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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發佈人民法院反家庭暴力典型案例(第一批)

鎖定
《最高法發佈人民法院反家庭暴力典型案例(第一批)》是2023年11月25日最高人民法院發佈的人民法院反家庭暴力典型案例。此次發佈的案例進一步明確了精神暴力也屬於家庭暴力。 [1] 
中文名
最高法發佈人民法院反家庭暴力典型案例(第一批)
發佈時間
2023年11月25日
發佈單位
最高人民法院
案例類型
精神暴力

最高法發佈人民法院反家庭暴力典型案例(第一批)發佈意義

對家暴零容忍,是社會共識,更是司法的態度。最高人民法院通過發佈典型案例,呼籲廣大人民羣眾不斷提高反家暴意識,增強自我保護能力,做新時代文明新風尚的建設者、維護者、篤行者。
最高法發佈人民法院反家庭暴力典型案例》旨在進一步提高全社會反家庭暴力意識,對施暴人或者潛在施暴人形成法律震懾,同時也通過案例對審判實踐中常見問題作出迴應。
通過發佈典型案例,人民法院提醒廣大人民羣眾,如果存在家庭暴力情況,要及時保留照片等證據,第一時間報警,相關證據將作為人民法院簽發人身安全保護令的重要依據。 [1] 

最高法發佈人民法院反家庭暴力典型案例(第一批)案例關鍵詞

此次發佈的案例進一步明確了精神暴力也屬於家庭暴力。如本批典型案例中,丈夫李某採用喝農藥、跳樓等自殘自傷方式威脅妻子王某,雖然施暴人沒有采取直接謾罵、威脅的方式,但其自殘自傷行為使王某處於驚懼的心理狀態,精神的不自由亦屬於精神侵害,故人民法院對王某申請人身安全保護令的請求予以支持。這個案例豐富了精神侵害類型,明確精神暴力也是家庭暴力的司法裁判原則,對人民法院處理精神侵害案件具有借鑑意義。 [1] 

最高法發佈人民法院反家庭暴力典型案例(第一批)典型案例

最高法發佈人民法院反家庭暴力典型案例(第一批)案例一

林某申請人身安全保護令案
——人身安全保護令可適用於終止戀愛關係的當事人
關鍵詞
終止戀愛關係 騷擾 暴力 不法侵害
基本案情
林某(女)和趙某原系情侶,後因雙方性格不合,林某提出分手。此後,趙某通過使用暴力、進行定位跟蹤、使用竊聽設備、破壞家門鎖與電閘、安裝監控攝像頭等多種形式對林某進行騷擾,嚴重影響了林某的正常生活與工作,且對林某的人身安全構成威脅。林某多次通過人民調解委員會與趙某調解,但趙某拒不改正。林某遂向人民法院申請人身安全保護令。
裁判理由及結果
人民法院經審查認為,婦女權益保障法明確規定,禁止以戀愛、交友為由或者在終止戀愛關係、離婚之後,糾纏、騷擾婦女,泄露、傳播婦女隱私和個人信息。婦女遭受上述侵害或者面臨上述侵害現實危險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人身安全保護令。申請人提供的證據,可以證實被申請人自雙方終止戀愛關係後,以不正當方式,騷擾申請人,干擾申請人的正常生活,致申請人面臨侵害的現實危險,符合作出人身安全保護令的法定條件。裁定:禁止被申請人趙某毆打、騷擾、跟蹤、接觸申請人林某。
典型意義
婦女權益遭受的侵害除了來自家庭,也常見於戀愛關係中或者終止戀愛關係以及離婚之後。為此,新修訂的婦女權益保障法第二十九條明確規定,禁止以戀愛、交友為由或者在終止戀愛關係、離婚之後,糾纏、騷擾婦女,泄露、傳播婦女隱私和個人信息。婦女遭受上述侵害或者面臨上述侵害現實危險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人身安全保護令。該條規定將適用人身安全保護令的主體範圍由家庭成員擴大至曾經具有戀愛、婚姻關係或者以戀愛、交友為由進行接觸等人羣,可以更好地預防和制止發生在家庭成員以外親密關係中的不法行為。本案中,人民法院根據上述法律規定,及時簽發人身安全保護令,讓被申請人意識到其實施的行為已經構成違法,通過人身安全保護令在施暴人和受害人之間建立起了一道無形的“隔離牆”,充分保護婦女合法權益。 [1] 

