複製鏈接
請複製以下鏈接發送給好友

新安保法案

鎖定
新安保法案,由《和平安全法制整備法案》和《國際和平支持法案》兩個部分組成,一共涉及11部法律修正案
當地時間2015年7月16日中午,日本眾議院召開全體會議,表決通過了新安保法案,並於之後提交參議院。
8月30日下午,日本10萬人示威抗議新安保法。 [1] 
9月17日,日本參議院委員會表決通過安保法案。
日本政府在2016年3月22日的內閣會議上正式決定,於29日起開始實施解禁集體自衞權的安全保障相關法。 [2] 
中文名
新安保法案
所屬國家
日本

新安保法案主要內容

日媒稱,日本此次的安保法案廣泛涵蓋從“非常事態”到平時,能夠使自衞隊毫無疏漏地應對各種事態。不過,眾議院特別委員會的質詢則集中於集體自衞權的問題。
所謂集體自衞權,指的是在他國遭受武力攻擊時,即使日本沒有受到直接攻擊,也可以一起反擊的權利。在安倍政權通過2014年7月的內閣會議決定修改政府的憲法解釋之前,歷屆政權均採取了“雖擁有權利,但無法行使”的立場。
安保法案根據新的憲法解釋,即使日本沒有遭受直接攻擊,只要發生日本的存立遭受威脅的事態(存立危機事態),也允許行使集體自衞權。同時稱歸根到底將在保衞日本的最小限度內行使。
6月,安保法案受到“違憲”的質疑。出席眾議院憲法審查會會議的包括執政黨推薦者在內的憲法學者均認為“違反憲法”。隨後的法案審議完全圍繞是否違憲展開辯論。 [3] 
新安保法案,由《和平安全法制整備法案》和《國際和平支持法案》兩個部分組成,一共涉及11部法律的修正案。
其中《和平安全法制整備法案》涵蓋了“武力攻擊事態法”、“周邊事態法”、“聯合國維和活動協力法”等10部法案。經過修改的《武力攻擊事態法》,將改名為《武力攻擊暨存亡危機事態法》,寫入行使集體自衞權的條件,把“日本或與日本有密切關係的國家遭到武力攻擊,日本存亡受威脅、存在國民權利被徹底剝奪的明顯危險”的情況,定義為“存亡危機事態”,在此情況下即使日本沒直接受攻擊,也可對他國行使武力。
《周邊事態法》1999年立法時,是設想朝鮮半島有事發生,適用範圍是“日本週邊”,修法之後,《周邊事態法》將改名為“重要影響事態法”,自衞隊對美軍及別國軍隊的支持,將取消地理限制,不再侷限於日本週邊範圍。
至於只牽涉單項法案的《國際和平支持法案》,就授權政府在獲得國會批准的情況下,隨時向海外派遣自衞隊,支持外國軍隊。
自衞隊至今若要被派遣到海外,是以“特別措施法”為根據,但修法屬永久法,可儘速、不限地區派遣自衞隊到紛爭地。只要不是戰鬥現場,自衞隊可對作戰中的他國軍隊提供後方支持、彈藥等。 [4] 
2016年3月21日,日本首相安倍晉三在該國防衞大學(神奈川縣橫須賀市)畢業儀式上訓話。鑑於安保法即將正式施行,安倍強調:“在新的任務中,現場的隊員們也要在確保安全的情況下妥善實施,必須預想到任何場面,做好周全的準備”。
據瞭解,該校本屆畢業生共有419人,其中女性31人。47人選擇不加入日本自衞隊,為歷史上第4多,幾乎是2015年(25人)的兩倍。日本防衞省官員雖然認為民間就業環境改善是原因之一,但也可能是受到安保法通過的影響。
安倍還在訓話中就安保法指出:“為了給子孫後代留下一個和平的日本,我們必須構築起牢固的基礎,對此進行通盤考慮後的結論便是和平安全法制”,要求畢業生們對自衞隊任務擴大表示理解。
此前,安倍政府一直在警惕反對該法的輿論再次高漲,計劃把日本自衞隊在海外使用武器營救聯合國人員的“馳援護衞”等基於安保法的新任務延遲至夏季參院選舉之後。
對此,日本民主、共產等5個在野黨向國會提交旨在廢除安保法的法案,欲使之成為參院選舉的爭論點。
另一方面,為賦予日本自衞隊新任務的準備工作由於考慮到對參院選舉的負面影響而沒有加以推進,日本防衞省將繼續進行針對馳援護衞等新任務的武器使用標準的修改作業。
日本月底正式實施新安保法 自衞隊將可海外動武日本自衞隊在吉布提的據點 [2] 

新安保法案媒體報道

日本政府14日舉行臨時內閣會議,通過了旨在擴大自衞隊海外活動的新安保法制相關法案。
日本海上自衞隊 日本海上自衞隊
據日本共同社報道,這些法案解禁了歷屆政府因《憲法》第9條而被禁止行使的集體自衞權等,邁出了日本安保政策歷史性轉變的步伐。
報道稱,法案15日提交眾院,預計本月下旬啓動審議程序。對於力爭夏季結束前通過法案的政府,民主黨等在野黨擺出了鮮明的對決姿態,朝野政黨的論戰趨於激烈。首相安倍晉三14日傍晚舉行記者會,謀求國民理解。
具體説來,相關法案是《和平安全法制完善法案》和《國際和平支援法案》。前者由《自衞隊法》、《武力攻擊事態法》、《周邊事態法》、《聯合國維和行動(PKO)合作法》等10部法律修正案綜合而成,後者則是允許日本隨時為處理國際紛爭的他國軍隊提供後方支援的永久性法律。
《武力攻擊事態法》把“對他國的武力攻擊也明顯存在威脅到日本存亡的危險”的情況定義為“存亡危機事態”,允許行使集體自衞權。
對於曾以設想朝鮮半島“有事”時為美軍提供支援的《周邊事態法》,則撤銷事實上的地理限制,把支援對象擴大至美軍以外的他國軍隊。 [2]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