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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明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

鎖定
昆明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是昆明市人民政府工作部門,為正縣級。 [4] 
根據《中共雲南省委辦公廳、雲南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印發〈昆明市機構改革方案〉的通知》(雲廳字〔2019〕1號)和《昆明市深化黨政機構改革領導小組關於印發〈昆明市深化市級機構改革實施方案〉的通知》(昆改發〔2019〕2號)精神,昆明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貫徹落實黨中央、省委、市委關於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工作的方針政策和決策部署,在履行職責過程中堅持和加強黨對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工作的集中統一領導。 [4]  [5] 
中文名
昆明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
外文名
Kunming Municipal Bureau of human resources and social security
性    質
政府工作部門
行政級別
正縣級 [4] 
現任領導
陳鑄武(局長) [6] 

昆明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主要職責

(一)擬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事業發展政策、規劃,起草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地方性法規政府規章草案,並組織實施。
(二)擬訂人力資源市場發展規劃和人力資源服務業發展、人力資源流動政策,促進人力資源合理流動,有效配置。
(三)負責促進就業工作,擬訂統籌城鄉的就業發展規劃和政策,完善公共就業創業服務體系,建立統籌城鄉勞動者的職業技能培訓制度,擬訂就業援助制度,牽頭擬訂高校畢業生就業創業相關政策。
(四)統籌推進建立覆蓋城鄉的多層次社會保障體系。擬訂養老、失業、工傷等社會保險及其補充保險政策和標準。擬訂全市工傷保險統籌辦法和統一的養老、工傷、失業保險關係轉續辦法。組織擬訂養老、失業、工傷等社會保險及其補充保險基金管理和監督制度,編制相關社會保險基金預決算草案,參與擬訂相關社會保障基金投資方案。會同有關部門實施全民參保計劃,建立統一的社會保險公共服務平台。
(五)負責就業、失業和相關社會保險基金預測預警和信息引導,擬訂應對預案,實施預防、調節和控制,保持就業形勢穩定和有關社會保險基金總體收支平衡。
(六)統籌擬訂勞動人事爭議調解仲裁製度和勞動關係政策,完善勞動關係協商協調機制,擬訂職工工作時間、休息休假和假期制度實施辦法,擬訂消除非法使用童工實施辦法和女工、未成年工特殊勞動保護實施辦法。組織實施勞動保障監察,協調勞動者維權工作,依法查處案件。
(七)牽頭負責職稱制度改革、管理工作,擬訂專業技術人員管理、繼續教育和博士後管理等政策,負責高層次專業技術人才選拔和培養工作,擬訂吸引留學人員來昆工作或定居政策。組織擬訂技能人才培養、評價、使用和激勵制度。完善職業資格管理制度,健全職業技能多元化評價政策。
(八)會同有關部門負責事業單位人事改革、管理工作,按照管理權限負責規範事業單位崗位設置、公開招聘、聘用合同等人事綜合管理工作,擬訂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和機關工勤人員管理政策。
(九)配合有關部門做好表彰獎勵申報工作和市級以上表彰獎勵獲得者的管理服務工作,根據授權會同有關部門承辦以市委、市政府名義開展的市級表彰獎勵活動。
(十)會同有關部門擬訂事業單位人員工資收入分配政策,建立企事業單位人員工資決定、正常增長和支付保障機制。擬訂企事業單位人員福利和離退休實施辦法。
(十一)會同有關部門擬訂農民工工作的綜合性政策和規劃,推動有關政策落實,協調解決重點難點問題,維護農民工合法權益。
(十二)負責全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領域對外交流與合作。
(十三)完成市委、市政府和上級部門交辦的其他任務。 [4] 

昆明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職能轉變

深入推進簡政放權、放管結合、優化服務改革,進一步減少行政審批事項,規範和優化對外辦理事項,減少職業資格許可和認定等審批事項,落實國家職業資格目錄清單管理制度,加強事中事後監管,創新就業和社會保障等公共服務方式,加強信息共享,提高公共服務水平。 [4] 

昆明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職責分工

1、高校畢業生就業管理的職責分工
高校畢業生就業政策由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牽頭,會同教育等部門擬訂;高校畢業生離校前的就業指導和服務工作,由教育部門負責;高校畢業生離校後的就業指導和服務工作,由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負責。
2、農村勞動力轉移培訓工作,由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牽頭,農業農村等部門配合。 [4] 

