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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受捐贈固定資產
鎖定
- 中文名
- 接受捐贈固定資產
- 屬 性
- 捐贈方提供了有關憑據的
- 特 徵
- 遞延所得税負債
- 對 象
- 企業
接受捐贈固定資產初始計量
1.捐贈方提供了有關憑據的,按憑據上標明的金額加上應支付的相關税費,作為入賬價值。
2.捐贈方沒有提供有關憑據的,按如下順序確定其入賬價值:
(1)同類或類似固定資產存在活躍市場的,按同類或類似固定資產的市場價格估計的金額,加上應支付的相關税費,作為入賬價值
(2)同類或類似固定資產不存在活躍市場的,按該接受捐贈的固定資產的預計未來現金流量現值,作為其入賬價值
(二)接受捐贈固定資產賬務處理
借:固定資產(確定的入賬價值)
貸:遞延所得税負債(確定的入賬價值×所得税税率)
資本公積[確定的入賬價值×(1-所得税税率)]
【例】甲公司2010年6月5日接受乙公司捐贈的汽車一輛,當天辦妥有關手續。乙公司提供的增值税專用發票價款為120000元,增值税税額為20400元。甲公司適用的所得税税率為33%,在不考慮其他相關税費的情況下,甲公司接受捐贈時,正確的賬務處理是(2007年考題)
A、借:固定資產140400
貸:資本公積140400
B、借:固定資產140400
貸:遞延所得税負債46332
資本公積94068
C、借:固定資產140400
貸:遞延所得税負債46332
營業外收入94068
D、借:固定資產94068
貸:營業外收入140400
答案:b
接受捐贈固定資產會計處理
接受捐贈固定資產的會計分錄為:
[2]
借:固定資產(確定的入賬價值)
貸:遞延税款
銀行存款(應支付的相關税費)
國家税務總局《企業所得税税前扣除辦法》第二十四條規定,企業接受捐贈的固定資產、無形資產不允許計提折舊或攤銷費用。而按照會計制度規定,固定資產應該計提折舊。這樣就造成税法與會計制度的不一致,會計上必須用遞延税款來調節。這與接受捐贈原材料等存貨會計處理及原因是一樣的。
該企業接受捐贈時會計分錄為:
借:固定資產1000000
貸:遞延税款330000
資本公積670000
每年計提折舊時,會計分錄為:
借:製造成本(或其他)100000
貸:累計折舊100000
企業的應納税所得額為:
會計利潤+不允許扣除的項目或費用=1000+10=1010(萬元)
應交所得税=應納税所得額×税率=1010×33%=333.3萬元
企業計算繳納所得税時,會計分錄為:
借:所得税3300000(10000000×33%)
遞延税款33000(100000×33%)
貸:應交税金——應交所得税3333000
若企業不接受捐贈或會計處理不計提折舊,則會計利潤為1000+10=1010萬元,應納税所得額與會計利潤一致,應交所得税=1010萬元×33%=333.3萬元,與接受捐贈且計提折舊時應交所得税金額一樣。由此可以看出,接受捐贈通過“遞延税款”科目核算,並沒有使應交税金增加或減少,而且把會計制度規定和税法銜接起來。
外資企業接受捐贈固定資產的會計處理
外商投資企業接受捐贈資產的會計處理與税務處理保持了高度的一致性。《關於外商投資企業和外國企業接受捐贈税務處理的通知》(國税發[1999]195號)中規定,外商投資企業和外國企業在中國境內設立的機構、場所接受捐贈的固定資產應按照合理價格估價計入有關資產項目,同時作為企業當年度收益,在彌補以前年度所發生的虧損後,計算繳納企業所得税。若彌補以前年度虧損後的餘額數額較大,企業一次性納税有困難的,經企業申請,當地主管税務機關批准,可在不超過5年的期限內平均計入企業應納税所得額。
[3]
會計上,新制度保留了《關於印發<外商投資企業採購國產設備退税和接受捐贈有關會計處理規定>的通知》(財會字[2000]005號)的規定,明確外商投資企業接受捐贈的固定資產,按下列辦法處理:企業接受捐贈的固定資產,應增設“待轉捐贈資產價值”科目,核算企業待轉的接受捐贈的固定資產價值。
1.企業接受捐贈的固定資產,按同類資產的市場價格或者有關憑據確定的價值以及發生的相關費用,借記“固定資產”科目,貸記“待轉捐贈資產價值”、“銀行存款”等科目。
2.年度終了,企業應按“待轉捐贈資產價值”科目的賬面餘額,借記“待轉捐贈資產價值”科目,按接受捐贈的固定資產應繳的所得税(或接受捐贈的固定資產彌補虧損後的差額計算應繳的所得税,下同),貸記“應交税金——應交所得税”科目,按接受捐贈的固定資產的價值扣除應繳所得額後的差額,貸記“資本公積”科目。
3.如果企業接受的固定資產捐贈在彌補虧損後的數額較大,經批准可在不超過5年的期限內平均計入企業應納税所得額繳納所得税的,企業應在年度終了,按轉入應納税所得額的價值,借記“待轉捐贈資產價值”科目,按本期應繳的所得税,貸記“應交税金——應交所得税”科目,按轉入應納税所得額的價值扣除本期應繳所得税的差額,貸記“資本公積”科目。
上述會計處理規定還不夠全面,主要體現在對年終清算後應納所得税額小於零的情況未作明確。為便於操作,現根據該筆業務的特點,結合上述規定舉例説明其會計處理方法。
【例】某外商投資企業於2000年9月1日,接受某單位捐贈的設備一台,設備價值500000元,未發生其他費用,會計處理如下:
(1)收到接受捐贈的設備時:
借:固定資產500000
貸:待轉捐贈資產價值500000
(2)年度終了,企業將接受捐贈的價值計入當年所得,該筆業務應調整應納税所得額500000元,按照調整後應納税所得額的情況分別作如下處理:
①應納税所得額大於500000元,若調整後應納税所得額為600000元,按規定應納企業所得税198000元(600000×33%),作分錄如下:
借:待轉捐贈資產價值500000
同時:
借:所得税33000
貸:應交税金——應交所得税33000(600000×33%-165000)
②應納税所得額等於500000元,同①第一筆分錄。
③應納税所得額小於500000元且大於0,若調整後應納税所得額為400000元,按規定應納企業所得税132000元(400000×33%)。
借:待轉捐贈資產價值500000貸:
④調整後應納税所得額小於0。
借:待轉捐贈資產價值500000
貸:資本公積———其他資本公積500000
本例中如果該企業經當地主管税務機關批准,允許在5年內平均計入應納税所得額,那麼,每年計入應納税所得額的金額為100000元(500000/5=100000),在進行會計處理時,每年衝回“待轉捐贈資產價值”的金額為100000元,其會計處理方法不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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