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抗日反蔣協定
鎖定
抗日反蔣協定是1933年10月26日中華蘇維埃共和國臨時中央政府及工農紅軍與福建政府及十九路軍簽訂的抗日反蔣協定。1933年11月,十九路軍將領蔣光鼎、蔡廷鍇等聯合國民黨內李濟深、陳友仁和第三黨領袖黃琪翔等反蔣勢力,發動福建事變。20日,中國人民臨時代表大會在福州召開,發表《人民權利宣言》。
- 中文名
- 抗日反蔣協定
- 主要代表
- 李濟深、陳友仁、蔣光鼎、蔡廷鍇
- 主要宣講
- 《人民權利宣言》
- 發生時間
- 1933年10月26日
抗日反蔣協定訂立協議
中華蘇維埃共和國臨時中央政府及工農紅軍與福建政府及十九路軍雙方為挽救中國民族之垂亡,反對帝國主義殖民地化中國之陰謀,並實現蘇維埃政府及紅軍屢次宣言,準備進行反日反蔣的軍事同盟,因此,訂立初步協定條件。
抗日反蔣協定主要內容
一、雙方立即停止軍事行動,暫時劃定軍事疆界線(如附件)在該線不得駐紮主力軍隊。同時十九路軍必須運用各種方式排除或消滅存在福建與蘇區接壤地間妨礙貫徹該協定之一切障礙勢力。 二、雙方恢復輸出輸入之商品貿易,並採取互助合作原則。 三、福建省政府及十九路軍方面,立即釋放在福建各牢獄中政治犯。 四、福建省政府及十九路軍方面,贊同福建省內革命的一切組織之活動(各民眾抗日反帝團體及革命民眾一切武裝組織,並允許出版、言論、結社、集會、罷工之自由)。 五、在初步協定簽訂後,福建省政府及十九路軍即按據本協定的原則發表反蔣宣言,並立即進行反日反蔣軍事行動之準備。 六、初步協定簽訂後,雙方全權代表互由雙方簽發護照通行證,雙方負保護安全之責。 七、雙方人員有必要往來時,由各駐代表互由雙方政府負責保護該代表等人員之一切安全。 八、本協定在福建及十九路軍方面反日反蔣軍事佈置未完成前,雙方對於協定交涉應嚴守秘密,協定之公佈須得雙方之同意。 九、在完成上述條件後,雙方應於最短期間另定反日反蔣共同作戰協定。 十、雙方貿易關係應依互助互惠之原則另定商業條約。 十一、本協定在雙方全權代表簽訂草約後即發生效力。正式協定共計兩份經雙方政府及十九路軍正式負責人簽名蓋章後各執一份對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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