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拆遷人

(一種職業)

鎖定
拆遷人是指依法取得拆遷資格證書,自行或接受拆遷人委託對被拆遷人 [1]  進行拆遷動員,組織簽訂和實施補償、安置協議,組織拆除房屋及其附屬物的單位
中文名
拆遷人
外文名
dismantler
依    據
印製頒發房屋拆遷許可證的通知
性    質
職業

拆遷人取得拆遷許可證

取得拆遷許可證的單位必須是依據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取得建設項目批准文件的單位,並且必須領取了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核發的可以使用拆遷使用範圍內的土地使用權的批准文件即建設用地批准書或者國有土地使用證,必須取得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在我國,取得拆遷許可證的單位一般包括法人、非法人組織兩類。法人一般包括企業法人、社團法人、國家機關法人等等,企業法人作為拆遷人,最為常見的是房地產開發企業。

拆遷人城市房屋拆遷管理條例規定

依據《城市房屋拆遷管理條例》的規定,房地產開發的企業是指以營利為目的,從事房地產開發和經營的企業。其從事拆遷的目的是為了利用折遷範圍內的土地建設房屋從事營利性的活動。非房地產開發的企業法人、國家機關、社團法人作為拆遷人,其拆遷的目的是為了進行生產、辦公、生活使用,不是以營利為目的 ,非法人性組織作為拆遷人,一般是臨時性的組織,由法人單位或者由國家機關因臨時建設需要而設立,不具有法人資格。

拆遷人國家規定的批准文件含義

1991年3月22日頒佈的《城市房屋拆遷管理條例》第八條規定,“任何單位或者個人需要拆遷房屋,必須持國家規定的批准文件,……,向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房屋拆遷主管部門提出拆遷申請,經批准併發給房屋拆遷許可證之後,方可拆遷。房屋拆遷需要變更土地使用權的,必須依法取得土地使用權。”在這裏,行政法規並沒有明確規定“國家規定的批准文件”的含義是什麼,但根據其他法律的規定。這些批准文件一般是指:國務院主管或者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或者其主管部門按照國家基本建設程序批准的項目建議書或者項目批准書或者設計任務書 ,有關的規劃批准文件包括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或者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 、有關的用地批准文件包括經縣級以上人民政府 批准的建設用地批准書或者國有土地使用證等等。

拆遷人印製頒發〈房屋拆遷許可證〉通知

國家建設部於1991年7月在《關於印製頒發〈房屋拆遷許可證〉的通知》中的填表説明中第1項,可以視為建設部根據有關的法律法規規定,對於“條例”第八條中“國家規定的批准文件”的解釋,即拆遷人在申請房屋拆遷主管部門在頒發房屋拆遷許可證時,應當向拆遷主管部門提交拆遷許可證的表格,該表格中規定拆遷申請人應當填寫“項目批文、規劃批文、用地批文、及批准機關和批准文號”。這與前文的意見是一致的。此外,拆遷申請人還要提交供地方性法規或者地方性規章規定的批准文件。
2001年11月1日施行的《城市房屋拆遷管理條例》第七條對拆遷申請人提交的文件作出了明確的規定,根據該條的規定,拆遷人申請人申請房屋拆遷許可證,應當向房屋拆遷主管部門提交建設項目批准文件、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國有土地使用權批准文件等。

拆遷人房屋拆遷目的和拆遷行為

1991年施行的《城市房屋拆遷管理條例》第三條規定拆遷人還包括個人,在我國取得房屋拆遷許可證的個人在理論上包括中國公民、外國人或者無國籍人。個人取得拆遷許可證的目的可以分為兩類,一是自己進行比較在大規模的建設,需要拆除舊的房屋及附屬物,二是進行房地產開發,個人在取得了國有土地的使用權之後,可以依據《城鎮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和轉讓暫行條例》及《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的規定進行房地產開發、經營等房地產開發行為。在一般情況下,個人取得房屋拆遷許可證進行房屋拆遷的目的和拆遷行為包括:
(1)個人拆除自己的房屋並進行房地產開發建設的行為。
(2)拆除自己的房屋之後將自己取得的國有土地使用權轉讓的拆遷行為。
(3)個人以自己取得的國有土地使用權進行出資開發房地產而需要拆除房屋的拆遷行為。
(4)個人以自己取得的國有土地使用權進行聯建項目而需要拆除房屋的拆遷行為。
在我國,個人作為拆遷行為的並不多,因此在2001年施行的《城市房屋拆遷管理條例》中,不再將個人作為拆遷人規定在拆遷行政法規中。

拆遷人意義

“我國土地徵收制度還具有計劃經濟的色彩,隨着市場經濟的大力發展,政治文明和法治社會的建設,現有的土地徵收制度在保障被徵地農民的權益方面存在諸多不完善之處,需要在立足國情、省情的基礎上,綜合吸收和借鑑發達國家的文明做法,提出適合本土的合理的土地徵收法制體系,完善土地利用規劃和管理制度,合理利用土地資源。”楊在明説。 [2]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