昆明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機構設置

昆明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內設機構

(一)辦公室。承擔全局綜合協調、機要、保密、安全、檔案管理等工作;統籌政務公開工作;負責全局考核及督辦工作;牽頭擬訂工作制度並監督實施;參與重要文稿起草工作。
(二)法規處。負責擬訂全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事業發展規劃和年度計劃;組織起草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地方性法規、政府規章草案;承擔機關規範性文件合法性審核和政策解讀工作;承辦行政複議、行政應訴和事業單位人事爭議申訴工作;牽頭辦理人大建議和政協提案工作;負責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執法監督管理工作;組織實施重大決策聽證、重要事項公示及重大社會事項風險評估工作;承擔局改革辦日常工作。
(三)財務審計處。貫徹執行財經法規和財務會計制度;組織審核局系統內行政經費預決算編制工作;負責局機關日常財務管理、會計核算和國有資產管理工作;負責全局內部審計工作;參與擬訂相關社會保障資金(基金)財務管理制度,有關援助貸款項目等工作。
(四)就業促進與失業保險處。擬訂全市就業創業規劃、計劃和勞動者公平就業、農村勞動力轉移就業、跨地區有序流動等政策措施,健全公共就業創業服務體系;參與全市就業補助資金的分配、管理和監督;負責審批外國人來華務工工作;貫徹落實國家、省失業保險政策,擬訂全市失業保險政策、標準和基金管理辦法,並監督實施;建立失業監測和預警制度,擬訂預防、調節、控制較大規模和經濟結構調整中涉及職工安置權益保障的政策;承擔昆明市就業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具體工作。
(五)人力資源流動管理處。擬訂全市人力資源市場、人力資源服務業發展和人力資源流動政策和規劃並組織實施;擬訂人力資源服務機構市場準入制度並組織實施;指導和監督人力資源服務機構管理工作;擬訂吸引留學人員來昆工作或定居政策;擬訂高層次人才和特殊需要人員調配政策並組織實施;承擔“三支一扶”有關工作;參與高校畢業生就業政策制訂。
(六)職業能力建設處。擬訂全市職業教育、城鄉勞動者職業培訓規劃、政策並組織實施;擬訂技能人才引進、培養和激勵政策;落實國家職業資格政策;指導企業建立技能人才培養機制和管理辦法;指導全市技工院校、職業技能鑑定、職業培訓指導等機構工作;負責機關和事業單位工人技術等級崗位考核(鑑定)評審工作;承擔技師聘用管理工作。
(七)專業技術人員管理處。擬訂專業技術人員管理和繼續教育政策並組織實施;負責專業技術人員職稱綜合管理工作,承辦深化職稱制度改革有關工作;承擔高層次專業技術人才規劃培養及管理服務工作;承擔組織享受政府特殊津貼專家、優秀人才的選拔推薦工作,負責博士後管理工作。承擔局人才辦日常工作。
(八)事業單位人事管理處。擬訂事業單位人員和機關工勤人員管理政策,協調處理事業單位人員的人事關係; 會同有關部門指導事業單位人事制度改革和人事管理工作;擬訂事業單位人員招聘、選調政策並指導實施;按照管理權限,承辦事業單位崗位設置方案的核準或備案事宜。
(九)勞動關係處。擬訂昆明市勞動關係政策和勞動合同、集體合同制度實施辦法並組織實施;擬訂職工工作時間、休息休假和假期制度實施辦法和勞動用工管理辦法;組織實施禁止非法使用童工政策和女工、未成年工的特殊勞動保護政策;指導、監督縣(市)區辦理特殊工時和勞務派遣行政許可;擬訂昆明市企業職工工資收入分配的宏觀調控和支付保障政策,指導和監督國有企業工資總額管理和企業負責人工資收入分配;承擔市勞動關係協調三方機制會議辦公室的日常工作。
(十)工資福利處。擬訂全市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和機關工勤人員的工資收入分配和福利政策並組織實施;負責事業單位人員工資管理工作;負責事業單位績效工資總量管理工作;負責配合有關部門做好表彰獎勵申報工作和市級以上表彰獎勵獲得者的管理服務工作,根據授權會同有關部門承辦以市委、市政府名義開展的市級表彰獎勵活動。
(十一)養老保險處。貫徹落實國家和省機關企事業單位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及其補充保險政策;按幹管權限負責昆明市參加企事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人員提前(延遲)退休核准工作;負責參加昆明市企事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人員正常退休發證登記工作;負責企業年金備案工作和職業年金管理工作。
