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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壽蘭

鎖定
徐壽蘭,1942年出生於江蘇南京,2010年去世,是2006年”彭宇案“中的受害者。 [1] 
2006年11月20日上午9點30分左右,徐壽蘭趕公交車時被彭宇撞到跌傷,到醫院驗傷,而陪同她前往醫院的彭宇卻矢口否認自己撞到了徐壽蘭 [2]  ,徐壽蘭因此將彭宇告上法庭 [3] 
事發時的警方對雙方的詢問筆錄中,有雙方發生相撞的陳述記錄。但這份筆錄被接處警的城中派出所在該所房屋維修過程中不慎丟失。
正因為此,彭宇在以後的庭審中一直堅持“無碰撞”答辯 [1]  [4]  ,並主動打電話給一位網站論壇版主,表示自己因做好事被誣告,將一個老太扶起後反被起訴,希望媒體關注此事。該版主立即通報給南京十多家媒體和網站記者 [2]  ,出現背離事實真相的不當炒作,誤導公眾 [5] 
中文名
徐壽蘭
國    籍
中國
民    族
出生日期
1942年
逝世日期
2010年9月
出生地
江蘇南京
居住地
南京市鄧府山

徐壽蘭事發經過

64歲的退休職工徐壽蘭,在南京水西門廣場公交站等車時,有2輛83路公交車同時進站。徐壽蘭急忙跑向後面一輛乘客較少的公交車,當她經過前一輛公交車後門時,26歲的小夥子彭宇正從這輛車的後門第一個下車,雙方在不經意間發生相撞。
急於轉車的彭宇先向車尾看了一下,再回頭時發現摔倒在地的徐壽蘭,隨即將她扶起,並與後來趕到的徐壽蘭家人一起將她送往醫院治療,其間還代付了200元醫藥費。經診斷,徐壽蘭摔傷致左股骨頸骨折,需住院施行髖關節置換術,費用需數萬元。此時,雙方因賠償問題發生糾紛,先後報警,但未能達成一致。
2007年1月12日,徐壽蘭將彭宇訴至南京市鼓樓區法院,指認他將自己撞傷,並索賠包括醫療護理費、殘疾賠償金和精神損害撫慰金等共計13.6萬元。 [1] 

徐壽蘭訴訟討論

2007年4月26日,鼓樓區法院第一次開庭審理此案,彭宇的妻子在代他出庭答辯時,沒有説彭宇是做好事,只提出:“原告受傷非被告所導致的,不應該承擔責任。” [7] 
6月13日第二次開庭進行法庭質證時,彭宇在答辯中表示:“我下車的時候是與人撞了,但不是與原告相撞。”當被問及把原告扶起來出於什麼目的時,他回答:“為了做點好事。”在得知原告申請調取的事發當日城中派出所接處警的詢問筆錄已丟失時,他對由當時處置此事警官補做的筆錄提出異議,並表示要向有關部門和媒體反映這一情況。 [5] 
7月4日,彭宇主動打電話給一位網站論壇版主,表示自己因做好事被誣告,將一個老太扶起後反被起訴,希望媒體關注此事。該版主立即用短信將這一情況通報給南京十多家媒體和網站記者。彭宇於當日向鼓樓區法院提出准許新聞記者採訪庭審的申請。 [8] 
7月6日第三次開庭時,爭議的焦點是雙方是否相撞。由於事發當日接處警的城中派出所將對彭宇的詢問筆錄不慎丟失,在法庭上,該所便提交了由原告徐壽蘭兒子在其母住院接受警官詢問時,用手機自行拍攝的這份原始筆錄照片,以及據此謄寫的材料,其中主要內容是彭宇陳述2人相撞時的情況。雖然該照片顯示的內容已經當時做筆錄的警官確認,但由於其來自原告的兒子,因而受到彭宇及旁聽庭審的媒體記者質疑。 [9] 
9月3日,鼓樓區法院作出一審判決,認定原、被告相撞事實,其主要理由:一是城中派出所提交的原、被告相撞證據(接警時對雙方的詢問筆錄、警官證詞等),能夠相互印證並形成證據鏈;二是由被告申請的證人,並沒有看到原告摔倒的過程,只看到被告扶起了原告,也就不能排除此前原、被告相撞的可能性;三是被告本人在接受警方詢問和第一次庭審時,並沒有表示自己是見義勇為,也沒有否認相撞的事實,只不過不是“撞人”而是“被撞”,因而對其自稱是見義勇為的主張不予採信。 [6] 
一審判決同時認為,雖然原告系與被告相撞後受傷,但由於原告在乘車過程中無法預見將與被告相撞;被告在下車過程中因為視野受到限制,也無法準確判斷車後門左右的情況,因而在本次事故中,原、被告雙方均不具有過錯。依據民法通則按公平責任分擔損失的原則,判決被告彭宇承擔40%的民事責任,給付原告徐壽蘭4.5萬元。
因雙方當事人均不服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南京市中院於當年10月初進行調查,並在南京市公安局指揮中心查找到事發當日雙方分別報警時的兩份接處警登記表,其中的“報警內容”一欄,均記錄了兩人相撞的情況,這些新證據為澄清事實提供了重要佐證。
在南京中院二審即將開庭之際,彭宇與徐壽蘭達成庭前和解協議,其主要內容是:彭宇一次性補償徐壽蘭1萬元;雙方均不得在媒體(電視、電台、報紙、刊物、網絡等)上就本案披露相關信息和發表相關言論;雙方撤訴後不再執行鼓樓區法院的一審民事判決 [2] 
參考資料