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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治聯盟條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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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治聯盟條約》由1990年4月由法國總統密特朗與德國總理科爾共同提出。
中文名
政治聯盟條約
提出者
密特朗科爾
提出時間
1990年4月

目錄

政治聯盟條約簡介

《政治聯盟條約》 《政治聯盟條約》
《政治聯盟條約》

政治聯盟條約目標

實行共同的外交、防務。大會政策,進一步擴大歐共體超國家機構的權力,擴大歐洲議會的權力,使其由原來的諮詢和監督機構變成部分的權力機構。
1.建立共同外交與安全政策,在歐盟最重要的領域內採取的“共同行動”仍需一致通過,但也採用特定多數投票(實施共同行動)的原則。歐洲聯盟的武裝機構——西歐聯盟“將執行歐洲聯盟在防務方面作出的議定”。條約最終規定製定共同防務政策。
2.歐洲公民身份:歐洲公民身份的主要內容是,聯盟僑民無論居住在歐共體的哪個成員國,在歐洲選舉和市政選舉中都有選舉權和被選舉權。承認任何公民有在歐洲議會請願的權利。
3.補充性:採取補充性是為了解決歐共體與其成員國分權的微妙問題。歐共體僅在專屬自己的領域內,“在成員國無法令人滿意地實現考慮採取的行動的目標時”進行干預。
4.歐洲議會:在制度方面,歐洲議會通過投票任命歐共體執委會,任命接受公民訴狀的調停者,並可能成立調查委員會。在立法方面,擴大合作程序。在歐洲議會與歐洲理事會發生分歧時,通過調解程序共同決策。
5.執委員:歐共體執委會職能不變,但是由於任命方式改變,它的合法地位增強 。
6.司法與內政:需要一致通過的政府問合作今後將涉及與“共同利益”有關的問題(避難:移民,簽證、警察)。
7.協調基金:設立該基金是為了在環境和基礎設施方面援助最貧困的地區。
8.新領域:歐共體在恪守補充性原則的同時,可以在一些新領域(教育、公共衞生:職業培訓等)進行干預:歐洲理事會可以建議成員國通過一些公約。
9.社會政策:由於英國反對,條約附件中有兩項特別議案涉及此事,簽字國保證推動社會歐洲發展,促進就業,1992年以來,丹麥對《馬約》否決;法國以微弱多數勉強通過,英國推遲全民公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