(十二)工傷保險處。貫徹落實國家、省工傷保險政策,擬訂全市工傷保險政策、規劃和標準並組織實施;負責省級、市級機關企事業單位工傷認定工作,承擔全市工傷預防、補償和康復管理工作;負責全市勞動能力鑑定和工傷傷殘鑑定工作;承擔昆明市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辦公室日常工作。
(十三)城鄉居民養老保險處。擬訂昆明市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政策、規劃和標準,並組織實施;擬訂昆明市被徵地人員基本養老保險政策、規劃和標準,並組織實施。負責被徵地人員保障方案審核工作。
(十四)社會保險基金監管處。擬訂基本養老、失業、工傷等社會保險及企業(職業)年金基金監管制度,依法監督基金的收支、管理和投資運營;編制相關社會保險基金預決算草案;負責全市社會保險基金預測預警、安全評估和信息引導工作;組織有關部門開展社會保險基金案件的調查和移送處理工作;承擔昆明市社會保險基金監督委員會辦公室的日常工作。
(十五)人事處。承擔局機關及直屬單位的人事工作和機構編制工作;擬訂局幹部職工教育培訓計劃並組織實施;負責局機關及直屬單位工作人員的績效考核、工資福利、職稱、人事檔案等管理工作;辦理局機關及直屬單位工作人員的錄用、任免、交流、調動、獎懲、退休;承擔本局內部幹部職工因公出國(境)相關工作。
(十六)信訪仲裁處。貫徹落實並監督執行上級擬訂的勞動人事爭議調解仲裁製度,指導開展勞動人事爭議預防工作,依法處理勞動人事爭議。負責參與國有企業改制改革歷史遺留問題的處理;負責來信來訪工作,綜合分析、反映信訪動態,督辦來信、來訪事項,協調處理有關信訪事宜;負責全局應急管理工作;承擔市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辦公室日常工作。
(十七)基層社會保障和信息建設管理處。指導全市基層就業和社會保障公共服務平台建設和基層公共服務設施項目建設;承擔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事業發展綜合統計、調查、分析、管理、發佈工作;承擔全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信息規劃、建設、管理工作;負責局機關信息化設備和網絡系統、辦公信息系統、門户網站等建設、管理、維護和技術保障工作;負責信息資源和信息系統安全、保密工作。
(十八)農民工工作處。擬訂農民工工作綜合性政策、規劃並組織實施;推動農民工相關政策的貫徹落實,協調解決重點難點問題,協調處理涉及農民工的重大事件,維護農民工合法權益;統籌負責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行業“鄉村振興戰略”工作;承擔全市農民工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和市發展家庭服務業促進就業聯席會議辦公室的日常工作。
(十九)政策宣傳處。負責全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政務信息收集、整理上報、公開交流工作;承擔全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對外宣傳工作,負責新聞發佈與輿情處理工作;組織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政策調研、理論研討;參與重要文稿起草工作;承擔國家和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交辦的有關涉外事務,負責全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領域對外交流合作事項。
(二十)行政審批處。承擔法律、法規規定由市級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承擔的行政審批事項;負責指導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方面的行政審批工作;負責“權力清單”“責任清單”動態管理;負責政務服務平台監管、公共服務事項標準化建設和政務服務公開工作;負責“放管服”改革和窗口建設、管理等工作。
機關黨委。負責局機關和直屬單位的黨羣工作:宣傳和執行黨的方針政策;對黨員進行教育、管理和服務;對黨員進行監督,加強黨風廉政建設;推進機關社會主義精神文明建設與和諧機關建設;做好發展黨員工作;對機關行政幹部的任免、調動和獎懲提出意見和建議;領導機關工會、共青團、婦委會等羣眾組織。統籌全局意識形態工作和脱貧攻堅工作;統籌全局統一戰線和綜治維穩工作,完成局黨組交辦的其他工作。
離退休人員辦公室。貫徹執行中央、省、市老幹部工作方針、政策;負責機關離退休人員的管理、服務和協調工作,指導所屬單位離退休人員管理工作;指導局離退休黨支部建設,組織和指導老幹部開展政治學習和思想教育活動;做好老幹部的信訪接待和處理、反饋工作;做好老幹部的日常保健工作。 [4] 

