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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關於“十一五”期間普通高等學校設置工作的意見

鎖定
為進一步貫徹落實科學發展觀,優化高等學校佈局結構,提高高等教育質量促進高等教育全面協調可持續發展,現就“十一五”期間高等學校設置工作提出以下意見:
中文名
教育部關於“十一五”期間普通高等學校設置工作的意見
編    號
教發〔2006〕17號
發佈時間
二○○六年九月二十六日
涉及領域
教育

教育部關於“十一五”期間普通高等學校設置工作的意見通知信息

教發〔2006〕17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教育廳(教委),新疆生產建設兵團教育局,有關部門(單位)教育司(局):

教育部關於“十一五”期間普通高等學校設置工作的意見通知內容

高等學校設置工作的形勢
“十五”期間,為貫徹中央關於加快發展高等教育的戰略決策,推進高等教育管理體制改革,高等學校設置工作採取積極的措施,通過向地級市延伸、向西部地區和少數民族地區傾斜、積極發展高等職業學校和民辦高等學校等方式,擴大了高等教育資源,調整優化了高等學校層次科類結構,較好地改善了高等學校的區域佈局,鞏固了高等教育管理體制改革成果,對於促進經濟社會發展,滿足人民羣眾接受高等教育需求發揮了重要作用,為實現我國高等教育大眾化作出了積極貢獻。在取得重大成績的同時,高等學校設置工作也存在一些不足和問題,主要表現在:高等學校設置宏觀規劃不夠充分;科類和佈局結構與經濟社會發展的實際需要不完全適應;有些地區重增加設置學校的數量、輕質量提高,不顧辦學條件保障的傾向依然存在。
當前,我國經濟社會形勢發生了巨大變化,高等教育發展的內外部環境與“十五”期間有很大不同。按照黨中央、國務院的要求,今後一個時期特別是“十一五”期間,高等教育發展必須全面貫徹科學發展觀,適當控制招生增長幅度,相對穩定招生規模,切實把重點轉移到提高質量上來。為此,高等學校設置要在規模相對穩定的大前提下,科學謀劃發展,精心組織實施。
指導思想和基本原則
指導思想
“十一五”期間,高等學校設置工作要以科學發展觀為指導,以服從、服務於經濟社會發展和滿足人民羣眾的需求為宗旨,以《全國教育事業第十一個五年規劃》為依據,以優化佈局結構、改善辦學條件、提高教育質量為重點,加強統籌規劃和宏觀調控,正確處理高等教育資源存量與增量、規模與質量、當前與長遠、速度與效益的關係,控制高等學校設置的數量,着力解決高等教育結構和質量問題,推進高等教育全面協調可持續發展。
基本原則
1.統籌規劃、按需設置。要根據經濟社會和教育事業發展的實際需要,統籌規劃設置高等學校,與區域功能定位、產業結構調整、人才需求相協調,與地方經濟社會發展水平、財政投入相適應,充分考慮提高高等教育質量的要求,充分考慮佈局結構的合理性,充分考慮經濟社會發展急需的科類和層次,解決高等教育資源供需中的突出矛盾。
2.堅持標準、從嚴掌握。嚴格執行《普通本科學校設置暫行規定》,條件達不到的不予設置。嚴格執行《國務院關於同意授權地方審批高等職業學校的通知》和《高等職業學校設置標準(暫行)》,不符合條件的不予備案。
3.公平公正、規範審批。嚴格按照《行政許可法》的有關規定和教育部行政許可項目所規定的要求組織審批工作。堅持審批條件和程序的公開、透明,使高等學校設置工作更加公平、公正,進一步規範化、法制化。
4.因地制宜、分類指導。既要有統一的指導原則和標準,又要從實際出發突出針對性,體現差異性。
5.加強管理、分級負責。各地應加強高等學校設置工作的管理,全面規劃,統籌安排,嚴格把關,切實擔負起高等學校設置和建設的職責。
高等學校設置和有關具體規定
關於高等學校設置
1.應着重考察的幾個方面:
--地方經濟社會和教育發展的緊迫需要,全面分析其設置的必要性。注重考察所在地區經濟社會狀況、各類人才需求預測和社會吸納能力,人口的數量和結構,現有高等教育資源的結構與佈局。
--地方教育改革發展狀況。高等學校的管理與質量,畢業生就業率、國家助學貸款及其他各項資助貧困家庭學生政策措施的落實情況,以及普及和鞏固九年義務教育、高中階段教育普及程度、中等職業教育發展情況。
--地方政府對高等學校的經費保障狀況。《高等教育法》規定,各級人民政府應當保證其舉辦的高等學校有必備的辦學資金和穩定的經費來源、保證高等教育的經費逐步增長。需進行高等學校設置的,其全省(區、市)近三年高等學校生均預算內教育事業費年均須達到5000元;高等學校生均預算內教育事業費年均在5000元以下3500元以上、省級預算內教育經費佔財政支出比例達到18%以上的,從嚴控制;低於上述水平且當年高等教育生均事業費沒有顯著增加的,原則上不考慮。
--擬設置的學校必須達到國家規定的同類學校的設置標準。
有關具體規定
