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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山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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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山牛,雲南省文山壯族苗族自治州特產,全國農產品地理標誌。 [1] 
文山牛是中國優良的肉牛品種,雲南省六大名牛之一,具有體驅均稱、體質結實、性情温和、耐濕熱、耐粗飼、適應性強、行動敏捷、善於爬坡、力大耐勞、肉質好等優點,屬役肉兼用型,其肉質細膩、純香度高、淨肉率高、肌間脂肪豐富。 [2-4] 
2014年7月28日,原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業部正式批准對“文山牛”實施農產品地理標誌登記保護。 [5] 
中文名
文山牛
產地名稱
雲南省文山壯族苗族自治州
品質特點
肉質細膩、純香度高、淨肉率高、肌間脂肪豐富
地理標誌
國家農業部農產品地理標誌
批准文號
國家農業部公告第2136號
批准時間
2014年7月28日

文山牛產品特點

文山牛感官特徵

文山牛 文山牛
文山牛頭大而長,額寬平,鼻鏡粉紅色、黑色或粉紅色有黑斑。有角,呈倒八字型、龍門型、鈴玲角、大圓環、小圓環等形狀,頸粗短髮達,垂皮較長,自下頜延至胸前部,寬約15~20釐米,有彈性,鄒折不明顯。公牛有突出的肩峯,位於頸後和髻甲前半部,由結締組織、肌肉和皮下脂肪形成,一般高8~15釐米,高者可近20釐米,峯頂較厚,營養好時峯頂向後或向兩側傾斜。肩胛高,肩胛骨較長,胸垂小,無臍垂。體軀圓長,前驅發達,背長腰短平直,尻部稍平,後驅發育良好,公牛有較長陰鞘,尾粗長,尾帚大,幾乎着地,四肢結實有力,蹄小堅實,角蹄蠟色,無“白襪子”。 被毛短而細密,有光澤,毛色以黃色較多,黑色次之,亦有少量褐色、草白色、馬峯色等。各類毛色均上深下淺,如黃色毛者,頸部、背腰、胸腹側、四肢外側均為黃色,而腹下部、乳房、四肢內側、嘴筒周圍及眼眶等處為乳白色。
文山牛肉質鮮美細嫩,羶味輕,無異味,質地柔軟,容易消化。 [6] 

文山牛品質指標

文山牛營養豐富,成牛母牛和閹牛肉主要內在指標:粗蛋白≥20%,氨基酸總量≥16.5%,粗脂肪≥5%,灰份≤1.5%,水份≤75%。 [6] 
文山牛 文山牛

文山牛產地環境

文山牛地形地貌

文山牛養殖區最高海拔為2991米,最低海拔為107米,適宜養殖區域的海拔為800~2000米;土壤類型主要是紅壤、黃壤、棕壤、石灰岩土的山區、半山區和壩區。養殖區域內地貌特徵是西北高東南低,地形複雜,山巒連綿起伏、河谷、溝塹縱橫交錯。 [6] 

文山牛水文特徵

文山牛養殖區主要河流有:盤龍河八布河南利河、迷湖河、那麼果河,屬於紅河水系;南盤江清水江馱娘江西洋江普廳河那馬河屬於珠江水系。水資源豐富,水質清潔、無污染。 [6] 

文山牛氣候條件

文山牛養殖區屬低緯度高原季風氣候,冬無嚴寒,夏無酷暑,年均氣温12~23.1℃,最冷月(1月)平均温度6.5~13.5℃、最熱月(7月)平均温度17.0~28.5℃,≥10℃積温4500~7500℃,日照時數1492~2090小時、降雨量850~1250毫米,相對濕度75~85%,霜雪少,無霜期長,無霜期293~349天。光、熱、水條件優越,有利於牧草的生長,適宜黃牛養殖。 [6] 