昆明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事業單位

  • 昆明市人才服務中心
昆明市人才服務中心(昆明市人才市場管理辦公室)是昆明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所屬的參照《公務員法》管理的事業單位。主要職責是:
(一)承擔人才引進、交流服務工作,為人才流動提供中介服務。
(二)負責人才流動組織與人事關係轉接、流動人才檔案的保管。
(三)負責人才信息服務、人才信息庫管理、人才市場培育、人才代管、託管及相關服務;
(四)承辦大中專畢業生就業安置服務,各類專業人員職稱,職業資格考試及相關培訓。
(五)承擔國家公務員及其它考試與培訓。
(六)對人才中介組織進行管理和業務指導;
(七)負責對流動人員黨、工、團的管理。
  • 昆明市勞動就業服務局
昆明市勞動就業服務局是昆明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所屬的參照《公務員法》管理的事業單位。主要職責是:
(一)貫徹執行國家、省、市的勞動就業方針政策和法律法規;編制全市勞動就業發展規劃及年度工作計劃,組織落實年度就業再就業目標任務。
(二)組織落實促進全市城鄉統籌就業的方針政策;組織落實全市勞動力市場發展規劃,建立健全勞動就業服務體系,綜合開發合理利用配置勞動力資源。
(三)承擔全市下崗失業人員的再就業工作;負責全市城鎮、農村及進城務工人員的失業登記、就業指導和就業管理工作。
(四)負責昆明地區失業人員的就業前技能培訓;負責全市企業失業人員轉業(崗)訓練和再就業工作。
(五)負責全市機關、事業、企業單位職工失業保險基金的申報、登記、稽核、管理工作;負責全市機關、事業、企業單位失業職工的管理和失業保險金的發放工作。
(六)負責全市農村富餘勞動力的轉移就業工作;組織實施對農村富餘勞動力、進城務工人員的崗前培訓和就業指導工作。
(七)負責全市城鄉統籌的勞動力市場和勞動就業服務企業的管理、指導、協調、監督服務工作,建立和完善全市城鄉一體化的勞動力市場,統籌就業工作。
(八)負責全市勞動就業綜合統計、信息工作,負責規劃、建設、管理全市勞動就業信息網絡;發佈勞動就業工作有關信息。
(九)負責全市社區勞動保障平台規劃、管理、指導縣(市)區社區勞動保障平台開展就業再就業管理服務工作。
(十)指導幫助縣(市)區勞動就業部門開展工作。
(十一)完成上級交辦的其他工作。
  • 昆明市社會保險局
昆明市社會保險局隸屬昆明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管理的參照《公務員法》管理的事業單位,主要職責是:
(一)貫徹執行黨和國家、省、市政府有關部門社會保險改革方針、政策,結合本市實際制定養老保險、工傷保險等社會保險工作具體的實施方案和辦法。
(二)負責全市參統企、事業單位和個體勞動者基本養老保險、工傷保險的核定工作;建立並管理職工個人賬户,為職工達到退休條件時提供計算待遇依據;編制基金徵收計劃及全市社會保險基金預、決算工作確保社會保險基金專款專用,安全運行;配合相關部門做好各項基金徵收工作,確保社會保險基金收繳的完整性和連續性,做好企業欠費清理、核對、回收、衝賬工作,建立地税、社保基金徵收工作信息暢通機制,理順流程、規範運作,建立針對性、可操作性強的社保基金徵收制度。確保社會保險費應收盡收。
(三)負責指導全市社會保險經辦機構依法對社會保險費繳納情況和社會保險待遇領取情況進行核查;負責企業離退休人員領取養老金資格認證,生存狀況認證,協同有關部門對社會保險工作進行督促稽查,確保社會保險各險種基金收支的安全性和合法性。
(四)按照統籌與個人賬户相結合的模式,建立管理參統企業職工信息系統;負責全市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計算機系統分析及軟件維護編制;建立完善社保經辦機構網絡及數據庫。
(五)建立以基本養老保險為主體,企業年金、職工個人儲蓄性養老保險為補充的獨立於企、事業單位之外的多層次社會養老保險管理體系。
(六)確保全市參統單位離退休人員的基本養老金按時、足額髮放;完善離退休人員社會化管理工作;指導、協助社區建立勞動保障服務站(所)及企業離退休人員移交社區管理服務工作,健全離退休人員社會化管理統計、核對、上報工作。
(七)按國家社會保險相關條例和規定指導全市社會保險經辦機構開展工作;協助縣(市、區)社保經辦機構解決工作中的實際問題;做好社會保險宣傳工作。
(八)完成上級機關交辦的其他事項。
  • 昆明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勞動監察支隊
昆明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勞動監察支隊是昆明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所屬的參照《公務員法》管理的事業單位。主要職責是:
(一)負責勞動保障法律、法規、規章和政策的宣傳,組織並督促用人單位貫徹執行。
(二)指導、協調縣(市)區勞動保障監察機構開展勞動保障監察工作。
(三)對市及縣(市)區勞動保障監察機構工作人員進行勞動保障監察業務培訓。
(四)檢查用人單位遵守勞動保障法律、法規和規章的情況。
(五)受理對違反勞動保障法律、法規或者規章的行為的舉報、投訴。
(六)依法糾正和查處違反勞動保障法律、法規和規章的行為。
(七)完成上級交辦的其他工作。
  • 昆明市勞動人事爭議仲裁院
