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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最高法院
鎖定
- 中文名
- 台灣“最高法院”
- 簡 稱
- “最高行”
- 性 質
- 終審法院
- 級 別
- 一級法院
- 上級機關
- 台當局“司法院”
- 時間創立
- 1933年
- 管轄區域
- 中國台灣地區
台灣最高法院歷史沿革
台灣“最高法院”
[1]
前身亦可追溯至1914年北洋政府所設置掌理行政訴訟的平政院,然當時平政院系一直接隸屬於“總統”之機關,不僅受理行政訴訟之審判,且設有肅政史,得糾彈官吏違法事件。1928年國民革命軍北伐成功,國民政府定都南京,公佈訓政時期約法,該法即於“司法院”下設立行政法院,與最高法院並列。1930年代初,行政訴訟法及相關組織法公佈施行。1933年正式成立“行政法院”,當時的行政訴訟制度採一級一審制,故只有設立“行政法院”一所,集初審、終審、事實審、法律審於一身。
然而“行政法院”平均1年受理案件僅40餘件,遷往台灣後的1950年,因當時所轄人口不足千萬及政經環境受限於兵馬倥傯的關係,全年更僅23件;唯其後工商發達,民眾對於權利保護的思想已開,至1996年“行政法院”收案已逾6000件,期間改制呼聲漸增。迨至1998年、1999年“新行政訴訟法”及“行政法院組織法”依次修正通過後,2000年7月1日正式實行新制,行政訴訟之制度始改為二級二審制,原“行政法院”做為終審法院,即更名為“最高行政法院”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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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最高法院管轄區域
中國台灣地區
台灣最高法院組織構成
台灣最高法院特色
該院位於台北市的博愛特區內,與台灣台北地方法院、台灣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台北地檢署)及“法務部”等司法、法務機關比鄰。由於大部分民眾並不清楚”最高法院“和”最高行政法院“有何不同之處,甚至不知道有“最高行政法院“的存在,因此不少民眾在論及“最高行政法院”時,仍然習慣以“最高法院”稱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