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慈善組織
鎖定
- 中文名
- 慈善組織
- 外文名
- Charitable organization
- 釋 義
- 把一定的資金或財物集中起來
慈善組織組織介紹
慈善組織管理辦法
2016年以前,中國立法中並沒有對慈善和慈善組織進行界定,《公益事業捐贈法》第3條和《信託法》第60條都只對“公益”進行了界定。從其內容來看,公益所包含的內容和與慈善是一致的。從法律的規定可以看出我國的慈善的範圍比較廣泛,具有開放性的特點,符合慈善範圍廣泛化的趨勢。
2016年3月16日,第十二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四次會議通過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慈善法》第二章為“慈善組織”。該法第八條明確指出“本法所稱慈善組織,是指依法成立、符合本法規定,以面向社會開展慈善活動為宗旨的非營利性組織。慈善組織可以採取基金會、社會團體、社會服務機構等組織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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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11月,民政部公佈《慈善組織保值增值投資活動管理暫行辦法》,明確慈善組織不得進行直接買賣股票,不得直接購買商品及金融衍生品類產品,不得投資人身保險產品,不得以投資名義向個人、企業提供借款等行為。《暫行辦法》將於2019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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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2月22日報道,民政部將通過與其他部門聯動,推進慈善領域的失信懲戒措施落地,讓假慈善‘一處失信、處處受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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慈善組織相關法規
(2016年3月16日第十二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四次會議通過)
第二章 慈善組織
慈善組織可以採取基金會、社會團體、社會服務機構等組織形式。
第九條 慈善組織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以開展慈善活動為宗旨;
(二)不以營利為目的;
(三)有自己的名稱和住所;
(四)有組織章程;
(五)有必要的財產;
(六)有符合條件的組織機構和負責人;
(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條件。
本法公佈前已經設立的基金會、社會團體、社會服務機構等非營利性組織,可以向其登記的民政部門申請認定為慈善組織,民政部門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二十日內作出決定。符合慈善組織條件的,予以認定並向社會公告;不符合慈善組織條件的,不予認定並書面説明理由。
有特殊情況需要延長登記或者認定期限的,報經國務院民政部門批准,可以適當延長,但延長的期限不得超過六十日。
第十一條 慈善組織的章程,應當符合法律法規的規定,並載明下列事項:
(一)名稱和住所;
(二)組織形式;
(三)宗旨和活動範圍;
(四)財產來源及構成;
(五)決策、執行機構的組成及職責;
(六)內部監督機制;
(七)財產管理使用制度;
(八)項目管理制度;
(九)終止情形及終止後的清算辦法;
(十)其他重要事項。
第十二條 慈善組織應當根據法律法規以及章程的規定,建立健全內部治理結構,明確決策、執行、監督等方面的職責權限,開展慈善活動。
慈善組織的發起人、主要捐贈人以及管理人員與慈善組織發生交易行為的,不得參與慈善組織有關該交易行為的決策,有關交易情況應當向社會公開。
第十五條 慈善組織不得從事、資助危害國家安全和社會公共利益的活動,不得接受附加違反法律法規和違背社會公德條件的捐贈,不得對受益人附加違反法律法規和違背社會公德的條件。
第十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擔任慈善組織的負責人:
(三)在被吊銷登記證書或者被取締的組織擔任負責人,自該組織被吊銷登記證書或者被取締之日起未逾五年的;
(四)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七條 慈善組織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終止:
(一)出現章程規定的終止情形的;
(二)因分立、合併需要終止的;
(三)連續二年未從事慈善活動的;
(四)依法被撤銷登記或者吊銷登記證書的;
(五)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終止的其他情形。
第十八條 慈善組織終止,應當進行清算。
慈善組織清算後的剩餘財產,應當按照慈善組織章程的規定轉給宗旨相同或者相近的慈善組織;章程未規定的,由民政部門主持轉給宗旨相同或者相近的慈善組織,並向社會公告。
慈善組織清算結束後,應當向其登記的民政部門辦理註銷登記,並由民政部門向社會公告。
第十九條 慈善組織依法成立行業組織。
慈善組織數據統計
2018至2020年,全國慈善組織每年用於脱貧攻堅的支出500億元;在抗擊新冠疫情中,各地慈善組織積極動員募集捐款捐物,僅2020年上半年就為抗擊疫情籌集善款396.27億元、物資10.9億件;我國多地遭遇了歷史罕見特大暴雨,全國慈善組織已為防汛救災籌集善款超過16億元。
- 參考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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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民政部公佈《暫行辦法》 明確慈善組織不得直接買賣股票 .中國政府網[引用日期2018-11-11]
- 2. 中華人民共和國慈善法(主席令第四十三號)_法律 .中國政府網 [引用日期2016-09-09]
- 3. 讓假慈善“一處失信、處處受限” .中國政府網[引用日期2019-02-23]
- 4. 截至目前 我國登記認定慈善組織超過1.3萬家 .中國經濟網.2023-09-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