最高法發佈人民法院反家庭暴力典型案例(第一批)案例二

李某申請人身安全保護令案
——發出人身安全保護令的證明標準是“存在較大可能性”
關鍵詞
人身安全保護令 證明標準 較大可能性
基本案情
申請人李某(女)與龔某系夫妻,雙方於2000年4月登記結婚。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李某多次遭到龔某的暴力毆打,最為嚴重的一次是被龔某用刀威脅。2023年4月,為保障人身安全,李某向人民法院申請人身安全保護令,但其僅能提交一些身體受傷的照片和撥打報警電話的記錄。龔某稱,李某提供的受傷照片均為其本人摔跤所致,報警系小題大作,其並未毆打李某。
裁判結果與理由
人民法院經審查認為,雖然李某提供的照片和撥打報警電話的記錄並不能充分證明其遭受了龔某的家庭暴力,但從日常生活經驗和常理分析,該事實存在較大可能性,已達到申請人身安全保護令的證明標準。裁定:禁止被申請人龔某對申請人李某實施家庭暴力。
典型意義
當遭受家庭暴力或面臨家庭暴力現實危險時,受害人可以向法院申請人身安全保護令。該制度的創設目的在於對已經發生或者可能發生的家庭暴力行為作出快速反應,及時保護申請人免遭危害。實踐中,預防和制止家庭暴力最大的障礙是家暴受害人舉證不足問題。鑑於人身安全保護令作為禁令的預防性保護功能,《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辦理人身安全保護令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第六條規定,簽發人身安全保護令的證明標準是“存在較大可能性”。本案中,雖然受害人提供的受傷照片和報警電話記錄不能充分證明存在家暴行為,但人民法院綜合考量雙方當事人的陳述、多次報警情況,結合日常生活經驗,認定家庭暴力事實存在較大可能性,符合法律應有之義,特別關注了家庭暴力受害人舉證能力較弱、家暴行為私密性等特徵,最大限度發揮人身安全保護令的預防和隔離功能,以充分保護家庭暴力受害人的合法權益。 [1] 

最高法發佈人民法院反家庭暴力典型案例(第一批)案例三

王某申請人身安全保護令案
——通過自傷自殘對他人進行威脅屬家庭暴力
關鍵詞
自傷自殘 精神控制
基本案情
申請人王某(女)與被申請人李某系夫妻關係。雙方因家庭瑣事經常發生爭議,李某多次以跳樓、到王某工作場所當面喝下農藥等方式進行威脅,王某亦多次報警皆協商未果。為保證人身安全,王某向人民法院申請人身安全保護令。
裁判理由及結果
人民法院經審查認為,李某自傷自殘行為會讓申請人產生緊張恐懼情緒,屬於精神侵害,王某的申請符合人身安全保護令的法定條件。裁定:一、禁止被申請人李某對申請人王某實施家庭暴力;二、禁止被申請人李某騷擾、跟蹤、威脅申請人王某。
典型意義
精神暴力的危害性並不低於身體暴力的危害性。本案中,被申請人雖未實施毆打、殘害等行為給申請人造成身體損傷,但其自傷、自殘的行為必定會讓申請人產生緊張恐懼的情緒,導致申請人精神不自由,從而按照被申請人的意志行事。該行為屬於精神暴力。人民法院通過簽發人身安全保護令,明確通過傷害自己以達到控制對方的行為也屬於家庭暴力,這不但擴大了對家庭暴力的打擊範圍,也為更多在家庭中遭受精神暴力的家暴受害人指明瞭自救的有效路徑,為個體獨立自主權及身心健康的保障提供了有力的後盾。 [1] 

最高法發佈人民法院反家庭暴力典型案例(第一批)案例四

陳某申請人身安全保護令案
——子女對父母實施家庭暴力的,父母可以申請人身安全保護令
關鍵詞
子女 毆打父母 家庭暴力
基本案情
申請人陳某與被申請人鄭某系母子關係。2022年6月,鄭某前往陳某居住的A房屋,以暴力威脅向陳某索要錢款,陳某撥打“110”報警。2022年9月,鄭某再次到陳某住處向陳某索要錢款,並對陳某進行辱罵和毆打,在陳某答應給予2萬元的前提下才允許其離開住所。為避免進一步被威脅和傷害,陳某向人民法院申請人身安全保護令。
裁判理由及結果
人民法院經審查認為:申請人陳某已七十高齡,本應安度晚年,享受天倫之樂,但鄭某作為子女非但沒有好好孝敬申請人,而是多次使用辱罵、威脅、毆打的手段向申請人索要錢財,給申請人的身心造成了巨大打擊,申請人無法正常生活。申請人的申請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反家庭暴力法》第二十七條規定的發出人身安全保護令的條件。裁定:一、禁止被申請人鄭某毆打、威脅申請人陳某;二、禁止被申請人鄭某以電話、短信、微信等方式騷擾申請人陳某;三、禁止被申請人鄭某前往申請人陳某居住的A房屋。
典型意義
尊老敬老愛老是中華民族的傳統美德。本案中,鄭某作為具有獨立生活能力的成年子女,不但沒有孝敬母親,反而以毆打、威脅方式索要錢財,不僅違背了法律規定,也有悖於人倫,法院應對該行為作出否定性評價。同時,本案申請人作為年逾七旬的老人,無論是保留證據能力還是自由行動能力均有一定侷限性,人民法院充分考慮這一特殊情況,發揮司法能動性,與當地公安、街道聯動合作,依職權調取相關證據,為及時保護申請人的合法權益織起了一張安全網。 [1]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