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攤回保險責任準備金

鎖定
攤回保險責任準備金是用於核算企業(再保險分出人)從事再保險業務應向再保險接受人攤回的保險責任準備金,包括未決賠款準備金壽險責任準備金長期健康險責任準備金四部分。
中文名
攤回保險責任準備金
外文名
Amortized Deposit for Duty

攤回保險責任準備金詞語大意

企業也可以設置“攤回未決賠款準備金”、“攤回壽險責任準備金”、“攤回長期健康險責任準備金”科目,分別核算應向再保險接受人攤回的未決賠款準備金、壽險責任準備金、長期健康險責任準備金。 本科目應當按照保險責任準備金類別和險種進行明細核算。

攤回保險責任準備金賬務處理

(一)企業在提取原保險合同保險責任準備金的當期,應按相關再保險合同約定計算確定的應向再保險接受人攤回的保險責任準備金金額,借記“應收分保保險責任準備金”科目,貸記本科目。
(二)在確定支付賠付款項金額或實際發生理賠費用而衝減原保險合同相應保險責任準備金餘額的當期,應按相關應收分保保險責任準備金的相應衝減金額,借記本科目,貸記“應收分保保險責任準備金”科目。
(三)在對原保險合同保險責任準備金進行充足性測試補提保險責任準備金時,應按相關再保險合同約定計算確定的應收分保保險責任準備金的相應增加額,借記“應收分保保險責任準備金”科目,貸記本科目。
(四)在壽險原保險合同提前解除而轉銷相關壽險責任準備金長期健康險責任準備金餘額的當期,應按相關應收分保保險責任準備金餘額,借記本科目,貸記“應收分保保險責任準備金”科目。

攤回保險責任準備金問題

沒有引起重視
壽險業務的特點是保險期限長,一般幾年、十幾年、甚至幾十年,因此,攤回保險責任準備金大部分要經過較長一段時間以後才實現給付。由於時間長,公司經營效益和成果不能很快地反映出來,因此有的管理者,更多考慮的是解決眼前的困難和問題,對遠期償債能力如何並不那麼關心。加之壽險業務是全國統一核算,一級法人制度,公司是否具有償債能力、攤回保險責任準備金積累率高低等等,似乎與下面各級公司沒有直接利益關係。形成基層公司注重局部利益,而不重視全系統的整體利益。如,有的基層公司為了搞好地方關係,便於開展業務,寧可將資金留在當地銀行,按活期存款利率計息,也不願將資金上調給利息高的省公司,增加資金積累。由於管理者在思想上認識不足,沒有真正將攤回保險責任準備金的管理工作擺到重要位置,故在實際工作中,不能正確處理好眼前利益和長遠利益、局部利益和全局利益的關係,導致攤回保險責任準備金管理問題重重。
被擠佔挪用
中保機構分設前,由於產、壽險業務長期混業經營,在經營指導思想上重產險,輕壽險;重速度,輕管理,造成攤回保險責任準備金被擠佔挪用。主要表現在:第一,攤回保險責任準備金支付產險業務應分攤的費用,形成壽險費差損,減少了攤回保險責任準備金的積累。第二,因超額使用發展基金,安排和購置在建工程和固定資產而擠佔了攤回保險責任準備金。1994年新舊會計制度轉換時,在制度接軌中安排的基建項目和一些清理出來的超規模在建工程、帳外固定資產,大都擠用了攤回保險責任準備金。固然,這些佔用可以通過固定資產折舊逐年攤回,但因為是公司自用的固定資產,不能生息增值,因而造成攤回保險責任準備金利息損失。第三,攤回保險責任準備金相當部分已變成風險資產,收回難度大。在資金運用上出現了不少數量的不良資產,主要是逾期、呆滯貸款,虧損的“三產”投資、房產投資。這些資金運用項目多由攤回保險責任準備金投入,也成為攤回保險責任準備金的損失。
特殊性的影響
由於壽險核算規定,壽險利潤年終全部轉為特種責任準備金,因此,中保分業經營後,壽險公司購置房屋、業務用車、電腦設備等固定資產主要的資金來源沒有正常渠道解決。從費用上看,保險條款除營銷業務外預定費用率都偏低,如,養老金保險、地方性險種條款預定費用率為6.6%、5.5%,手續費僅1.5%,實際開支費用大大超過預定費用,超支費用也無法解決,這些最終都導致攤回保險責任準備金的減少。這就提出一個值得重視的問題,即:以往攤回保險責任準備金被擠佔的現象不僅沒有得到很好解決,而新的佔用卻有所增加,攤回保險責任準備金難以隨着業務發展而擴大積累。
計提不準確
目前計算攤回保險責任準備金的基礎資料大多仍依靠手工逐級彙總完成,由於攤回保險責任準備金是分險種、按承保年限逐單逐筆計算,內容多,工作量大,容易產生錯誤,一是手工操作中失誤;二是一些公司對此項工作缺乏認真態度,計算中未按規定執行,人為造成的錯誤。這些往往引起計算基礎數據不準確,必然造成攤回保險責任準備金計算不準確,形成攤回保險責任準備金計提問題。
政策因素導致利差虧損
中國《保險法》規定,保險資金運用限於銀行存款、買賣政府債券、金融債券和國務院規定的其他資金運用形式。目前壽險資金絕大多數存入銀行,銀行利率的高低相當程度上決定了壽險資金收益水平。1996年以來銀行利率連續六次下調,同時取消了對攤回保險責任準備金的特定利率,壽險公司因此減少相當一部分的利息收入。而壽險條款預定利率普遍偏高,多為8.8%複利,相比之下,兩項懸殊太大,壽險公司支付給保户的利息,無法從銀行存款或購買國債中得到彌補,因此產生大量虧損,使壽險公司背上沉重的包袱。

