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挪用公款行為

鎖定
挪用公款行為是指行政機關公務員為滿足個人或者他人的某種需要,憑藉自己主管、管理、經手公共財物的便利,暫時將公款挪作他用的違法行為
中文名
挪用公款行為
外文名
embezzlement
別    名
挪用公款
處    罰
挪用資金超過3個月未還或進行營利活動,數額在3萬元以上不滿5萬元的,基準刑為拘役刑……

目錄

挪用公款行為歸類劃分

(一)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挪用公款歸個人使用,進行非法活動的;或者挪用公款數額較大、進行營利活動的;或者挪用公款數額較大、超過三個月未還的行為。
(二)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和人民團體工作人員和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和人民團體委派到非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和人民團體中從事公務的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挪用本單位資金歸個人使用,進行非法活動;或者挪用本單位資金數額較大,進行營利活動的;或者挪用本單位資金數額較大、超過三個月未還的行為。
(三)國有公司、企業或其他國有單位中從事公務的人員和國有公司、企業或其他國有單位委派到非國有公司、企業以及其他單位從事公務的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挪用本單位資金歸個人使用或者借貸給他人,數額較大、超過三個月未還的;或者雖未超過三個月,但數額較大、進行營利活動的;或者進行非法活動的行為。
(四)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挪用用於救災、搶險、防汛優撫、扶貧、移民、救濟款物歸個人使用的行為。 [1] 

挪用公款行為解析

“挪用”,是由“挪”與“用”兩種行為結合而成,是指利用職務上的便利,非法擅自將本單位的資金轉移到本人或他人的控制之下,用於本人或他人的某種需要,但準備日後歸還。是違法行為。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