複製鏈接
請複製以下鏈接發送給好友

政府公信力

鎖定
政府公信力是政府依賴於社會成員對普遍性的行為規範和網絡的認可而賦予的信任,並由此形成的社會秩序
政府作為一個為社會成員提供普遍服務的組織,其公信力程度通過政府履行其職責的一切行為反映出來,因此,政府公信力程度實際上是公眾對政府履行其職責情況的評價。
中文名
政府公信力
外文名
government credibility
意    義
政府的影響力與號召力
性    質
政府行政能力的客觀結果
體現了
政府工作的權威性
區    別
政府信用、政府公信度

政府公信力意義

公信力是政府的影響力與號召力,它是政府行政能力的客觀結果,體現了政府工作的權威性、民主程度、服務程度和法治建設程度;同時,它也是人民羣眾對政府的評價,反映了人民羣眾對政府的滿意度和信任度。

政府公信力主體

政府公信力涉及兩個主體:信用方(即政府),信任方(即社會公眾)。它包含公眾對政府的信任和政府對公眾的信用,其中政府信用是政府公信力的核心內容。政府信用是社會組織和民眾對政府信譽的一種主觀評價或價值判斷,是政府行政行為所產生的信譽和形象在社會組織和民眾中所形成的一種心理反映,它包括民眾對政府整體形象的認識、情感、態度、情緒、興趣、期望和信念等,也體現出民眾自願地配合政府行政,減少政府的公共管理成本,以提高公共行政效率,是現代民主和法治條件下的責任政府的重要標識。政府公信力體現政府的信用能力,它反映了公民在何種程度上對政府行為持信任態度。政府公信力的強弱,取決於政府所擁有的信用資源的豐富程度。這種信用資源既包括意識形態上的(如公民對政府的政治合法性的信仰,公民對政府制度及公共選擇過程的公正性、合理性的認可程度等等)、物質上的(如政府的財力),也包括政府及其工作人員在公民心目中的具體形象等等。
政府信用貫穿於政府與公眾的整個互動關係之中,是政府履行職能、從事行政管理、提供公共服務的綜合反映。其基本內涵包括三個方面:決策信用,即政府決策的科學性和連續性,政府的決策是否符合客觀實際,尊重客觀規律,決策過程是否科學、公開和民主,出台的政策能否體現出連續性。行為信用,也即政府行政過程中嚴格依法律規定行使其管理職權,不越位、不出位,不亂行使職權;程序信用,即政府行政過程的透明、公開,嚴格按法定程序實施,便於公民的參與和監督。由此政府信用的衡量也包括三個標準:一是名實一致,即政府職能、權力、責任一致,這是體現政府信用的重要基礎;二是言行一致,即理論與實踐一致,政令與行動一致,不弄虛作假,不言而無信,不禁而不止;三是前後一致,即不渝初衷,信守諾言,而不是無端變換,朝令夕改。政府信用的具體表現形式複雜多樣,如民眾信賴政府和政府的行政決策、行政計劃、行政執行能獲得民眾的理解、支持與配合;民眾支持、擁護政府的公共管理行為;政府與社會組織及民眾之間形成融洽、和諧的關係等。

政府公信力判斷標準

政府公信力
政府公信力(4張)
可以從四個方面來看:
1 政府應是負責任的政府。無論是否出現公共危機,政府都應當履行職責,言而有信,政策要相對穩定。對於公共危機,政府更應當果斷、及時地迴應公民的要求。
2 政府應是以公民為本位的服務型政府。政府必須以公共利益最大化為追求目標,努力提高政府部門服務質量和效率,自覺高效地為向公民提供公共物品和公共服務。
3 政府應是依法行政的政府。在任何行為中,政府都應當根據憲法、法律、法規以及法律精神來為人民服務,避免文件和領導講話大於法的現象,使人們形成對法律和制度的信仰,通過法律和制度來體現政府的誠信。
4 政府應是透明的政府。人們的利益需求創造了政府,政府的存在價值就在於滿足社會成員的需求。而政府滿足社會成員需要的措施、過程、方式等都應當為成員們所瞭解。政府的行政法規、行政規章與規範性文件、政府機構職能、人員配置、行政程序、行政開支、執法依據、會議活動及文件資料等信息都應當公開和便於公眾查詢,政府的決策過程因此也應當使公民知曉和參與。

