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房屋產權調換
鎖定
- 中文名
- 房屋產權調換
- 類 型
- 房屋拆遷補償安置的方式之一
- 特 點
- 以實物形態來體現
- 廢除法律
- 《城市房屋拆遷管理條例》
房屋產權調換説明
產權調換是房屋拆遷補償安置的方式之一,其特點是以實物形態來體現拆遷人對被拆遷人的補償。
也就是説以易地或原地再建的房屋,和被拆除房屋進行產權交換,被拆遷人失去了被拆遷房屋的產權,調換之後擁有調換房屋的產權。無論是居住房屋還是非居住房屋均可採用產權調換的方法,但排除了非公益事業房屋的附屬物。
無論是實行貨幣補償還是產權調換,有一個基本原則是必須明確的,即等價的原則。房屋屬於被拆遷人的私有財產,被拆遷人對其合法擁有的房屋可以依法行使佔有、使用、收益和處分的權利。
注:2001年6月13日國務院公佈的《城市房屋拆遷管理條例》已廢止。
房屋產權調換規定
《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條例》(國務院令第590號)
第二十一條 被徵收人可以選擇貨幣補償,也可以選擇房屋產權調換。
被徵收人選擇房屋產權調換的,市、縣級人民政府應當提供用於產權調換的房屋,並與被徵收人計算、結清被徵收房屋價值與用於產權調換房屋價值的差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