--中等職業學校原則上不升格為高等職業學校,不併入高等學校;高等職業學校不升格為本科學校。
--醫學高等專科學校升格為本科層次的醫科學校的,從嚴掌握。
--中等師範學校主要轉為培養幼兒教師。部分可以併入師範高等專科學校,成立初等教育或學前教育系(科)。部分可升格為培養小學和幼兒園教師的師範高等專科學校。
--個別科類特殊的普通高等專科學校,在地方經濟社會發展和高等教育事業發展確實需要、佈局合理且具備條件的前提下,畢業生屆數在五屆以上,可以適當考慮組建為本科學校。
--民辦高等專科層次的學校,在辦學條件較好、教育質量較高、畢業生屆數超過三屆以上,符合地方經濟社會發展和高等教育事業發展的實際需要,並列入地方省級人民政府“十一五”期間高等學校設置規劃的,可以在原有資源基礎上申請組建本科學校。
--獨立學院視需要和條件按普通高等學校設置程序可以逐步轉設為獨立建制的民辦普通高等學校。
--設置師範、醫學和公安類高等專科學校由我部審批。各地自行審批職業技術學院(職業學院)不得涉及師範、醫學和公安類。
關於高等學校調整
--大力發展以實施崗位培訓和繼續教育為主要形式的成人教育。成人高等學歷教育主要採取函授、夜大(業餘大學)、電大、自學考試等業餘教育的形式。
--充分發揮成人高等學校在我國構建終身教育體系、建設學習型社會中的作用,一部分用以實施崗位培訓和繼續教育,一部分為成人自學考試教育,一部分併入普通高等學校。
--個別科類特殊、在當地高等教育資源的結構佈局中具有重要的補充和完善作用的,可在從嚴控制的前提下考慮單獨改製為普通高等學校。擬併入或改製為普通高等學校的成人高等學校,須按國家規定的高等學校設置程序報我部審批。
--鼓勵省級、市級教育學院與師範院校或綜合性院校合併。對於單獨改制並更名為普通師範院校或其他多科性院校的,應視各省(區、市)高等學校設置情況和學校具體條件從嚴控制。
2.普通高等學校
各地應根據高等教育發展的需要,本着優化資源配置,提高教育質量和辦學效益的原則,在科學論證、統籌規劃的基礎上,對高等學校的佈局、結構進行合理的調整。
關於高等學校更名
1.嚴格按照《高等教育法》的有關規定審批“學院”更名“大學”,從嚴掌握標準,控制更名數量。
2.農、林、師範院校名原則上不更改為非農、林、師範的校名。農、林、師範院校在合併、升格時,要確保農、林、師範教育不受削弱,是否保留農、林、師範名稱,根據各地高等學校佈局結構調整的實際情況和國家有關部門的總體部署統籌考慮。
3.設置高等學校應依據其層次、類型,所設學科類別、規模,教學和科學研究水平及所在地,使用一個相應的學校名稱。校名不冠以“中國”、“中華”、“國家”的字樣,不以個人姓名命名,不使用省(區、市)和學校所在城市以外的地域名。
(四)關於高校設置申報評審的工作程序
1.設置本科學校、學院更名大學、專科層次的學校併入本科學校、成人高等學校改製為高等專科學校或普通本科學校、成人高等學校併入普通本科學校的申請,於每年9月底前由省級人民政府報我部。“十一五”期間我部繼續按照“一年中東部、一年西部、一年民辦”的節奏安排高等學校設置的工作。
2.我部每年備案一次高等職業學校,於每年3月1日前公佈備案結果。為保證備案工作的順利進行,各地每年擬審批的高等職業學校應事前由省級教育行政部門將預案與我部有關司局溝通。
有關具體規定
“十一五”期間,要切實加強全國及各省級高等學校設置的宏觀規劃工作。根據全國和各地國民經濟社會發展“十一五”規劃和教育事業“十一五”規劃,按照本意見的精神,制訂全國和省(區、市)高等學校設置的整體規劃。
要依據全國和各地“十一五”期間經濟社會發展以及教育發展的實際需要與現有高等學校資源的現狀和發展潛力,依據各地經濟發展和財政增長對高等教育所提供支持的實際可能以及擬設立學校的辦學條件,科學制訂高校設置的“十一五”規劃。
我部將提出具體的制訂規劃的辦法、指標和要求。各地要加強對規劃制訂工作的領導,按照統一的政策和要求在規定的時間內完成。
我部和全國高等學校設置評議委員會要加強對各地規劃制訂工作的指導、檢查和督促,把制訂全國和各地規劃作為高等學校設置工作的重要任務。
“十一五”期間,年度高等學校設置工作按照規劃安排實施。
高等學校設置工作的制度、辦法和設置標準
全國高校設置評議委員會是我部的諮詢機構,在高等學校設置工作中為我部提供決策諮詢意見。“十一五”期間,要進一步優化全國高等學校設置委員會的人員結構,加強作風建設,按照公開、公平和公正的要求,增強工作的科學性和規範性,為做好“十一五”期間高等學校設置提供有力的保證。要加強高等學校設置效果的評估工作,在適當時機對近年來新設置高等學校的辦學條件和情況進行復查。
根據經濟社會發展的需要和高等教育發展的變化,我部制訂了《普通本科學校設置暫行規定》,另行下發。凡普通本科學校的設置、更名、調整等事項,均須遵照《普通本科學校設置暫行規定》執行。
二○○六年九月二十六日 [1]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