複製鏈接
請複製以下鏈接發送給好友

戴西

(英國法學家)

鎖定
戴西(Albert Venn Dicey 1835—1922)
舊譯戴雪。就學於牛津大學。1863年獲專門律師資格後開業。1882—1909年在牛津大學兼任英國法教授。認為行政訴訟應由普通法院管轄,這是英國憲法的一項基本原則,並對英國憲法學中另外兩項原則即議會主權和法治作了系統闡述。 [1] 
中文名
戴西
外文名
Albert Venn Dicey
國    籍
英國
出生日期
1835年
逝世日期
1922年
職    業
法學家
代表作品
《憲法研究導論》
《十九世紀法律與輿論在英國的關係演講集》
性    別

戴西主要著作

《憲法研究導論》、《十九世紀法律與輿論在英國的關係演講集》。

戴西主要貢獻

對英國國際私法作出最大貢獻,並以自己的學説標誌着國際私法的一個里程碑的是牛津大學的法學教授戴西(1835-1922年)。他在1896年出版的《法律衝突法》一書中,雖以法律的嚴格屬地性為出發點,但又主張,為了保障合法法律關係的穩定性,對於依外國法有效設定的權利,應該堅決加以維護。
他認為,凡依他國法律有效取得的任何權利,一般都應為英國法院所承認與執行,而非有效取得的權利,英國法院則不應承認與執行(他的第一原則);如承認與執行這種依外國法合法取得的權利與英國成文法的規定、英國的公共政策和道德原則,以及國家主權相牴觸,則可作為例外,不予承認與執行(他的第二原則);但是,為了判定某種既得權利的性質,他認為應該依據產生此種權利的該外國的法律(他的第五原則);最後,他還堅持“意思自治”原則,認為當事人協議選擇的法律具有決定他們之間的法律關係的效力(他的第六原則)。這就是有名的“既得權説”(Doctrine of Vested Rights)。
這種理論的核心是,法官只負有適用內國法的任務,他既不能直接承認或適用外國法,也不能直接執行外國的判決。因此,在上述情況下,法官所作的既不是適用外國法,也不是承認外國法在內國的效力,只不過是保護當事人根據外國法或外國判決已取得的權利。
戴西的學説,顯然是為了調和適用外國法和國家主權之間的矛盾而設想出來的,但不幸的是,他自己陷入了更大的矛盾。許多學者曾一針見血地指出,如果依戴賽所説的一國政府既然負有通過它的法院承認並執行外國法律創設的權利的義務,實際上也就負有適用外國法的義務。英國學者戚希爾原來擁護既得權説,但他後來放棄了這種觀點,並轉而對它進行批判,他曾説這種學説是為了調和主權原則與適用外國法之間的矛盾,其結果是把國內法理解得過於狹窄
參考資料
  • 1.    戴西(Albert Venn Dicey 1835~1922) 姜士林等主編,憲法學辭書,當代世界出版社,1997.02,第562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