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拉普捷夫

鎖定
前蘇聯法學家 縱橫統一經濟法的代表人物。 [1] 
中文名
拉普捷夫
國    籍
前蘇聯
主要成就
法學家 縱橫統一經濟法的代表人物
代表作品
《經濟法學》

目錄

拉普捷夫主要成就

蘇聯和東歐社會主義國家的經濟法概念
1921年,蘇聯由於糧食匱乏引出新經濟政策。蘇聯的經濟法受到德國經濟法思想的很大影響,但是更重要的是與蘇聯的意識形態和經濟體制相聯繫的。東歐社會主義國家的經濟法和蘇聯一樣,擺脱不了實質上實行的集中的體制的束縛。
a.兩分法。
蘇聯法學家斯圖契卡認為,20世紀20年代蘇聯存在兩種經濟成分和經濟關係,私有者之間的財產關係由民法調整,社會主義成分的各種經濟關係由經濟法調整,民法最終將滅亡,被經濟法取代。30年代中後期,兩成分法被認為將社會主義社會中的個人利益與社會利益對立起來而遭到全盤否定,當時的法學權威雅辛斯基斥之為“法律機會主義”的理論。在隨後的大清洗中,斯圖契卡被處決,兩成分法也淡出了蘇聯主流經濟法思想。
《經濟法學》
b.大經濟法説
。20世紀30年代,金茨布爾格和帕舒卡尼斯對兩成分法進行了批判,認為經濟法不僅調整了社會主義組織之間的關係,也應當調整公民之間的關係。其實質內容就是以經濟法囊括民法。這一學説盡管同樣受到了雅辛斯基批判,卻受到了蘇聯和其他社會主義國家經濟法學和民法學研究的重視。
c.縱橫統一經濟法
第二次世界大戰以後形成的縱橫統一經濟法,是社會主義經濟法學流派中影響最為深遠的一種經濟法理論,起影響不僅遍及戰後的蘇聯和東歐社會主義國家,也涉及今天的中國經濟法思想。這種學説認為,經濟法是法律體系中的一個獨立部門,具有特定的法律調整對象和特定的法律調整方式。其代表性人物拉普捷夫認為,經濟法是調整社會主義經濟中形成的社會關係的獨立部門法。倡導制定統一的經濟法典來規範國民經濟中的縱向,橫向經濟關係以及縱橫交錯額經濟關係。由於體制上的弊病,蘇聯的縱橫統一經濟法也不可避免的存在缺陷,所謂的“縱橫統一”實際上演變成了“縱統一橫”,過於強調經濟上的集中。蘇聯解體後,拉普捷夫對於轉型期的縱橫統一經濟法做出了新的詮釋,提出了一個與時俱進的經濟法概念。
d.經濟法商法化理論
南斯拉夫和其他社會主義國家不同,它實行了“社會自治計劃”,實質上是完全的市場經濟。在這種否定蘇聯模式計劃經濟體制的前提下,南斯拉夫的經濟法概念也和其他社會主義國家迥然不同,更加接近現代經濟法的本來意義。《南斯拉夫法律百科辭典》認為,“經濟法這一概念相當於西方國家的‘商業法’或者‘商法’一詞,商法是調整企業的地位和商業事物法規的總稱”。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