請託人謀取不正當利益,收受請託人財物,數額巨大,依法應當以受賄罪、利用影響力受賄罪追究其刑事責任。 [1]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