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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充法

鎖定
投充是指清朝入關後強佔京畿一帶百姓土地並迫使奴役失去土地的百姓,學者紀連海閻崇年稱之為清初六大弊政之一。
中文名
投充法
地    區
北京
人    物
紀連海
頒佈時間
1645年

投充法投充法的提出

投充法是圈地的後續,由於直隸畿輔地區大量土地被圈佔,必須有大量的人力耕作,順治二年(1645年)春,攝政王多爾袞頒佈投充法,允許八旗官民招收貧民役墾,成為近似佃農歐洲農奴性質的農户。但許多圈地後的原有農民也因家產被奪佔,只好“帶地投充”,帶地投充者僅需交租,若無土地則負擔較大。同時出現了旗兵強逼“滿洲威逼投充”的情況。順治二年四月,朝廷發現此情形後上諭:“前聽民人投充旗下為奴者,原為貧民衣食開生路也。……今聞有滿洲威逼投充者。又有愚民惑於土賊奸細分民屠民之言,輒爾輕信,妄行投充者。”並申斥違法的投充、強逼投充。投充造成逃人的問題,於是產生了逃人法
投充政策造成了社會動亂,以致上諭指出“以致民以不靖”,要求取締違法旗人。康熙帝親政後下詔禁止圈地投充、裁撤督捕衙門。

投充法歷史評價

滿清為了在中國獲得最大的利益而不惜開歷史倒車,這樣野蠻黑暗的壓迫激起人民的反抗。已經成為滿隸的眾多農民不能忍受如此無恥血腥的壓迫,自殺逃亡的現象不斷髮生。康熙也不得不自供説:“朕見旗下僕婢,往往輕生,投河自縊,必因家主責治過嚴,難以度日,情極勢迫使然”,“先時,滿洲往往輕斃其家人,朕乃立為差等之罰,今此風則少息矣”。奴隸主殺他的奴隸,只要受“差等之罰”就可以了,而所謂的差等之罰,實際上只不過是增加一些賦役罷了,大多也是走走過場,或者由百姓代為埋單,最後還是由百姓來承擔他們犯下的罪惡,而即使是這樣的懲罰,也不是滿酋良心發現,而僅僅是為了鞏固其統治而已。
由於大量逃人,使滿清統治者感到危機,認為奴隸逃亡將首先損害批頰人的利益,批頰人又是清立國和維護罪惡統治的基礎,於是制訂出逃人法。其具體內容是:逃人鞭一百,歸還本主。隱匿之人正法,家產籍沒。鄰右九甲長鄉的,各鞭一百,流徙邊遠”。用白話説就是逃跑的奴隸只給予輕量的處罰,而窩藏的人則要毫無迴旋的予以抄滅,甚至株連鄉鄰。以嚴厲懲罰“窩主”為側重點的逃人法不惜株連眾多,引發公憤,也要保障其八固山統治集團的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