攤回保險責任準備金相關規定

規範保險公司會計核算的會計制度主要有《保險公司會計制度》 、《保險公司財務制度》以及《金融企業會計制度》 ,其中《保險公司會計制度》與《保險公司財務制度》自成體系,財務制度規範確認與計量,會計制度規範記錄與報告;而《金融企業會計制度》融合了會計要素的確認、計量、記錄與報告,自2002年1月1日起暫在上市的金融企業範圍內實施。這三個制度之間除了規範對象不同外,在會計要素的確認、計量方面也有所不同,採用《金融企業會計制度》之後,會計核算方式的差異也帶來了一些納税方面的問題,現就相關政策的差異介紹如下:
(一)未決賠款準備金 《保險公司財務制度》將攤回保險責任準備金分為未決攤回保險責任準備金和已發生未報告攤回保險責任準備金,分別對應上述的第一層含義的未決攤回保險責任準備金。未決攤回保險責任準備金按最高不超過當期已經提出的保險賠款或者給付金額的100%提取;已發生未報告攤回保險責任準備金按不超過當年實際賠款支出額的4%提取,並且按照此計提標準來確定税前扣除金額。而《金融企業會計制度》中規定未決攤回保險責任準備金應於期末按估計保險賠款額入賬,未明確規定未決攤回保險責任準備金的計提方法及比例。從監管部門監管及國際通行的做法來看,對已發生已報告未決賠款準備金採取據實計提的方法,已發生未報告採取精算的方法計提。
(二)未到期攤回保險責任準備金,對應上述的未賺攤回保險責任準備金,是指損益期在一年以內(含一年)的財產險,意外傷害險和健康險業務,為承擔跨年度責任提取的賠款準備,按當期自留保費收入的50%提取,並按規定比例准予税前抵扣。根據《金融企業會計制度》的要求,當未到期攤回保險責任準備金不足以彌補未來風險時,需要計提保費不足準備金(即第二部分提到的未到期風險準備金URR),而《保險公司財務制度》中不要求計提保費不足準備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