昆明市勞動人事爭議仲裁院是昆明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所屬的事業單位。主要職責是:
(一)宣傳貫徹國家、省、市有關勞動人事爭議的法律、法規、政策和規章制度。
(二)按照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庭制度的規定,負責辦理市級管轄的勞動人事爭議仲裁案件。
(三)承擔昆明市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辦公室的日常工作。
(四)指導縣(市)區勞動人事爭議調解仲裁工作。
(五)完成上級交辦的其他工作。
  • 昆明市城鄉居民社會養老保險局(昆明市勞動能力鑑定中心)
昆明市城鄉居民社會養老保險局(昆明市勞動能力鑑定中心)是昆明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所屬的事業單位。主要職責如下:
(一)負責國家、省、市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法律、法規和政策、規章的貫徹執行、宣傳培訓、業務指導等。
(二)負責全市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基金的收繳、管理工作,確保基金安全。
(三)負責全市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稽核工作,受理、處理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舉報、投訴;協助審計、基金監督管理等部門查處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基金違規行為。
(四)負責全市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有關統計、分析工作,負責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基金風險預警分析報告工作。
(五)承擔全市職工因工(職業病)傷殘勞動能力、非因工傷病勞動能力和供養親屬完全喪失勞動能力鑑定的具體工作。
(六)承擔延長停工留薪期、配置輔助器具、疾病與事故傷害或職業病關聯性確認的具體工作。
(七)承擔工傷康復、工傷職工舊傷復發確認的具體工作。
(八)承擔其他受委託的勞動能力鑑定的具體工作及昆明市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的日常工作。
(九)完成上級交辦的其他工作。
  • 昆明市職業技能鑑定中心
昆明市職業技能鑑定中心是昆明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所屬的事業單位。主要職責是:
(一)根據國家和省職業技能鑑定工作規劃,負責昆明地區勞動者職業技能鑑定工作的組織、指導和協調。
(二)負責技師鑑定和機關事業單位職業技能鑑定考核工作。
(三)對昆明地區職業技能鑑定所(站)進行管理、督導和評估。
(四)組織各級各類職業技能鑑定考評員的培訓,對考評員進行聘任和管理。
(五)開展職業技能鑑定有關問題的研究和諮詢服務。
(六)建立鑑定信息網絡和高技能人才庫,向用人單位推薦高技能人才。
(七)完成上級交辦的其他工作。
  • 昆明市職業培訓指導中心
昆明市職業培訓指導中心是昆明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所屬的事業單位。主要職責是:
(一)根據職業教育法和全市職業培訓規劃,組織指導社會力量依照相關政策開展包括復轉退伍軍人培訓、學徒及在職人員培訓、農村成人技術培訓、高技能人才及出國人員培訓、以及其他職業性培訓;按照國家職業分類和等級標準開展職業培訓的教學教研活動,引導和推動我市職業培訓走向規範性、標準化和高質量化;調查、收集、統計、發佈職業培訓市場信息;促進職業培訓發展和創新。
(二)受主管部門委託對昆明市申辦職業培訓的機構或個人進行辦學資質條件的初審。對已批准的社會辦職業培訓機構實施量化管理和督導。
(三)根據不同的培訓對象和技能等級要求,組織編寫教學計劃、教學大綱和參考資料。規範、管理、督促檢查全市社會力量舉辦的各級各類職業培訓。
(四)收集統計分析全市職業培訓相關數據,為市政府和勞動行政主管部門及時掌握全市勞動者素質的動態提供依據。
(五)根據全市高技能人才培養規劃和需求,擬訂實施方案,並組織實施。
(六)引進國內外先進的的實訓設備和技術,建設並管理昆明市高技能人才公共實訓基地。指導各大專院校、企業及行業協會建立我市各專業實訓基地。
(七)組織、開展國家職業資格全國全省統考的報名培訓工作。
(八)負責組織實施全市機關事業單位技術工人等級培訓工作;負責全市機關事業單位技術工人等級的申報、審核與證件發放和檔案管理工作。
(九)開展持證上崗宣傳,與相關部門加大對全市持職業資格證書情況的檢查力度,推進持證上崗工作。
(十)加強全市職業培訓工作的信息化進程,建設和管理高技能人才及技能型人才網站及數據庫,為社會提供高效便捷的職業培訓服務。做好人才需求預測及培訓指導服務工作。
(十一)組織開展勞動技能競賽活動。為行業企業、地區內技能人才表彰、技能競賽提供技術指導與服務;組織行業、企業開展職業培訓工作,並對其進行政策、法規諮詢服務。
(十二)組織優秀人才、緊缺人才參加國際交流和技術培訓,學習發達國家的新技術及先進培訓經驗。
(十三)完成上級交辦的其他工作。