政府公信力作用

具備了這些條件的政府具有以下功能:
1簡化社會複雜性,維持穩定的秩序。
簡化複雜性是一切生物生存進化的策略,是應付充滿非完備信息的複雜環境的機制。作為是一種社會資本,政府公信在政府與公民之間架起一座橋樑,在複雜的風險社會中維持政府-公眾關係的持續性,構成整個社會穩定的中樞,以某種確定性來對付不確定性,並在這種相對的確定性中培養公民對制度的信心。其中,確定性實際上還意味着一定的強制力量,這種強制力量與人們經由信任的簡化程序在人們心中逐漸形成的自願性結合在一起,就能夠維持社會和政治的穩定。從這個意義上説,政府公信作為一種主觀自願機制,與公共權力的強制機制一起維持社會的穩定和秩序。
2為公共權力提供連續的合法性基礎。
政府公信與公共權力、政治權威是平行共生的機制,它們互相促進,為政府的存在和運行提供合法性。政府行使公共權力的合法性來自公民的認可和支持,所以,政府的合法性基礎實際上就是某種信任。公信政府的合法性基礎是連續的、強大的,在於公民對政府提供公共物品和公共服務的能力的信任,並在這種信任關係的基礎上在政府的公共權力與責任和公民的權利與義務之間營造出某種良性的動態平衡關係。政府在這兩種關係中佔據行動上的主動,也就是説,政府必須以其主動的行為(政績)和對過去經驗的宣傳(意識形態)來不斷贏得公民的信任,從而獲得源源不斷的穩定的支持。
3為構建新型治理結構提供聯結點。
在這個充滿危機和風險的開放社會,新型治理結構的一個核心要素就是個人、組織和政府打破界限的合作。公民對政府的信任和政府對公民的信任,這種相互的信任使人們打破政治與經濟、公域和私域的界限,進行跨領域、跨部門、跨地區的合作。政府承擔着配置社會資源的權威功能,市場則是分配社會資源的最有效的機制,各種民間志願組織又充分展示出機動靈活的信息傳送功能,而貫穿政府、市場、民間組織的主線則是以政府誠信為核心的社會誠信系統。只有在權利與責任對應的基礎上,以政府公信為主導,連接社會各領域的新型治理結構才可能建立起來。
政府公信表現在政府忠實履行職責上,但履行職責首先涉及的就是政府職能的定位,在不越位、不缺位的情況下依法謀求公共利益的最大化。政府公信的最終判斷權掌握在公民手中,全體公民的切身需要和根本利益決定着政府職能在不同時期的變化,只有敏鋭而正確地抓住人民對政府公信的判斷,政府的公信體系才能維持,表現在當下的轉型時期,就是要進一步轉變政府職能,政府職能長期以來是增長效率優先,相對忽視了公共健康、社會保障、環境保護等問題,而政府對公共事務的管理是包括上述所有方面在內的一個綜合系統,任何一個方面的偏頗都可能造成政府的公信受到打擊。因此,政府公信的維持要求政府職能因社會環境的變化而轉變。

政府公信力總結

政府公信體系的構建不僅是政府本身的事,更是政府、公民和各種民間組織在政治、社會和市場等各領域的不同力量通過互惠、習俗、強制、行為等博弈活動形成的。因此,在政府公信體系的構建中,如果説直接受益者或主體是政府的話,那麼,由單個公民及其形成的各種組織所構成的社會則是間接或最終受益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