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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資管理人

鎖定
投資管理人,是指受託人委託投資管理企業年金基金財產的專業機構。投資管理人與託管人不得為同一人,且與託管人不得相互出資,持有股份。
中文名
投資管理人
外文名
The investment manager
實    質
企業年金基金財產的專業機構
特    點
中國境內註冊

投資管理人要求條件

投資管理人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 經國家金融監管部門批准,在中國境內註冊,具有受託投資管理、基金管理或資產管理資格的獨立法人;
(二) 綜合類證券公司註冊資本不少於10億元人民幣,且在任何時候都維持不少於10億元人民幣的淨資產;基金管理公司信託投資公司保險資產管理公司或其他專業投資機構註冊資本不少於1億元人民幣,且在任何時候都維持不少於1億元人民幣的淨資產;
(三) 具有完善的法人治理結構;
(四) 取得企業年金基金從業資格的專職人員達到規定人數;
(五) 具有符合要求的營業場所、安全防範設施和與企業年金基金投資管理業務有關的其他設施;
(六) 具有完善的內部稽核監控制度和風險控制制度;
(七) 近3年沒有重大違法違規行為;
(八) 國家規定的其他條件。

投資管理人職責任務

投資管理人應當履行下列職責:
(一) 對企業年金基金財產進行投資;
(二) 及時與託管人核對企業年金基金會計核算和估值結果;
(三) 建立企業年金基金投資管理風險準備金;
(四) 定期向受託人和有關監管部門提交投資管理報告;
(五) 根據國家規定保存企業年金基金財產會計憑證、會計賬簿、年度財務會計報告和投資記錄至少15年;
(六) 國家規定和合同約定的其他職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