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有追索權信用證
鎖定
有追索權信用證(With Recourse Letter of Credit),其英文文字表示法中的“Recourse” 是表示“追索”,“請求償還”之意,為了準確地表示其意,常用追索權(Right of Recourse)的文句予以表述。
有追索權的信用證須在信用證中載明“有追索權”(Right of Recourse) 字樣。但在實務中,凡未載明“無追索權”(Without Recourse)字樣者皆為有追索權信用證。
研究和運用有追索權信用證的功能,須從如下兩個方面考慮,即拒付與追索,若無拒付,亦就無追索。
拒付(Refuse to Honour),是指付款人拒絕付款(Refuse to Honour by Non Payment)或拒絕承兑(Refuse to Honour by Non-Acceptance)之意。
- 中文名
- 有追索權信用證
- 外文名
- With Recourse Letter of Credit
- 聯 繫
- 若無拒付,亦就無追索
有追索權信用證追索途徑1
持票人向出票人行使追索權
(3)議付銀行對遠期信用證項下跟單匯票承兑議付後,議付銀行只有一紙遠期到匯票,其他單據已由進口商持有,憑單提貨。此時單據與匯票已分離,故不存在單證不符的問題。若遠期匯票遭到付款人拒付時,墊款的議付銀行可向出票人或背書人(稱前手人)行使追索權,追回墊付款。
有追索權信用證追索途徑2
議付銀行向其他銀行行使追索權
(1)出口商依信用證規定的條款簽發跟單匯票,同一套跟單匯票經過一家或兩家,如經轉交銀行和再議付銀行先後議付,最後一家議付銀行向開證或指定付款銀行請求償還墊支款時,若被拒付,則最後一家銀行可向其前手銀行行使追索權,追回墊款。
有追索權信用證追索途徑3
議付銀行凡遇有下列情況也可行使追索權
1.付款人失蹤,持票人找不到付款人;
2.付款銀行倒閉,付款人破產或死亡;
3.付款人無視商業信譽或弄假行騙。
- 詞條統計
-
- 瀏覽次數:次
- 編輯次數:20次歷史版本
- 最近更新: 微风不堪回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