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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建民

(涉黑案主犯)

鎖定
李建民,涉黑案主犯。
2022年6月28日,棗莊市山亭區人民法院依法對被告人李建民等人涉黑案一審公開宣判。 [1] 
中文名
李建民
國    籍
中國

李建民審理查明

2009年8月以來,被告人李建民為獲取社會威名及非法經濟利益,拉攏、召集社會閒散人員混跡社會,以拜仁兄弟、幹兄弟等方式籠絡、鞏固成員間關係,形成較穩定的組織。在積極插手民間糾紛過程中,通過多次聚眾打砸、鬥毆等方式彰顯組織暴力,確立強勢地位;該組織在高息放貸過程中,為獲取非法利益或要求借款人提供有固定工作的人員進行擔保,惡意擴大討債範圍;或要求借款人提供房產、車輛抵押擔保並要求籤訂虛假買賣合同,便於進一步侵吞當事人資產。在向借款人討債過程中,分工明確,軟硬兼施,通過組織多人多次對借款人、擔保人及其家人採取據守滋擾、跟蹤貼靠、侵入住宅、言語恐嚇、毆打辱罵、限制自由等方式強討高息債務,給被討債人及其他羣眾造成強大的心理強制,致被討債人被迫接受該組織提出的不法還債方式及金額要求。通過在棗莊市薛城區、棗莊市高新區向社會不特定的人高利放貸、催討債務,獲取鉅額經濟利益,通過財力、名氣吸引、收納更多人員加入組織,組織的人力、財力得到進一步充實、擴張,社會影響逐步擴大,李建民依靠其組織力量在社會上的名氣日益上漲。
該組織通過上述方式,在長期的放貸討債、插手民間糾紛過程中,實施尋釁滋事、非法拘禁、聚眾鬥毆、詐騙、敲詐勒索、非法侵入住宅、強迫交易等違法犯罪活動,給被害人的身心、家庭、工作帶來嚴重影響,致多名被害人妻離子散、流離失所、精神失常、輟學失業、當街下跪,甚至採取服毒自殺的方式擺脱滋擾,嚴重破壞了當地人民羣眾正常的生活秩序和社會管理秩序。

李建民法院判決

被告人李建民犯組織、領導黑社會性質組織罪,尋釁滋事罪,聚眾鬥毆罪,非法侵入住宅罪,非法拘禁罪,強迫交易罪,敲詐勒索罪,虛假訴訟罪,詐騙罪,保險詐騙罪,決定執行有期徒刑二十五年,並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其他被告人分別被判處十四年六個月至一年不等的有期徒刑,並處相應的財產刑。 [1]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