文山牛歷史淵源

文山牛 文山牛
文山壯族苗族自治州一直把文山牛作為肉牛產業發展的主導品種,通過劃定保種區,建設保種場,開展文山牛品種選育,進一步提高文山牛的生產水平,保持文山牛的優良性狀。在保種區以外,引進了中國國內外優良牛種進行雜交改良,充分利用雜交優勢生產商品肉牛。 [2] 
1987年,文山牛被錄入《雲南省家畜家禽品種志》。
2011年,文山牛被錄入《中國畜禽遺傳資源志·牛志》。 [6] 
2014年,文山牛被錄入《雲南畜禽遺傳資源志》。
2015年4月,文山壯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召開全州肉牛產業發展規劃專題會,原則同意《文山州肉牛產業發展規劃(2015—2020年)》;同年,雲南省農業廳將文山牛作為雲南省的主導品種進行推廣。 [2] 

文山牛生產情況

2014年,文山壯族苗族自治州牛存欄147.7萬頭,其中能繁母牛50.9萬頭,肉牛出欄67.3萬頭,牛肉產量6.1萬噸,實現產值11.1億元。 [7] 
截至2015年6月,文山壯族苗族自治州飼養文山牛的規模養殖場已達89個,存欄15000頭。 [2] 
文山牛 文山牛

文山牛產品榮譽

2011年10月,“文山牛”在雲南省農業廳等部門組織的雲南“六大名豬、六大名牛、六大名羊、六大名雞、六大名魚”評選活動中被評定為雲南“六大名牛”之一。 [6] 
2014年7月28日,原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業部正式批准對“文山牛”實施農產品地理標誌登記保護。 [5] 

文山牛地理標誌

文山牛地域保護範圍

文山牛地理標誌地域保護範圍為文山壯族苗族自治州所轄文山市廣南縣富寧縣丘北縣硯山縣西疇縣馬關縣麻栗坡縣等1市7縣共104個鄉鎮(街道辦事處)。地理座標為東經103°35′00″~106°12′00″,北緯22°40′00″~24°28′00″。 [5] 
文山牛 文山牛

