複製鏈接
請複製以下鏈接發送給好友

提示性條款

鎖定
是以是否為行為規範為標準,法律規定的合同條款的類型。又稱倡導性條款,是合同最主要的條款內容。法律為了示範完備的合同條款,對當事人予以提示説明。如《合同法》第十二條規定了通常合同應該約定的內容。這部分條款,除當事人、標的、數量外,其它內容法律都規定了補正條款,即當事人沒有約定或約定不明時的確定方法。由於提示性條款的法定補足方式,使不確定性法律風險概率明顯降低。
中文名
提示性條款
外文名
Prompting clause
依    據
《合同法》
特    點
提示性、示範性等
內    容
當事人姓名和住所、標的

目錄

提示性條款內容

1、當事人的名稱或姓名和住所。
當事人是合同權利和合同義務的承受者,沒有當事人,合同權利義務就失去存在的意義,給付好受領給付也無從談起,因此,訂立合同必須有當事人這一條款。當事人由其名稱或姓名及住所加以特定化、固定化,所以,具體合同條款的草擬必須寫清當事人的名稱或姓名和住所。
2、標的
標的是合同權利義務指向的對象。合同不規定標的,就會失去目的,失去意義。可見,標的是一切合同的主要條款。目前,多數説認為合同關係的標的為給付行為,而《合同法》第12條所規定的標的,時常不是學説所指的標的,而是標的物,於是才有所謂標的的質量、標的的數量等用語。所以,對於《合同法》及有關司法解釋所説的標的,時常需要按標的物理解。
標的條款必須清楚地寫明標的的名稱,以使標的特定化,能夠界定權利義務的量。
3、質量和數量
標的(物)的質量和數量是確定合同標的(物)的具體條件,這是一標的(物)區別於同類另一標的(物)的具體特徵。標的(物)的質量需訂得詳細具體,如標的(物)的技術指標、質量要求、規格、型號等都要明確。標的(物)的數量要確切。首先應選擇雙方共同接受的計量單位,其次要確定雙發認可的計量方法,最後應允許規定合理的磅差或尾差。標的(物)的質量和數量若能通過有關規則及方式推定出來,則合同欠缺這樣的條款也不影響成立。
4、價款或酬金
價款是取得標的物所應支付的代價,酬金是獲得服務所應支付的代價。價款,通常指標的物本身的價款,但商業上的大宗買賣一般是異地交貨,便產生了運費、保險費、裝卸費、保管費、報關費等一系列額外費用,它們由哪一方支付,需在價款條款中寫明。
5、履行的期限
履行期限直接關係到合同義務完成的時間,涉及當事人的期限利益,關係到履行期尚未屆至的抗辯權和履行期尚未屆滿的抗辯權,也是確定違約與否的因素之一,十分重要。履行期限可以規定為即使期限,也可規定為定時履行,還可以規定為在一定期限內履行。如果是分期履行,尚應寫明每期的準確時間。履行期限若能通過有關規則及方式推定出來,則合同欠缺它也不影響成立。
6、履行地點和方式
履行地點是確定驗收地點的依據,是確定運輸費用由誰負擔。風險由誰承受的依據,有時是確定標的物 所有權是否轉移、何時轉移的依據,還是確定訴訟管轄的依據之一,對於涉外合同糾紛,它是確定法律適用的一項依據,十分重要。
履行方式,例如是一次交付還是分期分批交付,是交付實物還是交付標的物所有權憑證,是鐵路運輸還是空運、水運等,同樣事關當事人的物質利益,合同應寫明,但對於大多數合同來説,它不是主要條款
履行的地點、方式若能通過有關方式推定,則合同即使欠缺他們也不影響成立。
違約責任是促使當事人履行債務,是守約方免受或少受損失的法律措施,對當事人的利益關係重大,合同對此應予明確。例如,明確規定違約致損的計算放鬆法、賠償範圍等,對於將來及時地解決違約問題,很有意義。當然,違約責任是法律責任,即使合同中沒有違約責任條款,只要未依法免除違約責任,違約方仍應負責。
8、解決爭議的方法
解決爭議的方法,含有解決爭議運用什麼程序、適用何種法律、選擇哪家檢驗或鑑定的機構等內容。當事人雙方在合同中約定的仲裁條款、選擇訴訟法院的條款、選擇檢驗或鑑定機構的條款、涉外合同中的法律適用條款、協商解決爭議的條款等,均屬解決爭議的方法的條款。

提示性條款特點介紹

提示性
示範性
非必備條款
非全部條款

提示性條款依據

為了示範較為完備的合同條款,《合同法》第12條規定了以上條款。 [1] 
參考資料
  • 1.    崔建遠,韓世遠,王軼,王成等.《合同法(第五版)》崔建遠主編.北京:法律出版社,2010-2-1:80-8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