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復效條款
鎖定
復效條款復效程序
壽險合同復效的程序
(1)須自保險合同失效之日起一定期限(一般為兩年)內提出申請,並不曾退保或把保險單變為定期壽險;
(3)須經保險人審查同意;
(4)必須補繳失效期間所欠繳的保險費和利息,扣除應分配的紅利,並歸還所有保險單質押貸款。
復效條款注意事項
保險合同復效後,保險人對於失效期間發生的保險事故仍不予負責。之所以投保人要補繳失效期間的保險費和利息,而保險人對於失效期間發生的保險事故不予負責,其原因在於恢復的是原合同,而不是訂立一個新合同,並且在許多情況下(注意並不是所有情況),恢復原合同要優於訂立新合同。這是因為,相對於原訂約時的狀況,被保險人這時年齡已經增加,健康狀況也有可能有所下降,甚至保險公司已停止銷售原有業務類型,投保人可能會支付較高的成本來購買或已經購買不到原有保單類型。因此,投保人或被保險人如果意欲復效,就應在兩年的復效期內及時申請復效,超過復效期未提出申請的,保險人有權解除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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