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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凡

(福建省福州市人大常委會原黨組成員、副主任)

鎖定
李凡,男,漢族,福建莆田人,1965年7月出生,中共黨員,大學本科學歷,工程碩士,高級工程師,1988年7月參加工作,1987年1月加入中國共產黨。曾任福建省福州市人大常委會黨組成員、副主任。 [1]  [9] 
2023年10月,福建檢察機關依法對李凡涉嫌受賄案提起公訴。 [13] 
中文名
李凡
性    別
國    籍
中國
民    族
漢族
出生地
福建莆田
出生日期
1965年7月

李凡人物履歷

曾任福建省福州市政工程質量監督站副站長;福建省福州市建設局副總工程師;福州市軟件園建設領導小組辦公室副主任;福建省福州市建設局副總工程師、市城鄉建設發展總公司黨委書記、副總經理、代總經理;
2006年8月至2007年1月,任福州市建設局黨委委員、總工程師;
2007年1月至2008年7月,任福州市建設局黨組成員、總工程師;
2008年7月至2010年6月,任福州市建設局黨組成員、副局長、總工程師;
2010年6月至2010年9月,任福州市城鄉建設委員會黨組成員、副主任、總工程師;
2010年9月至2011年7月,任福州市城鄉建設委員會黨組成員、副主任;
2011年7月至2015年9月,任福州市住房保障和房產管理局黨組書記、局長;
2015年9月至2016年1月,福州市台江區區長候選人;
2016年1月至2016年6月,任福州市台江區委副書記、區長;
2016年6月至2019年12月,任福州市台江區委書記;
2019年12月至2020年1月,福州市人大常委會副主任候選人;
2020年1月至2020年4月,任福州市人大常委會黨組成員、副主任,福州市台江區委書記; [2-7]  [9] 
2020年4月至2023年2月,任福州市人大常委會黨組成員、副主任;
2023年2月,被免職。 [10] 

李凡人物事件

李凡違紀被查

2023年2月3日,中央紀委國家監委網站通報,據福建省紀委監委消息:福州市人大常委會副主任李凡涉嫌嚴重違紀違法,接受福建省紀委監委紀律審查和監察調查。 [8] 

李凡依法雙開

2023年7月,中共福建省委批准,福建省紀委監委對福州市人大常委會原黨組成員、副主任李凡嚴重違紀違法問題進行了立案審查調查。
經查,李凡身為黨員領導幹部,喪失理想信念,背棄初心使命,對黨不忠誠不老實,對抗組織審查;無視中央八項規定精神,在調查研究、聯繫羣眾工作中搞形式主義,違規收受禮品、禮金;組織觀念淡漠,在組織人事方面違規為他人謀取利益;為官不廉,違規從事營利活動;不正確履行職責,造成不良影響;長期沉迷賭博;私慾膨脹,利用職務便利和職權影響為他人在工程承攬、企業經營、職務晉升等方面謀取利益,並非法收受鉅額財物。
李凡嚴重違反黨的政治紀律、組織紀律、廉潔紀律、工作紀律、生活紀律,構成嚴重職務違法並涉嫌受賄犯罪,且在黨的十八大後不收斂、不收手,絕大部分涉案財物系在黨的十八大之後收受,甚至在黨的二十大後依然不知畏、不知止,性質嚴重,影響惡劣,應予嚴肅處理。依據《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監察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職人員政務處分法》等有關規定,經省紀委常委會會議研究並報省委批准,決定給予李凡開除黨籍處分;由省監委給予其開除公職處分;收繳其違紀違法所得;將其涉嫌職務犯罪問題移送檢察機關依法審查起訴,所涉財物隨案移送。 [10] 

李凡決定逮捕

2023年8月,福建省福州市人大常委會原黨組成員、副主任李凡(副廳級)涉嫌受賄一案,由福建省監察委員會調查終結,移送檢察機關審查起訴。福建省人民檢察院依法以涉嫌受賄罪對李凡作出逮捕決定。該案正在進一步辦理中。 [11] 

李凡公開通報

2023年9月,福建省紀委監委通報六起違反中央八項規定精神典型問題,其中有福州市人大常委會原黨組成員、副主任李凡違規收受禮品、禮金問題。2015年至2022年,李凡在先後擔任福州市台江區區長、區委書記和市人大常委會黨組成員、副主任期間,多次違規收受管理和服務對象所送高檔煙酒和禮金。李凡還存在其他嚴重違紀違法問題,被開除黨籍、開除公職,涉嫌犯罪問題被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處理。 [12] 

李凡提起公訴

2023年10月,福建省福州市人大常委會原黨組成員、副主任李凡(副廳級)涉嫌受賄罪一案,由福建省監察委員會調查終結,移送檢察機關審查起訴。經福建省人民檢察院指定管轄,由南平市人民檢察院依法向南平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公訴。
檢察機關在審查起訴階段,依法告知了被告人李凡享有的訴訟權利,並依法訊問了被告人,聽取了辯護人的意見。南平市人民檢察院起訴指控:被告人李凡利用擔任福州市江濱公園工程建設指揮部副總指揮,福州市建設局副總工程師、總工程師、副局長,福州市住房保障和房產管理局局長,福州市台江區區長、區委書記,福州市人大常委會副主任等職務上的便利,或利用其職權、地位形成的便利條件,為他人謀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財物,數額特別巨大,依法應當以受賄罪追究其刑事責任。 [13] 
參考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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