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李建民
(涉黑案主犯)
鎖定
- 中文名
- 李建民
- 國 籍
- 中國
李建民審理查明
2009年8月以來,被告人李建民為獲取社會威名及非法經濟利益,拉攏、召集社會閒散人員混跡社會,以拜仁兄弟、幹兄弟等方式籠絡、鞏固成員間關係,形成較穩定的組織。在積極插手民間糾紛過程中,通過多次聚眾打砸、鬥毆等方式彰顯組織暴力,確立強勢地位;該組織在高息放貸過程中,為獲取非法利益或要求借款人提供有固定工作的人員進行擔保,惡意擴大討債範圍;或要求借款人提供房產、車輛抵押擔保並要求籤訂虛假買賣合同,便於進一步侵吞當事人資產。在向借款人討債過程中,分工明確,軟硬兼施,通過組織多人多次對借款人、擔保人及其家人採取據守滋擾、跟蹤貼靠、侵入住宅、言語恐嚇、毆打辱罵、限制自由等方式強討高息債務,給被討債人及其他羣眾造成強大的心理強制,致被討債人被迫接受該組織提出的不法還債方式及金額要求。通過在棗莊市薛城區、棗莊市高新區向社會不特定的人高利放貸、催討債務,獲取鉅額經濟利益,通過財力、名氣吸引、收納更多人員加入組織,組織的人力、財力得到進一步充實、擴張,社會影響逐步擴大,李建民依靠其組織力量在社會上的名氣日益上漲。
該組織通過上述方式,在長期的放貸討債、插手民間糾紛過程中,實施尋釁滋事、非法拘禁、聚眾鬥毆、詐騙、敲詐勒索、非法侵入住宅、強迫交易等違法犯罪活動,給被害人的身心、家庭、工作帶來嚴重影響,致多名被害人妻離子散、流離失所、精神失常、輟學失業、當街下跪,甚至採取服毒自殺的方式擺脱滋擾,嚴重破壞了當地人民羣眾正常的生活秩序和社會管理秩序。
李建民法院判決
被告人李建民犯組織、領導黑社會性質組織罪,尋釁滋事罪,聚眾鬥毆罪,非法侵入住宅罪,非法拘禁罪,強迫交易罪,敲詐勒索罪,虛假訴訟罪,詐騙罪,保險詐騙罪,決定執行有期徒刑二十五年,並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其他被告人分別被判處十四年六個月至一年不等的有期徒刑,並處相應的財產刑。
[1]
- 參考資料
-
- 1. 最高被判25年,李建民等31人涉黑案一審公開宣判! .澎湃新聞[引用日期2022-06-29]
- 詞條統計
-
- 瀏覽次數:次
- 編輯次數:3次歷史版本
- 最近更新: 弋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