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撤消權
鎖定
根據《合同法》第74條之規定,債權人的撤消權是指:因債務人實施減少其財產的行為對債權人造成損害的,債權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撤消該行為的權利。
- 中文名
- 撤消權
- 法 律
- 《合同法》第74條
- 適用範圍
- 以債權人的債權為限
- 類 型
- 法律法規
撤消權簡介
不需要,債權沒有到期的情況下也可以行使,行使撤銷權的前提條件必須是出現了合同及有關法律規定的撤銷事由發生,在債權人知道撤銷事由之日起一年內就可以行使,和債權期限屆滿沒有任何關係。
第七十四條 因債務人放棄其到期債權或者無償轉讓財產,對債權人造成損害的,債權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撤銷債務人的行為。債務人以明顯不合理的低價轉讓財產,對債權人造成損害,並且受讓人知道該情形的,債權人也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撤銷債務人的行為。
撤消權適用範圍乁
撤銷權的行使範圍以債權人的債權為限。債權人行使撤銷權的必要費用,由債務人負擔。
第七十五條 撤銷權自債權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撤銷事由之日起一年內行使。自債務人的行為發生之日起五年內沒有行使撤銷權的,該撤銷權消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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