文山牛質量技術要求

  • 特定生產方式
1、產地選擇
文山牛養殖區一般選擇海拔800~2000米,年平均氣温12~23.1℃,年均降雨量850~1250毫米,年日照時數1492~2090小時的山區、半山區和壩區。
2、品種
文山牛品種選擇傳統的地方優良品種。
3、養殖規程
文山牛 文山牛
3.1、牛舍建造
應選擇地勢相對較高、平坦乾燥、背風向陽、採光充足和排水良好的地方建造牛舍。牛舍地面堅實平整粗糙,以用紅磚緊密鑲嵌最好,呈3~5度角向排污口(溝)傾斜,以便糞污清理,牆壁應粉刷光滑,便於清洗和消毒。
3.2、引種和購牛
從保種場、保種區或其他散養户家中引進純種文山牛作為種用或從事商品生產,購入牛隔離觀察不少於30天,經觀察、檢疫,確認為健康者方可合羣飼養。
3.3、草場選擇
以天然草場放牧為主,建植人工草地和農田種草為輔。
3.4、飼養方式
以放牧為主,採取早出晚歸的放牧方式,上午放出,傍晚收牧。冬春枯草季適當補飼幹稻草、黃豆稈、花生秧等農副產品及青貯、氨化秸稈,並適當補充精料;母牛哺乳期、公牛配種期補部分精料。各種飼料原料及加工、貯存和運輸符合《無公害食品 肉牛飼養飼料使用準則》(NY 5127-2002)的規定。
3.5、飲水
山泉水、湖泊水、塘壩水、河水、井水或自來水,水質符合《無公害食品 畜禽飲用水質》(NY 5027-2008)的規定,並定期清洗消毒飲水設備。
3.6、疫病防治
堅持“預防為主,防治結合”的方針,根據各地動物疫病流行情況,合理制定免疫程序,嚴格按照免疫程序進行疫病免疫。疫苗選擇和使用應符合《無公害食品 肉牛飼養獸醫防疫準則》(NY 5126-2002)的要求,防疫器械在免疫前後應徹底消毒。治療使用藥劑時,應符合《無公害食品 肉牛飼養獸藥使用準則》(NY 5125-2002)的規定。育肥後期使用藥物治療時,應根據所用藥物執行休藥期,治療期或達不到休藥期的不作為食用淘汰牛出售。
3.7、疫病監測
當地畜牧獸醫行政管理部門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動物防疫法》及其配套法規的要求,結合當地實際情況,制訂疫病監測方案,由當地動物防疫監督機構實施。常規監測的疾病至少應包括:口蹄疫、結核病、布魯氏菌病,並將監測結果報告當地畜牧獸醫行政管理部門。
3.8、環境衞生消毒
牛舍周圍環境定期用2%火鹼或撒生石灰消毒。每批牛隻出欄後要徹底清掃牛舍,並用噴霧或火焰消毒。定期對分娩欄及料槽、水槽等用具進行消毒。定期進行帶牛消毒,減少環境中的病原微生物。消毒劑的選用應符合《無公害食品 肉牛飼養獸藥使用準則》(NY 5125-2002)的規定。
3.9、病死牛處理
對可疑病牛應隔離觀察、確診。有使用價值的病牛應隔離、治療,徹底治癒後,才能歸羣。發生或懷疑發生一類疫病時,應按《無公害食品 肉牛飼養獸醫防疫準則》(NY 5126-2002)進行疫病控制和撲殺。因疫病需要處死的病牛,應在指定地點撲殺,屍體按《畜禽病害肉屍及其產品無害化處理規程》(GB 16548-2006)的要求進行無害化處理。不得出售或食用病牛、死牛。
3.10、污染物、廢棄物處理
牛場應設有廢棄物貯存、處理設施,污水、污染物排放應符合《畜禽養殖業污染物排放標準》(GB 18596-2001)的規定。
4、出欄調運
文山牛養殖到18~24月齡,體重250~350千克為出欄最佳時期。商品牛上市,應經動物防疫監督機構根據《畜禽產地檢疫規範》(GB 16549-1996)進行檢疫,經檢疫合格並出具《動物產地檢疫合格證明》,方可出欄上市或屠宰。調運過程中運輸車輛在使用前後要嚴格進行清掃、洗刷和消毒,運輸途中,運輸車輛不得在疫區、城鎮和集市停留、飲水和飼餵。
5、屠宰
牛肉產品安全、衞生指標必須符合國家同類產品的相關規定,屠宰廠符合《畜類屠宰加工通用技術條件》(GB/T 17237-2008)的規定,加工用水符合《無公害食品 畜禽產品加工用水水質》(NY 5028-2008)的要求;屠宰檢疫按《畜禽屠宰衞生檢疫規範》(NY 467-2001)的規定執行,屠宰按《牛屠宰操作規程》(GB/T 19477-2004)的規定執行。
6、養殖記錄要求
養殖記錄包括:牛隻來源,用藥、免疫接種情況,發病率、死亡率及發病死亡原因,牛隻發情、選配、妊娠、產犢、系譜檔案及產品銷售等。記錄要完整、真實,保存三年以上。 [6] 
  • 質量安全規定
文山牛養殖和銷售必須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動物防疫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農產品質量安全法》等有關法律的規定,產品質量嚴格按《無公害食品肉牛飼養管理準則》(NY/T 5128-2002)、《無公害食品 肉牛飼養獸藥使用準則》(NY 5125-2002)、《無公害食品肉牛飼養獸醫防疫準則》(NY 5126-2002)、《無公害食品肉牛飼養飼料使用準則》(NY 5127-2002)執行。 [6] 

文山牛專用標誌使用

嚴格遵守《農產品地理標誌使用規範》的有關規定,實行公共標識與地域產品名稱相結合的使用制度。在保護地域範圍內的地理標誌農產品生產經營者,在產品或包裝上使用已獲登記保護的農產品地理標誌,須向登記證書持有人提出申請,簽定標誌使用協議,並按照相關要求規範生產和使用標誌,統一採用產品名稱和農產品地理標誌公共標識相結合的標識標註方法。 [6]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