  • 昆明高級技工學校
昆明高級技工學校是昆明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所屬的事業單位。
(一)貫徹國家教育方針,培訓中級技術人才,提高社會職業素質。
(二)開展技工教育、職業技術培訓、職業技能鑑定,勞動力市場需求預測和職業指導、職業介紹。
(三)完成上級交辦的其他工作。
  • 昆明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信息中心
昆明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信息中心是昆明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所屬的事業單位。主要職責如下:
(一)為全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事業發展提供信息服務;
(二)昆明地區人力資源社會保障信息採集和加工處理。
(三)昆明地區人力資源市場、社會保障基金管理基本信息分析和彙總。
(四)昆明地區人力資源核心網絡維護和核心數據庫管理。
(五)昆明地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信息系統建設。
(六)昆明地區社會保障卡一卡通工程的建設。
(七)全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信息業務的培訓及諮詢。
(八)全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事業信息化的政策、業務宣傳及推廣普及。
(九)全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信息化的對外協作。
(十)完成上級交辦的其他工作。
  • 昆明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電話諮詢中心
昆明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電話諮詢中心是昆明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所屬的事業單位。主要職責如下:
(一)負責對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政務信息、政策諮詢、監察投訴、勞動信訪等業務的電話答詢和受理工作;
(二)負責相關業務政策、辦事指南、典型案例等的編輯、組織、整理工作,並開展相關問題的研究;
(三)負責組織和完成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政策、數據的編制和知識庫的建立工作;
(四)負責組織推進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政務、政策信息的標準化管理,典型案例、辦事程序、辦事指南的精簡和優化等工作;
(五)負責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信息諮詢綜合平台的開發工作;
(六)完成上級交辦的其他工作。 [1] 

昆明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行政編制

昆明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機關行政編制86名。其中,局長1名、副局長5名,科級領導職數35名,其中正科級領導職數22名(含機關黨委專職副書記1名、離退休人員辦公室主任1名),副科級領導職數13名(含機關紀委專職書記1名)。 [4] 
昆明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所屬事業單位的設置、職責和編制事項另行規定。

昆明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現任領導

昆明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局長:陳鑄武 [6] 
昆明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黨組成員、副局長:郭加強、黃文浩、趙雲川、趙磊、魯朝鳳 [5] 
昆明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黨組成員、機關黨委專職副書記:施國文 [5] 

昆明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獲得榮譽

2021年4月30日,榮獲“雲南省脱貧攻堅先進集體”稱號。 [2] 
2021年10月,被擬表彰為“全國根治拖欠農民工工資工作先進集體”。 [3] 

昆明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其他事項

本規定由中共昆明市委機構編制委員會辦公室負責解釋,其調整由中共昆明市委機構編制委員會辦公室按程序辦理。中共昆明市委機構編制委員會辦公室負責對本規定的執行情況進行評估和監督檢查。
本規定自2019年5月31日起施行。 [4]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