複製鏈接
請複製以下鏈接發送給好友

有效競價範圍

鎖定
有效競價範圍是指證券買賣申報參與競價時其申報價格相對於前一筆成交價格的上下限。換句話説,如果投資者申報的申報價格超過有效競價範圍,其申報不能即時參加競價,而是暫存在交易主機中,當成交價格波動使其進入有效競價範圍時,交易主機自動取出申報,參與競價。設置有效競價範圍目的是為了保證盤間交易價格的連續性,防止證券價格大幅波動。新《交易規則》中,有效競價範圍的設置分為有漲跌幅限制證券無漲跌幅限制證券兩種。
有效競價範圍指的是證券買賣申報參與競價時其申報價格相對於前一筆成交價格的上下限。債券回購非上市首日開盤集合競價的有效競價範圍為前收盤價的上下100%,連續競價、收盤集合競價的有效競價範圍為最近成交價的上下100%。
中文名
有效競價範圍
根    據
《交易規則》
種    類
漲跌幅限制無漲跌幅限制
行    業
證券交易

有效競價範圍漲幅限制

有效競價範圍無漲跌幅限制

無漲跌幅限制證券的有效競價範圍
新《交易規則》中,深市無漲跌幅限制證券的有效競價範圍統一採用百分比的方式進行設置。其中,股票上市首日開盤集合競價的有效競價範圍為發行價的 900%以內,連續競價、收盤集合競價的有效競價範圍為Recently成交價的上下10%;債券上市首日開盤集合競價的有效競價範圍為發行價的上下30%,連續競價和收盤集合競價的有效競價範圍為Recently成交價的上下10%;債券非上市首日開盤集合競價的有效競價範圍為前收盤價的上下10%,連續競價、收盤集合競價的有效競價範圍為最近成交價上下10%;債券質押式回購非上市首日開盤集合競價的有效競價範圍為前收盤價的上下100%,連續競價、收盤集合競價的有效競價範圍為Recently成交價的上下100%。

有效競價範圍有漲跌幅限制

有漲跌幅限制證券的有效競價範圍
在深市所有有漲跌幅限制證券中,由於中小企業板股票波動性較高,新《交易規則》將中小企業板股票連續競價期間的有效競價範圍調整為Recently成交價的上下3%。
中小企業板股票外,深市其他有漲跌幅限制證券的有效競價範圍設置仍保持不變,其有效競價範圍與漲跌幅申報範圍一致,即為前收盤價的上下10%。

有效競價範圍舉例説明

股票上市首日為例,如果某股票發行價為5元,那麼在該股票上市首日開盤集合競價期間,其有效競價範圍為0.01元到45元之間;如果該股票上市首日連續競價期間Recently成交價為10元,那麼該股票當時的有效競價範圍為9元到11元之間。

有效競價範圍相關資料

深交所2011年1月16日發佈公告稱,《深圳證券交易所交易規則》(2011年修訂)已經中國證監會批准,予以發佈,新規則自2011年2月28日起施行。
此次《交易規則》(2011年修訂)對深市交易機制方面的調整主要體現在三個方面。一是刪除了有關中小板股票連續競價期間的有效競價範圍設置為Recently成交價上下3%的內容,將主板、中小板及創業板股票有效競價範圍統一設置為10%,方便投資者理解。二是取消了增發股票(包括公開增發和定向增發股票)上市首日放開漲跌幅限制的規定。三是取消了無漲跌幅限制證券大宗交易價格可在當日已成交的最高、最低價之間確定的規定。
漲停板敢死隊”將受重點監控
修訂後的《交易規則》擴大和細化了重點監控事項範圍,新增了涉嫌內幕交易、市場操縱等違法違規行為,將近幾年來市場較為關注的“漲停板敢死隊”行為、季末年末或相關衍生品結算日等敏感期蓄意拉抬打壓股價、通過虛假申報影響開盤價等異常行為明確為重點監控行為。
中小板競價範圍提至10%
最為引人注意的是,股票在連續競價期間的有效競價範圍由原來的3%,新規則提高至Recently成交價的上下10%。深交所表示,考慮到中小板股票流通盤較小,股價容易出現異常波動的特點,2006年《交易規則》中特別規定中小板股票連續競價期間有效競價範圍設置為Recently成交價上下3%,以避免股價在連續競價期間的大幅波動。但是,實踐中發現該制度對抑制股價波動的效果有限,且該項制度與主板、創業板股票的有效競價範圍設置不一致,給投資者的理解和掌握也帶來了一定難度,因此,有必要對之前的條款作出修訂,統一所有股票在連續競價期間的有效競價範圍均為Recently成交價的上下10%。
《交易規則》修訂前,投資者申報某有漲跌幅限制的中小板股票,如Recently成交價為100元,那麼投資者輸入104元委託,將不能即時參加競價,暫存於交易主機;當成交價波動到100.98元時,由於有效競價範圍上限變為104元,之前的申報才能被交易主機自動取出,參加競價。
《交易規則》修訂後,中小板股票連續競價的有效競價範圍變為10%,若某有漲跌幅限制的中小板股票Recently成交價為100元,則在90元與110元之間的申報是有效申報,高於110元或低於90元的申報將被認為是無效申報。
取消增發股票上市首日不設漲跌幅限制
此外,此次規則取消了增發股票上市首日不設漲跌幅限制的規定。深交所解釋稱,為給予增發股票上市首日充分定價空間,原《交易規則》對增發股票上市首日不設價格漲跌幅限制,從近幾年增發股票上市首日的市場走勢看,由於股票增發價格趨於理性,增發股票上市首日的價格均在價格漲跌幅範圍內,沒有出現暴漲暴跌的情形。因此,本次《交易規則》修訂,將增發股票上市首日調整為實行價格漲跌幅限制。
確定無漲跌幅限制大宗交易價格形成機制
深交所還修改了無漲跌幅限制大宗交易價格形成機制。按照新規則,統一將無漲跌幅限制證券當日大宗交易成交價格範圍規定為前收盤價上下30%,取消可在當日已成交的最高、最低價之間確定的規定。
修改前的規定為無價格漲跌幅限制證券的大宗交易成交價格,由買賣雙方在前收盤價的上下30%或當日已成交的最高、最低價之間自行協商確定,深交所認為從近幾年業務實際運行情況看,前收盤價上下30%範圍已基本覆蓋了當日已成交的最高、最低價。因此,本次《交易規則》修訂,統一將無漲跌幅限制證券當日大宗交易成交價格範圍規定為前收盤價的上下30%,取消了可在當日已成交的最高、最低價之間確定的規定。 [1]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