複製鏈接
請複製以下鏈接發送給好友

曹永琳

鎖定
曹永琳,男,漢族,1965年9月生,江西都昌人,1985年12月加入中國共產黨,1986年8月參加工作,大學本科學歷。曾任江西省生態環境廳黨組成員、副廳長。 [9] 
2019年12月,江西檢察機關依法對曹永琳涉嫌受賄案提起公訴。 [8] 
中文名
曹永琳
國    籍
中國
民    族
漢族
籍    貫
江西都昌
出生日期
1965年9月

曹永琳人物履歷

1986.08-1992.06 江西省環境保護科研所技術員、助理工程師
1992.06-1994.07 江西省環境監測中心站大氣生物監測室副主任
1994.07-1995.04 江西省環境監測中心站大氣生物監測室主任
1995.04-1995.11 江西省環境監測中心站站長助理、大氣生物監測室主任
1995.11-2000.12 江西省環境監測中心站副站長
2000.12-2001.05 江西省環境監測中心站副站長(主持工作)
2001.05-2009.02 江西省環境監測中心站站長
2009.02-2014.08 江西省環境監察局(江西省環境應急與事故調查中心)局長
2014.08-2017.02 江西省環境保護廳黨組成員、總工程師
2017.02-2018.10 江西省環境保護廳黨組成員、副廳長 [1-2] 
2018.10-2019.08 江西省生態環境廳黨組成員、副廳長 [3-4] 

曹永琳人物事件

曹永琳違紀被查

2019年5月31日,據江西省紀委監委消息:江西省生態環境廳黨組成員、副廳長曹永琳涉嫌嚴重違紀違法,接受江西省紀委監委紀律審查和監察調查。 [2] 

曹永琳免去職務

2019年8月29日,據江西省政府網站發佈幹部任免通知:免去曹永琳的省生態環境廳副廳長職務。 [5] 

曹永琳依法雙開

2019年10月,經中共江西省委批准,中共江西省紀委、江西省監委對江西省生態環境廳原黨組成員、副廳長曹永琳嚴重違紀違法問題進行了紀律審查和監察調查。
經查,曹永琳違反政治紀律,對抗組織審查;違反組織紀律,隱瞞不報個人有關事項,在組織函詢時不如實向組織説明問題;違反廉潔紀律,收受可能影響公正執行公務的禮金、消費卡,通過向管理服務對象出借錢款獲取大額回報,影響公正執行公務,違反有關規定從事營利活動;違反羣眾紀律,充當惡勢力犯罪集團“保護傘”;違反工作紀律,違規干預和插手執法活動;違反生活紀律。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為他人謀取利益並收受財物,數額特別巨大,涉嫌受賄犯罪。
曹永琳身為黨員領導幹部,喪失理想信念,思想上政治上蜕化變質;背離初心使命,管環保吃環保,以案謀私、執法違法,與不法商人沆瀣一氣,為非法排污“保駕護航”,為惡勢力充當“保護傘”,攫取鉅額非法利益;漠視黨紀國法、毫無敬畏之心,在反腐敗高壓態勢下毫不收斂、變本加厲;在組織審查調查時不思悔改,試圖串供矇蔽組織,逃避處罰,“六大紀律”項項違反。曹永琳的行為,給我省生態環境保護造成了嚴重損害,影響了江西省生態文明先行示範區建設。其行為已嚴重違反黨的紀律和國家法律法規,並涉嫌受賄犯罪,且在黨的十八大後不知止、不收斂、不收手,性質特別惡劣、情節特別嚴重,應予嚴肅處理。依據《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監察法》等有關規定,經中共江西省紀委常委會會議研究並報中共江西省委批准,決定給予曹永琳開除黨籍處分;由江西省監委給予其開除公職處分;收繳其違紀違法所得;將其涉嫌受賄犯罪問題移送檢察機關依法審查起訴。 [6] 

曹永琳實施逮捕

2019年11月,撫州市人民檢察院依法以涉嫌受賄罪對曹永琳作出逮捕決定。案件正在進一步辦理中。 [7] 

曹永琳提起公訴

2019年12月,江西省生態環境廳原黨組成員、副廳長曹永琳涉嫌受賄罪一案,經江西省人民檢察院指定管轄,由撫州市人民檢察院向撫州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公訴。
檢察機關在審查起訴階段依法告知了被告人曹永琳享有的訴訟權利,依法訊問了被告人,聽取了辯護人的意見。撫州市人民檢察院起訴指控:被告人曹永琳在擔任江西省環境監測中心站站長、江西省環境監察局(省環境應急與事故調查中心)局長、江西省環境保護廳總工程師、副廳長、江西省生態環境廳副廳長等職務期間,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為他人謀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財物,數額特別巨大,依法應當以受賄罪追究其刑事責任。 [8]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